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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費用進入保監會的錢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6-25 07:22:55

Ⅰ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是多少、

2008年7月10日我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1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為確保《管理規定》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最低資本評估標准
(一)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資本為非壽險保障型業務最低資本和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最低資本之和。
1.非壽險保障型業務最低資本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
(1)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後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
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採用第(1)項規定的標准。
2.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最低資本為其風險保費部分最低資本和投資金部分最低資本之和。其中,非壽險投資型業務風險保費部分最低資本的計算適用非壽險保障型業務最低資本評估標准,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投資金部分最低資本為下述兩項之和: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金部分期末責任准備金的4%;
(2)非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金部分期末責任准備金的1%。
(二)人壽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之和。
長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業務;短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
1.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為下述二項之和:
(1)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期末責任准備金的1%和其他壽險產品期末責任准備金的4%。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責任准備金,是指根據中國保監會規定確定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單位準備金;其他壽險產品的責任准備金,是指根據中國保監會規定確定的分保後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包括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非單位準備金。
(2)保險期間小於3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保險期間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5%,保險期間超過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保額的0.3%。
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0.3%計算。
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准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額;期末責任准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2.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的計算適用非壽險保障型業務最低資本評估標准。
(三)再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別按照上述標准計算的最低資本之和。
(四)上述最低資本評估標准中,除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投資金部分最低資本評估標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他評估標准自2008年第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執行。
(五)保險公司應當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附件規定的最低資本表替代原來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算表,編報償付能力報告。
二、關於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支機構並表評估
(一)在華有多家分支機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確定償付能力報告的主報告機構,並向我會報告。主報告機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二)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主報告人應當將其所有在華分支機構視為單一報告實體,合並編報償付能力報告。
三、關於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報送時間
從2008年第4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報送上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遇國慶節可以順延3日。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報送內容和報送方式不變。
四、關於計算資金運用比例的總資產口徑
(一)按照我會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以公司總資產為基礎,計算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券、股票(股權)、證券投資基金、間接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以及境外投資等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投資比例時,應以扣除證券回購融入資金金額後的公司總資產金額作為資金運用比例的計算基礎。對萬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等資金運用比例有特別規定的保險產品,應以扣除證券回購融入資金金額後的產品賬戶資產金額作為其資金運用比例的計算基礎。
(二)按照上述資金運用比例計算標准,若公司在本通知發布之日存在超比例投資的情況,應盡快調整資產結構,最遲於2008年12月31日前達標。
五、關於具體實施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公司應當把《管理規定》的實施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以實施《管理規定》為契機,完善和提高內部風險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快速、健康發展。
(二)加強學習研究。償付能力管理涉及公司財務、產品開發、精算、投資、信息技術、內控等各個環節,各公司應當組織有關管理人員認真學習《管理規定》,確保公司管理人員能夠掌握《管理規定》的精神和內涵。
(三)認真貫徹落實。各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管理規定》的要求,完善內部償付能力管理機制,規范內部風險管理流程,確保償付能力充足

Ⅱ 保險公司多少保費觸發反洗錢標准

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或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會觸發反洗錢標准,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

拓展資料

保險公司介紹:

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於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能夠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並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盈利。

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兩類:

(1)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2)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我國的保險公司一般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採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費基金的權利。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保險公司是銷售保險合約、提供風險保障的公司。保險公司是指經營保險業的經濟組織。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反洗錢介紹:

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反洗錢,是指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的措施。

中國銀監會2019年2月21日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健全監管機制、明確市場准入標准等方面,建立銀保監會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框架。

Ⅲ 微信1000-5000借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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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監會 調整 費率

實際就是「費率確定或制定」的意思,主要指保險業保險費率釐定方法一、基本費率的制定方法費率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組成。計算基本費率,一般應把握以下四個要素:純保險費即只彌補損失的費用;處理該風險單位而支出的費用;彌補保險人應分攤在這些風險標的上的變動成本;增加一個附加的系數,包括應付特殊的賠款需要和利潤需要。若,R=單位風險標的費率;P=純保險費;F=單位風險標的固定費用;V=變動費用因子;Q=特殊需要與利潤附加,則:R=(P+F)/(1-V-Q)公式中的純保險費是根據經驗損失計算的,而經驗損失又是根據各經驗期的損失、費用和同期的已賺風險標的數,通過趨勢分析和極終值預測分析求得的。上述基本費率的釐定是以每個風險單位損失情況為計算依據的,因此,若風險單位不能確切地劃分,或實際中無法劃分,就不宜使用純保險費法,而是採用損失率法,但因涉及的計算環境較復雜,在此不作介紹。二、影響保險費率的幾個主要計算基礎經驗損失的取得,應當同取材於風險標的和保費的經驗期間保持一致。現就以下幾個計算基礎因素進行討論:(一)經驗期間的選擇經驗期間是指過去損失資料發生的時間區間,一般涉及到資料統計,及行為人主觀判斷等綜合要素。當一項業務與巨災損失有關,比如,向易受台風襲擊的地區提供風暴險保障,則所選的經驗期間必須能夠代表平均巨災意外事件的區間。最後,經驗期間所涵蓋的損失資料應當豐富和具有統計意義,足以形成具有較高可靠性的經驗費率。(二)再保險無論是單個風險標的或是總體的風險標的,再保險有助於減輕保險人承受巨災損失的程度,其交換成本是支付一筆再保險費再減去手續費。因此,一筆業務需要再保險時,確定費率時就必須考慮再保險成本因素。(三)責任范圍的差異什麼樣的保險就需要什麼樣的保險費。保險費與責任范圍呈一一對應關系。因此,研究責任范圍對保險費率的影響時,總是同業務類別聯系起來的,例如,居家保險(總括類)保單項下的責任損失資料常常要與財產類的分開;機動車碰撞損失資料要與有關的免賠額分開。(四)增加責任限額的處理費率釐定部門(我國目前是中國保監會)提供的費率,一般是基本責任限額的費率。當提高責任限額時,就有必要以這些適用於基本限額的費率為基礎,加上一個限額增加的調整系數,這些增加限額系數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實際中,由於通貨膨脹的作用,使實際購買力下降,因此這種限額增加逐漸成為一種趨勢。正是這些原因決定了經驗費率所適用的保費和損失基礎,應基於基本限額費率作不斷的調整。三、費率變化的調整由於釐定保險費率涉及的損失資料經驗期間可長至數年,這樣,在經驗區間的開始和當前之間,先前保險費率水平和實際情況比較起來,已有很大的變化。將過去的保險費調整到當前費率水平就十分必要了。調整費率的最簡單方法是平行四邊形法。利用這種方法,先是假定風險標的是平均分布在經驗區間,然後利用平行四邊形的簡單幾何關系,就可以將日歷年已賺保費調整到當前費率水平。假定經驗區間是1985、1986和1987三年,每一張保單期限是12個月,各年的費率變化情況如下:新保單費率生效日變化率1982年7月1日+17.8%1984年7月1日+12.5%1986年7月1日+10.0%由於所處理的保單是12個月的,所有在以前年度的經驗期間,即1985年以前的已賺保費。其承保費率既有1982年7月1日已發生變化的,也有1984年7月1日已發生變化的。現假定1982年7月1日費率水平的相對值為1,則1984年7月1日的費率水平相對值為1.125,1986年7月1日的相對值為1.2375。圖15-1是對上述資料進行平行四邊形法處理的圖示。X軸表示日期,Y軸表示已賺風險標的數。圖15-2顯示的是,每一個日歷年已賺保費是一個標準的、單位為1的正方形面積。根據下圖所示,可以用簡單的幾何來計算1985年按1.000和1.125費率水平的已賺保費。根據正方形的特點,左上角的0.125面積部分是1985年已賺的按1.000相對費率水平收取的保單保費,其餘的面積為0.875的部分是按1.125相對費率水平收取的保單保費,則1985年平均已賺相對費率水平是[(.125)(1.000)+(.875)(1.125)]=1.1094。由於當前相對平均費率水平是1.2375,所以1985年日歷年已賺保費乘以1.1155(=1.2375/1.1094),以反映當前的費率水平,稱1.1155為1985年當前費率水平調整系數。用同樣方法,可計算出1986年和1987年的當前費率水平的相對調整系數,如表15-1所示。將當前費率水平相對平均調整系數乘以相對應的日歷年已賺保費,就可以求得近似的按當前費率水平計算的已賺保費,如表15-2所示。如前文採用平行四邊形法,是以風險標的在日歷年承保分布是均勻的假定為前提的。因此,一旦條件發生變化,則利用這種方法求得的當前費率水平也就不一定合理近似了。這個問題此處暫不討論。四、極終值的預測所謂極終值是指當某一損失事故發生後,第一年預計是1000元,第二年是2000元,……,直至所有的賠款都已支付完畢的那一年的實際賠款數值。通過逐年外推,求出最後一個支出數值同當前已知數值相比,獲得一個系數。然後再在這些比值系數中尋找一個最具有統計代表性的值進行測算。損失預測的精確程度將決定所釐定的費率是否具有支付賠款的足量性和適應競爭的合理性。除火災、機動車物質損失等保險業務外,其他保險業務,特別是責任類保險業務一般都存在損失發生後不能立即定損的情況。換句話講,這類業務的損失發生至最終結清均存在一個時差,特別是一些涉及到疾病、訴訟的賠案,時差短則5年,長則20年以上。因此,從精箅角度講,精算師們不可能等到這些損失完全結清後才進行費率的精算,需要藉助統計理論來測算最終損失值,即極終值。20世紀,關於測算未付(常指未報告的)損失極終值的方法和技術。國際上曾有過大量的論文,其中以損失展延法和波恩胡特一弗格森法測算損失極終值最為代表。(一)損失展延法損失展延法假定,索賠的產生是自沒有報告到已報告和沒有支付到已支付的模式運行,前後充分一致,進而使用過去的資料來測算未來的損失發展情況。索賠數目或損失額是按事故年度(也可以是報告年度或其他時間基礎)和事故年歲順序排列的。這樣,已知值便組成一個三角形矩陣。見矩陣15-1。由矩陣15-1知,截至1985年12月31日,1983年事故年的已報告索賠數是2424個,至1986年12月31日,這個數目就增至2552個。自左向右水平方向為展延。自上而下垂直方向為風險水平的變化。自下而上的斜角線為風險標的索賠情況評價日(見矩陣15-2)。在本例中,最近一次評價日是1987年12月31日。下一步是用數學的方法來反應損失展延情況。將後一評價日的數據除以前一評價日的數據,所得到的數值叫逐年展延系數。本例中,1982年12個月至24個月的已報告索賠展延系數是2173/1804=1.2045。因此,可得到以矩陣15-3所揭示的逐年展延系數三角形矩陣:觀察以上展延系數,選擇適當的系數,並逐年相乘,求得極終值系數。將這些極終值系數與相應年度的評價日已報告索賠數相乘,就可以求得預測的極終索賠數,如表15-3所示。同樣的過程也可運用於已付賠款和已發生例案損失的測算。(二)波恩胡特一弗格森法兩位均為美國通用再保險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其中,後者為現任領導。他們也都是北美精算學會會員。在實際工作中,他們基於損失展延法建立了波恩胡特一弗格森法。其核心內容是利用已經求得的極終值系數建立損失已報告和未報告百分比,從而大大簡化了損失估算的麻煩。例如,表15-4第一行的意義是:某事故年歲為12個月時,平均1元的未決賠款責任,應當提留1.312元的准備,其中已報告損失是76.22%,未報告損失是23.78%。從而,大大方便了財務人員關於准備金的估算。利用表15-3可得表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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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監會 招標服務費用

買保險方只需在第三方保險服務平台發布自己的保險需求信息,就可以獲得在地各大保險公司的不同代理人為其量身定製的保險方案。其私人信息完全隱蔽,不會受到任何形式的騷擾,可以在沒有任何壓力的輕松環境下,自主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方案,主動聯系中意的保險代理人。安全性對於投標方(保險人),保險招投標可以顯著加快保險契約達成的速度,降低搜尋和合同洽談的交易成本。基於相同的業務量,招標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以及其他費用相較於其他保險銷售模式都微不足道,且達成交易的速度較快,中標金額較高。甚至一些保險公司明知中標幾率小卻也要參與,力圖通過投標活動增進員工以及管理層的競爭意識,了解競爭對手的情況,鍛煉員工隊伍。保險招投標有利於提高承保業務的質量。競標獲取的保險業務的風險一般具有更突出的同質性。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風險的合理組合與趨同程度、標的相對穩定的區域位置、被保險人年齡段分布的均衡、高風險個體的排除等,都使得通過競標獲取的保險業務的風險相對勻稱。對於招標方(投保人),保險招投標的銷售方式很好地解決了保險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保險招投標這一保險銷售模式,為投保人提供了一個同時面對多個保險人進行要約談判的機會。投保人可以在各類專業人員的幫助下,認真分析各投標人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反復進行橫向的比較,甚至還可以對投標人過去的業務表現、財務狀況、服務方式、履約信用等一系列信息進行考查,然後再選出自己最滿意的保險人。對於投保人來說,這種模式比通過其他方式來了解保險人更有效、更直接、更全面。保險招投標雖優勢明顯,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筆者試提出以下完善我國保險招投標的建議:第一,保險公司應合理報價,提升服務,加強償付能力管理。首先,惡性壓價投標不僅擾亂保險招投標市場,也將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增大經營風險。保險產品的成本具有不確定和滯後性,報價費率應依據公司歷年類似風險賠付數據進行釐定,同時還要考慮保險責任及經營成本,最後還要充分考慮巨大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其次,由於保險消費過程的滯後性,合同執行過程中的風險管理、防災防損服務、理賠服務尤其重要。保險公司應在服務方式、手段、內容等方面進行創新,增加保險合同的附加價值。再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與否,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否及時履行賠付義務,是招標方關注的焦點。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抱有僥幸心理,應切實加強自身償付能力的管理。第二,多渠道解決保險招投標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由於保險招投標的專業性較強,如果評標專家若對保險不甚了解,那麼在保險招投標過程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增強評標專家的專業性來解決。一是建議保監會或授權行業協會組織全國性考試,認證一批有資質的專家並向社會公告,以便招標人委託和評標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二是實行培訓制度。可以聘請資深保險專家和業內專業人士對評標專家進行必要的保險理論和實務培訓。第三,可以將已離開保險行業但具有豐富保險從業經驗的人才,以及高校保險專業方面的教授納入保險評標專家庫。第三,保險監管機構應加強對保險招投標的監管和服務。目前,總體上看保險招投標還存在監管盲點。首先,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在《保險法》、《招標投標法》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出台保險招投標方面的監管規定及相應的實施細則,同時依法加大對招投標的監管力度,制止和處罰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如補充協議等。其次,對保險招標書和投標書的格式、內容等作出具體的指導性規定。再次,必要時介入包括政府保險采購在內的招投標活動;影響重大或者標的金額較大的招投標活動必要時應派專員監督,以此預防和減少違規行為的發生,維護保險招投標市場的健康發展。最後,鑒於保險業務的技術難度和對數據的較高要求,為保證保險招投標過程的科學性與公平性,保險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加強信息披露的力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能夠體現保險公司實力和服務能力的權威數據,供招投標人和評標專家參考。保險招標是一個涉及面廣、環節多、專業性、操作性很強的一項工作。除了主要險種外,還有很多可選擇的附加險種和特約承保責任,涉及到物質損失、對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清理殘骸費用、專業費用、施救搶救費用等眾多項目,有很多的責任限制、免責條款;在投保時還涉及保險金額的確定、各種賠償限額和免賠額的設計等等,由於面對這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作為一個非保險專業人士,如何分析自己的實際需求,選擇合適的承保人,確定適當的險種,設計科學的保險金額和合理的賠償限額,做到既保障充分,又經濟合理、節約成本,同時還要能很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確實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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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保監會費率監管規定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誠信制度建設提高車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100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了方便客戶索賠和申請保險金,著力解決理賠(給付)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會決定建立保險理賠(給付)程序公開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應在公司外部網站上公布,並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明顯位置公示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等,方便保險消費者了解相關的服務標准和具體程序。
二、保險公司在為客戶辦理索賠(申請保險金)手續時,對所需材料應一次性向客戶書面告知,並按不同類型的案件明確賠付時限。若因實際情況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的,保險機構應及時向保險消費者做好說明及解釋工作。
三、各保險公司要結合理賠(給付)服務的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規范理賠(給付)服務的基礎上,積極改進服務,盡量簡化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關的服務承諾並及時予以公布。
四、各保險公司要對外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投訴電話或聯系方式,定期對保險消費者的投訴進行分析,並針對理賠(給付)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加以改進,確保保險消費者的各類投訴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
五、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質量回訪制度,加大對理賠(給付)時效、賠付質量、投訴處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實提高保險消費者的滿意度。
六、各保險公司應建立並完善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制度,從總公司到地市級分支機構均應指定一名高管人員為理賠服務責任人,指定一個部門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責任部門,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聯系人。
七、各保險公司應於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別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公司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責任部門及聯系人的相關信息(具體格式見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應在公司網站上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並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賠服務責任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變更,以及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發生調整,各保險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及相關保監局報備,並及時對外公布。
八、各保監局要加大監管力度,把理賠(給付)服務工作作為日常監管的重點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對保險消費者反映突出的問題,要採取監管措施進行專項治理,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反映。
聯系部門:稽查局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處
聯系人:王柱劉展
聯系電話: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保監發〔2008〕80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保險公司必須嚴格落實交強險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規定。交強險的案件應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立案、分開記錄、分開結案。交強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賠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險人)、受害人等對交強險賠償以上部分存在爭議的,不得影響交強險的賠償。
三、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2008版)》。落實「交強險重大人傷案件提前賠付機制」、「交強險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款的賠償處理規定」和「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縮短理賠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進社會和諧。
四、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進一步統一、規范各公司交強險理賠服務行業標准,實施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等理賠簡化、創新機制。
五、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惡意拖賠、惜賠等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監發〔2008〕70號
各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著力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著力防範化解風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保險市場,促進財產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來特別是十六大以來,全國財產保險市場得到了較快較好的發展,業務規模迅速擴大,防範風險能力逐步增強,保險覆蓋面不斷拓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較好發揮。但是,在產險市場快速發展過程中,市場上存在的違法違規經營問題仍比較突出,既破壞了市場秩序,損害了行業的信譽和形象,又破壞了保險資源,增大了行業經營風險,甚至會損害被保險人合法利益。因此,財產保險行業應高度重視規范發展問題,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共同努力,狠下決心解決市場突出問題。
一、工作目標
以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治理市場突出問題為重點,以強化公司內部控制和監管查處為手段,通過一段時間的整治,形成財產保險市場規范有序運行、公平合理競爭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爭實現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
(一)保險公司內部管控顯著改善,公司經營存在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不真實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險公司條款費率報行不一,未經申報擅自改變條款費率或以各種手段變相降低費率的行為基本得到解決。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理賠服務標准和理賠流程,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公司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行為的投訴明顯下降。
二、重點內容
目前,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
(一)確保公司經營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真實可信
1、確保保費收入據實全額入賬。嚴格按照新會計准則及保費收入確認原則,在保費收入科目中全額如實反映保費收入情況。嚴禁虛掛應收保費、虛假批單退費、撕單埋單、陰陽單證、凈保費入賬、系統外出單、賬外賬等違法違規行為。
2、確保賠案和賠款的真實。嚴禁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嚴禁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范圍虛增賠款金額,嚴禁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列支,嚴禁與汽車修理廠等單位合謀騙取賠款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理賠費用的計提、使用和管理,確保理賠數據的真實完整。
3、確保公司經營各項成本費用據實列支。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相關法規與制度,嚴禁不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嚴禁以報銷虛假的差旅費、車船使用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等方式違規套取資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續費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續費必須全額據實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列手續費。不得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報銷任何費用從而擴大經營成本。
4、確保各項責任准備金依法依規計提。嚴格執行非壽險准備金管理辦法,准確、真實地計提各項責任准備金,嚴禁通過隨意選取發展因子和最終賠付率假設等手段違規計提准備金,造成經營結果不真實。
各級公司的總經理或主要負責人對所管轄公司的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負總責。
(二)嚴格執行向保險監管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
嚴格執行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條款費率的審批備案程序。嚴禁保險機構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機構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意變更總公司統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從而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破壞市場秩序或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違規行為。如需修改或變更條款費率的,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或報備程序。
(三)解決理賠難問題
保險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嚴禁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建立健全系統理賠服務標准,規范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切實提高理賠時效。
(四)確保公司主要內控制度的執行落實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科學制定公司發展戰略和決策機制,健全完善並嚴格落實保費資金管理、核保核賠管理、有價單證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機構高管人員管理等核心內控制度。強化數據集中管控,理賠接報案系統、單證系統要與核心業務系統全面對接,業務、財務、再保數據要實現集成管理、無縫鏈接、實時互動。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內控執行力。目前尚未做到總公司集中管控數據的公司,必須制定方案,明確時限,盡快實現。
三、主要措施
(一)堅決加大檢查處罰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
1、對採取各種手段造成保費收入嚴重不真實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2、對製造假賠案或故意擴大賠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處罰。對故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的嚴格按規定處理。
3、對私設小金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虛假報告、報表等行為予以處罰。
4、對採取各種手段虛列經營管理費用數額較大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5、對不執行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的,要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追究上一級乃至總公司的管控責任。
6、對不按規定計提各種責任准備金的,要依法給予罰款或者限制業務范圍、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7、對經營交強險公司違反交強險相關法規的,堅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將公司違法違規被行政處罰的情況及時向社會披露,強化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保監會要採取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東分紅、加大分保、增加註冊資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業務發展速度和規模,改善業務質量和效益,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處於臨界點的公司,保監會要通過動態監管,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四)建立對總公司的質詢和監督。對總公司發展策略與公司實力不符、公司的市場發展激勵機制與市場不符、公司核心內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經營管理粗放者,保監會產險部給總公司發監管提示,對總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將公司列入重點監管公司名單,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通報制度。保監會每季度將公司違法違規問題及受處罰情況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進行通報,發揮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應有的監督約束作用。
(六)建立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不良記錄信息共享機制。在全國產險業建立高管人員及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等重要人員不良記錄檔案庫,及時登載違法違規受處罰的機構和人員信息,嚴禁存在不良記錄的人員異地任職。
四、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從嚴、從速查處原則,加大違法違規經營的成本。
(二)堅持保監會與保監局上下聯動,全國統一行動、統一標准,協同一致的原則。
(三)堅持查處保險分支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與質詢或追究其總公司相關責任的原則。
(四)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保監會除交強險手續費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業險手續費標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據實列支,依法納稅。同時,鼓勵保險公司依法在制度機制、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從源頭上防範違規問題的發生。
(五)堅持監管部門重點檢查和公司自查自糾相結合的原則。各保監局應重點檢查2008年8月31日後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各保險公司對2008年8月31日前經營的違法違規情況要認真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自糾的時段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將自查自糾的詳細情況每宗每件列表,以省為單位報當地保監局。總公司綜合系統情況於2008年10月30日前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對發現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一律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六)堅持監管查處與加強行業自律的原則。在大力加強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全國和各地保險行業協會要積極溝通協調會員公司,加強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積極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對交強險以及有政策支持的農業保險等業務實行更為嚴格的查處和監管原則。
五、工作要求
規范產險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建立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產險市場是當前財產保險行業極為緊迫的重要任務,需要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共同努力,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按照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好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公司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要指定相關的管理部門及責任人專門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和落實。各總公司要指定一至兩名聯系人,要制定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糾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實,保證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實處,保證2008年8月31日後依法依規經營。
3、樹立科學經營理念,加強落實內控建設,建立長效防範機制。總公司要切實改變片面追求速度、規模和市場份額的做法,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考核機制,強化各級高管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效益觀念。改善財務管理,積極推進全面預算管理。強化內部稽核審計,切實解決內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內控執行力逐級遞減等問題。同時,積極採取「見費出單」等措施,從制度上、源頭上防範數據不真實以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發生。
(二)保險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嚴格監管,切實抓好財產保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1、牢固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堅持依法監管、科學監管、有效監管。把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監管的根本目的,把規范市場,防範風險,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為己任。以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科學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狀態去抓好產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2、做好全面規劃,突出重點。規范產險市場秩序,既是當前的一項重要監管任務,也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工作。各保監局要制定實施細則,整合監管力量,加大查處范圍和力度。重點關注和嚴厲查處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此期間以前的問題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糾。對有舉報的,只要在行政處罰追溯時限內,一律按規查處。
3、落實責任,守土有責。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是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部署的一項重點工作任務。各保監局、機關各相關部門一定要落實責任,按照職責范圍,嚴格監管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分管范圍內保險市場規范有序。對查處不力,市場繼續混亂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4、建立上下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各保監局在依法嚴肅查處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公司在內控機制、體制機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由產險部向總公司提出質詢。保監會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運用償付能力監管的倒逼機制,督促公司加強內部管控,依法合規經營。
5、要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要將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工作與年初部署的各項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突出重點,通盤考慮,相輔相成,協調配合。對在整頓規范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上報保監會產險部。
6、要創新監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運用教育、制度、處罰相結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結合,標本兼治,有效遏制產險市場突出問題,努力實現今年年底前,全國產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2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提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運行的水平,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強化交強險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方式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及時修訂《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規范各公司承保、理賠服務行業標准,並從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
(三)已實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地區,要及時總結當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經驗,逐步完善運行機制及操作實務流程,使之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要加強交強險核算管理
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及時、准確、公平、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交強險財務核算、外部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改進業務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制、提高信息系統運行水平、加強財務人員專業培訓,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長效機制,確保交強險業務的各項核算要求落到實處。
三、要加大交強險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險公司應採取措施加大對交強險各項成本的管控力度,壓縮交強險費用率水平,切實降低交強險總體費用水平,減少投保人負擔。
(二)交強險費用率水平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須對交強險費用情況進行詳細分析核查,制定嚴格預算,並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強險成本。
四、要改進交強險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險公司要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專業水平高、社會公信力強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交強險業務情況進行獨立的第三方審計。
(二)從2008年會計年度起,各保險公司每年應按照會計年度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交強險業務進行審計;並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一式四份報中國保監會,並同時報送報告電子版。
(三)保監會收到保險公司上報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各保險公司須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保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本公司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摘要,同時通過公司網站披露專題財務報告全文,接受社會監督。
(四)保險公司應逐步細化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中《交強險經營費用明細表》項目,並在報表附註中對費用項目內容進行說明。
五、要做好新舊交強險切換工作
(一)交強險責任限額、費率方案(2008版)從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實行。對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統銜接、保單印製等工作,確保交強險新的責任限額、費率方案按時執行。
(三)各保險公司現行的交強險保險單最遲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應當在保單的特別約定欄註明:「保險人按照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2008版)承擔保險責任」等類似字樣。
六、要加強交強險重要環節監管
(一)各保監局要將轄區內交強險費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機構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對經查實存在「虛列費用」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嚴肅處理。
(二)各保監局要加強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交強險數據真實性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交強險保費收入和已決賠款確認、未決賠案估損、專屬費用指認、共同費用分攤等環節,全面准確反映經營結果。
(三)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四)各保監局要加強查處工作,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交強險新業務」、「責令撤換責任人」、「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嚴肅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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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保費保監會怎麼監管

保險業監管費由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兩部分組成,具體收費標准如下:
(一)機構監管費。
1.對各類保險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按照營運資金)的0.4‰收取,其中,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過200萬元。
2.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於3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中介集團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於30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
4.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按照每年每家2萬元收取。
(二)業務監管費。
降低對保險公司和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收取的業務監管費收費標准。
1.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6‰收取;對意外傷害保險、除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8‰收取;對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4‰收取。上述自留保費是指保費加上分入保費減去分出保費。保費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分出保費是指保險機構向境內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不含向境外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
其中:對於在會計核算時,區分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進行分拆處理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後,不確認為保費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變額年金和非壽險投資型等業務),按照年度銷售額的0.4‰收取。
2.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按年度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0.4‰收取。
按照「優化收費結構、減輕企業負擔」原則,對因監管費政策調整導致繳費增加的保險機構,其2014年和2015年應繳監管費仍按照本通知印發前規定的2013年收費標准執行;其2016年和2017年應繳監管費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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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萬能險的風險費用如何收取

保險合同中一般會有保障費用(風險保費)的名詞解釋和保障費用表,如果沒有,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有責任和義務為此做出解釋,保障費用表上有列明,一般是以1000元保險金額與之對應的年齡和性別列舉的。
萬能險保單可以收取的費用包括什麼:
萬能險其實是一個賬戶,投保人將獲得的保險金、分紅存入其中可以享受一定的收益。
據了解,萬能險保單可以收取的費用有初始費、風險保費、保單管理費、部分領取手續費、退保費。萬能險的繳費並不強制,只要確保賬戶中有合同約定的最低金額,是否追加存入,可由投保人根據收益情況決定。
什麼是萬能保險:
萬能保險,屬於一類保險產品。與傳統壽險一樣給予保護生命保障外,還可以讓客戶直接參與由保險公司為投保人建立的投資帳戶內資金的投資活動,保單價值與保險公司獨立運作的投保人投資帳戶資金的業績掛鉤。
大部分保費用來購買由保險公司設立的投資賬戶單位,由投資專家負責賬戶內資金的調動和投資決策,將資金投入到各種投資工具。
保費:
萬能保險是風險與保障並存,介於分紅險與投連險間的一種投資型壽險。在這種「萬能保險」保險方式下,消費者繳納的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用來保險的,一部分是用來投資的,投資部分的錢可以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轉換為保險的,這種轉換可能表現為改變繳費方式、繳費期間、保險金額等的調整。在國外,一般說來投資部分的風險是由消費者自己承擔的;在國內的萬能險,一般給定一個最低保證收益率,消費者自己可以將最低保證收益率和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做個權衡比較。萬能保險,是保險公司提供的一種更好的服務方式,絕對不是漢語詞彙中的「無所不能」的意思。所謂保險,就是通過繳納保險費,將潛在風險發生後的結果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風險本身是無法轉移的。而隨著對保險的接觸,會增強人們的風險意識,從這個意義上可能降低了風險發生的可能。

Ⅸ 保監會收多少監管費

保監會為費率二次改革清障
車險市場亂象要整治了
本報北京6月6日電(記者曲哲涵)保監會近日下發《關於整治機動車輛保險市場亂象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要求財險機構不得忽視內控合規和風險管控,不得盲目拼規模、搶份額,將重點打擊車險市場套取費用、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近年來,我國車險保障范圍不斷擴大,投保率和投保責任限額明顯提升,但長期以來存在的惡性價格競爭等問題始終未得到根本解決。特別是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後,各公司在車險定價上掌握了更多主動權,有些公司以超低保費拉單,不僅影響車險市場運行效率,看似實惠的價格背後是拖賠、惜賠等服務打折,最終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此,徵求意見稿明確,財險公司不得盲目拼規模、搶份額;不得脫離公司發展基礎和市場承受能力,向分支機構下達不切實際的保費增長任務;不得偏離精算定價基礎,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車險產品;不得通過返還或贈送現金、預付卡、有價證券、保險產品、購物券等方式,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開展不正當競爭。
費用管控也是此次監管的首要任務。財險公司不得以直接業務虛掛中介業務等方式套取手續費;不得以虛列「會議費」「宣傳費」「廣告費」「職工績效工資」「理賠費用」等方式套取費用。
保監會還將嚴打財險公司通過巧立名目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財險公司不得通過虛增零配件項目、虛構工時項目、提升工時費定價標准等方式,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或增加保險理賠支出,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不得以交納業務保證金、承保利潤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
《通知》還要求財險公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不得違規調整未決賠款准備金以調節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機構、不同險種之間的賠付率數據,導致車險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不得以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方式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保監會稱,對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採取限制保險機構業務范圍、吊銷保險機構業務許可證、撤銷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措施。業內人士指出,此次整治啟動於商業車險費率二次改革開啟之際,是為改革清障打出的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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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准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需要繳費。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費和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費
保監會在組織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和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時,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考試費。
2015年財政部規范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費用
一、保險業監管費
(一)保監會對納入監管范圍的各類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含保險中介集團公司)、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和其他經批准設立的保險機構(以下稱被監管單位),收取機構監管費。其中: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按其上年末注冊資本金(新設機構按當年注冊資本金)一定比例收取;對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按其上年末營運資金(新設機構按當年營運資金)一定比例收取;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按定額收取。
注冊資本金、營運資金的具體數額以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的上年末會計報表為准。
(二)保監會對納入監管范圍的各類保險公司、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收取業務監管費。其中:對保險公司按其上年自留保費一定比例收取。在會計核算時,區分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進行分拆處理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後,不確認為保費收入部分(涉及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變額年金和非壽險投資型等業務),按其上年銷售額一定比例收取;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按其上年代辦業務營業收入一定比例收取。
自留保費是指保費加上分入保費減去分出保費。保費是指投保人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分出保費是指保險機構向境內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不包括向境外保險機構分出的保費)。
自留保費、銷售額、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具體數額以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的上年末會計報表為准。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繳納的保險業監管費,由其法人機構統一繳納。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應繳納的保險業監管費,由各分公司和代表處繳納。被監管單位應於每年7月31日前繳納當年的保險業監管費。
(四)對下列情形減免保險業監管費:
1、對政策性保險公司免收保險機構監管費,對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業務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2、對農村保險互助社免收保險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
3、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計劃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4、對開業不滿(含)3年(以開業時間的自然年份計算)的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減半收取保險機構監管費。
二、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費和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費
保監會在組織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和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時,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考試費。
三、上述收費項目的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費單位應按規定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票據。
五、上述收費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執行。被監管單位將保險業監管費繳入中央國庫後,要將繳款憑證復印件分送被監管單位企業法人(或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所在地保監局和財政部駐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保監會開展保險業監管及組織考試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六、收費單位應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調整收費標准,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免或緩徵收費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的通知》(財綜字[1999]123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中國精算師(准精算師部分)和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規[2000]37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同意繼續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的復函》(財綜[2001]86號)以及其他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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