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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務員出差補助標准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准。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准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准提出伙食補助費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准。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③ 差旅費具體內容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准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卧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准:副部長級人員住套間,司局級人員住標准間,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准間。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准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一條 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准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准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准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准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准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准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直屬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財文字〔1996〕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http://www.gov.cn/zwgk/2006-12/08/content_464008.htm
④ 差旅費的補助標准
《關於印發差旅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九條公務出差乘坐動車往返福州,可購買一等座;到省外出差乘坐Z72/Z71次列車(三明北站始發)的,可購買和報銷卧鋪票(軟卧或硬卧票),選擇改乘硬座的,可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100%給予補助。
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含高鐵/動車),少乘飛機,節約開支,對到省外出差的人員,乘火車且乘車時間達到5小時的,可憑車票加發100元伙食補助費。在此基礎上,乘車時間每超過1小時,再加發20元伙食補助費。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差旅費報銷注意事項
1、員工報銷時按財務部門規定填制報銷單據,附原始票據:包括出差申請、機票(明折明扣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住宿發票、會議通知、過路費、過橋費等 ,無本人姓名的原始發票須在背面簽名。
2、乘坐飛機的,訂票費、改簽費、退票費、往返機場的車費不予報銷。
3、出差補助天數=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發日期。
4、須按財務規定取得並填寫真實合法的憑證。對項目填寫不完整或字跡模糊不清的不予報銷;對塗改、偽造或變造原始票據、虛報出差天數的,不予報銷。
⑤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是多少
具體補助標准如下:
一、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開支標准
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副市級以及相當職務人員的住宿費標准由現行的每人每天50元調整到7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省(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70元調整到90元。
2.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40元調整到60元。
3.局級以下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20元調整到4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
4.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二、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費開支標准
1.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標准仍嚴格按照京財行(1992)1384號文件第二條執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務緊急的,市級單位經局級領導批准,區、縣級單位經區、縣級領導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
三、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
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般地 區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區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區計發伙食補助費)。
四、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及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等,其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原則上應由主辦單位統一支報。如主辦單位無法報銷的,憑主辦單位開具的收據在包干范圍內據實報銷。有關會場租賃費、會議公雜費、材料費、空房費等均由召開會議的單位開支。凡乘坐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參加會議的人員途中只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再發給住宿費,凡乘坐飛機參加會議的人員不再發給任何途中補助。
所謂中餐伙食補助,顧名思義是補助。現在有很多公司,企業,在上班的時候,中餐伙食都有補助費用,有的是現金,有的是供中餐,標准各異,但不論什麼標准財政部都有統一規定,列入企業福利費。如果按月作為飯貼的,也列入個人計稅工資,在計個人所得稅時,作為工資收入計算。
⑥ 差旅費用是怎麼規定的
差旅費包括如下
1.交通費:出差途中的車票、船票、機票等;
2.車輛費用:如果是自帶車輛,出差路上的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
3.住宿費;
4.補助、補貼:誤差補助、交通補貼等;
5.市內交通費: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費用;6.雜費:行李托運、訂票費等。
每個公司的差旅費用規定都是不同的,你可以向管理人員了解。
⑦ 幫幫忙吧!問個差旅費報銷問題!!!
希望可以幫到你。
差旅費報銷制度
一、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精神,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出差人員的住宿費實行限額憑據報銷的辦法,可按其住宿收據實行住宿天數平均計算。
1.住宿費開支標准:可根據地區、職務等`不同情況制定(略)
2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准內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超過規定的限額標准部分自理,不予報銷,不予報銷。
3.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也不發伙食補助費。
三、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伙食補助費實行包干辦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數計發,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計算。
1.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般地區15元,特別指定地區20元(指兩省三市),出差在途期一律按一般地區標准計發伙食補助費。
2.到市屬各縣(市)不含銅山縣出差的,每人每天補助10元,到銅山縣境內、賈汪區、九里區出差的,每人每天補助5元。
3.在本市境內(不含所屬縣(市)、賈汪區、九里區)出差的,不發伙食補助費,也不發誤餐費。
4.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不乘飛機,以節約開支,在途期間,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憑票每滿12小時,加20元伙食補助費。途中中轉不住宿的,前後乘車時間可合並計算。
5.本單位汽車駕駛員出差也按此執行。
四、交通費開支辦法
1.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個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硬席卧鋪票。
2.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校長批准方可乘坐飛機,乘坐觀音機場班機的,不分職別均可乘坐。
3出差期間,每個人每天發市內交通費3元。包干使用。當天往返的,可加發一天市內交通費。但到我市的所屬縣(市)、賈汪區、九里區出差,不發市內交通費,也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可在出差的當天和回來的當天多發給1元的市內交通費,當天往返的,也不加發市內交通費。
4.自帶交通工具出差的,出差期間不發市內交通費,可在出差的當天和回來的當天各發給市內交通費,到我市縣(市)、賈汪區、九里區出差多發1元市內交通費,到其他地區出差各發3元的市內交通費,當天往返的,也不加發市內交通費。
5.工作人員到外地參加會議(不含訂貨的會議)和各種培訓班和學習期間不發給市內交通費,也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五、途中補助費
1.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個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而不買卧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火車硬席座位票價(不含加收的空調費用)的下列比例計發給個人補助費:
乘坐火車普快列車,按硬席座位票價的60%計發;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硬席座位票價的50%計發;乘坐新空調特快列車和新型空調直達特快列車的,分別按硬座位票價的30%計發。
2.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超過六小時的,加發一天伙食補助費;超過三小時不足六小時的減半發給,不足三小時的不發,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再報支夜餐費。
六、工作人員外出參加工作會議,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由主持召開會議單位統一支報,與會人員不準再支報伙食補助費。如到外地參加單位召開的訂貨、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和小型科研會等,其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單位報支,如主辦單位不能報支的,必須出具證明,由參加會議人員回學校按差旅費開支規定辦理,住宿費必須由招待所、飯店出具正式收據,在規定標准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其餘有關會務費、資料費等均由召開會議單位開支,學校也不得報銷有關費用。
如參加各種學術性會議,主辦單位開具的資料費收據,必須將所發資料交有關部門的驗收後,經領導批准,方可報銷。
七、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方便,事先經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負擔。扣除標准,火車按快車(包括特快)票價,輪船按三等艙位票價計算,不發繞到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八、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九、加強差旅費用管理,嚴格控制出差借支,凡超過1000元以上的借支,必須由分管財務的校長嚴格控制審批,出差返校七日內必須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無故不報者,將從本人工資中扣除。對出差途中所發生的訂票費、手續費、空調費等,原則上不報,特殊情況,在不超過票價的20%范圍內,經批准,憑據報銷。
⑧ 國家差旅費報銷規定
2016年1月1日開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將執行新的標准。
(1)住宿費:
根據新調整的住宿標准,省部級官員在北京、上海兩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標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級和處級及以下幹部的住宿標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財政部表示,調整的原因是近兩年全國各地區賓館住宿費價格變動,以及實際工作需要。
拉薩、西寧、哈爾濱、海口、大連、青島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標准可上浮20%-50%。拿青島來說,夏天這里遊客眾多,酒店一房難求,適當提高標准,保證順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誤事。這一調整,也是從實際出發的務實之舉。
(2)交通費:省部級才能坐頭等艙,市內交通每天80元包干。
(3)伙食費:每天補助100元,不能吃魚翅燕窩等高檔菜。
伙食標准,各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自主規定。我們梳理各地標准可以發現,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標准大多為100元。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指出,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8)出差十天怎麼算單程車費平均多少擴展閱讀: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⑨ 業務員出差費用核算
一種是實報實銷,這樣的話管理上輕松一點,業務員的壓力也不大。
一種是制定出差補助制度,先規定出差時的車費、食宿等標准,另外按天給予一定的補助金。這樣的話基本上就有一個比較固定的標准,實行按天報賬制度,超出的由業務員自行支付。這種方法即制度化,又人性化,大部分的單位都是這樣實行的。
⑩ 請教:江蘇省企業人員差旅費報銷標準是多少
省教育廳關於轉發《江蘇省省級機關
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教財〔2006〕3號
省屬各高校、中專校,廳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行〔2005〕75號)轉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按照《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暫行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出差人員按照等級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標準的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進一步規范差旅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廳直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三、省屬各學校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學校事業發展情況及學校辦學特點,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 件:
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按照勤儉、必需、嚴緊、易行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離開南京市城區(即行政區劃調整後的城區,不含所屬縣〈市〉,下同)開展公務活動所必需的費用(不含出國出境),其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干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各單位要切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不含計程車和旅遊船,下同),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副省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卧)、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公務)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正、副廳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卧)、輪船二等艙、飛機經濟(普通)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餘人員乘坐火車硬席(硬座、硬卧)和軟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普通)艙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條 副省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公務)艙,憑據報銷。
第七條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憑據報銷。
第八條 乘坐飛機所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等,憑據報銷。
第九條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憑據報銷。
第十條 出差人員可以乘坐直達特快全列軟卧列車,其中,副廳長及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含副廳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及其隨行一人可乘坐高級軟卧席,其餘人員則乘坐軟卧席,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不得租賃車輛出差。省內出差如遇出差任務特別緊急且交通不便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批准,可以租賃車輛,僅來往租賃費用(不含住勤期間的)可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在當地政府部門定點或相對固定用於接待的飯店(賓館)住宿;沒有定點或相對固定用於接待的飯店(賓館)的,原則上不得住宿四星級及其以上星級的高檔飯店(賓館),不得住宿豪華房間。
第十三條 副廳長及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含副廳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住宿費按照第十二條規定憑據報銷。
第十四條 其餘人員出差住宿費在規定限額標准內憑據報銷。規定限額標准為:省內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實際住宿費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標准部分自理。
第十五條 處級及處級以下人員出差住宿原則上兩人一個標准間。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可選擇單間住宿或標准間包住,其住宿費按照不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標准兩倍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年滿50周歲處級人員出差可選擇單間住宿或標准間包住,其住宿費參照上述單個人員報銷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等無住宿費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和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不憑據報銷。
第十八條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省內20元、省外40元。
第十九條 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可出具路橋通行費憑據或經單位領導批准,報銷途中伙食補助費;當天來回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伙食補助費;無住宿費票據的,不予報銷住勤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員應在伙食補助費定額包干標准內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支出。
第五章 公雜費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不另憑據報銷。
第二十二條 公雜費每人每天標准為:省內10元、省外20元,用於補助其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二十三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憑路橋通行費票據或如實申報並經單位領導批准,公雜費減半報銷。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當天來回的,按一天計算核報公雜費。
第六章 與會、外派的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離開南京市城區參加會議(含各類培訓,下同),會議統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管理規定統一開支,所在單位不予報銷;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指本辦法第一至第五章規定,下同)報銷。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離開南京市城區參加會議,會議通知明確不統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間和會議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憑會議通知回所在單位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通知沒有明確不統一安排食宿而會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五條辦理。
會議通知明確食宿自理的各類培訓,其培訓時間超過十天的,公雜費和伙食補助費均減半報銷。其培訓資料費憑會議通知和合法票據報銷,培訓資料上交本單位。
第二十七條 離開南京市城區到省內基層單位實(見)習、掛職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原單位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工作期間按照每人每天10元標准回原單位報銷伙食補助費,不得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現行到基層工作所享受的各種生活補貼的有關規定不再執行。
工作期間的出差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受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可回原單位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工作期間的生活待遇按照現有文件規定執行;工作期間的出差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受單位承擔,接受單位承擔有困難的,經原單位領導批准後可回原單位核報。
第二十九條 借用人員要從嚴控制,因特殊需要經單位領導批准臨時借用外地工作人員的,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只按照出差伙食補助費標准減半發給伙食補助費。借用人員到借用單位的路費和借用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出差的差旅費,均由借用單位開支;借用期滿返回原單位的路費由借出單位開支。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上述差旅費規定,由調入單位報銷。其行李、傢具等托運費,由調入單位憑據報銷。托運費只得報銷一次。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三十一條 與工作人員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的,其差旅費和托運費按照第三十條辦理;經調入單位同意,暫不隨同調動的,以後遷移時的差旅費仍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三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到達調入單位所需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應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准計算發給,到達後與調入單位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調入單位差旅費支出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城市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所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承擔。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的住宿費標准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准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少收或不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權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實施處理、處罰和處分。
第三十五條 省直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在南京市城區以外的省直部門單位(指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比照本辦法執行。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各地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省財政廳《印發〈江蘇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蘇財行[1996]22號)同時廢止。其他由省財政廳制發的與本辦法不符的有關規定一並停止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