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撞傷行人需扣車最長多少天
A. 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期限幾天
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其中2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並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B. 人員傷亡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一、人員傷亡、交通事故、長達幾天的汽車扣留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出於收集證據的需要,事故車輛可以扣留,但應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第5項(指派或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第20項、第10項(檢驗鑒定應在20日內完成;確需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期10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40日。
(2)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或非機動車時,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提供被扣留機動車30日內的合法證明)。
2.交警隊立案後什麼時候可以取車?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各自的管轄范圍,對報案、控告、檢舉、自首、自訴等材料進行審查後,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交警立案後最多可以提車30天。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確定檢驗鑒定結論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收繳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扣押的物品。
駕駛人逃逸的無車主車輛或者在通知當事人30日後仍未領取的車輛,在通知三個月後仍不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會扣除涉案駕駛員的車輛,一般不需要對未被扣留的案件承擔相應責任。即使對責任主體,拘留也不得超過五日,繳納罰款後可以收回車輛。
C. 出交通事故車最多可以扣留幾天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其中2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並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D. 傷人交通事故扣車期限是多長久
一、傷人交通事故扣車期限是多長久
1、傷人交通事故扣車期限是25天,其中2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哪些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E. 交通事故扣車多久
【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是28天,扣車期限一般為「自現場調查起,三天內委託,二十天出檢驗、鑒定結論,再加上五天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即28天」,特殊情況,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扣車期限可以延長至68天。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F. 交通事故扣車一般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扣車期限為二十日;如果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是說交通事故扣押車輛的最長期限是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