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律師費用大概多少錢
⑴ 請律師費用一般是多少錢
律師費收費標准如下:一、按計時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准: 200-3000元/小時;二、按計件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准:1.刑事:偵查階段:2000-6000元/件;2.不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3000-20000元/件;等等。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⑵ 一般的律師費用是多少
一般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標准:(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進計算。爭議標的額計費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一)審查起訴階段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500~12000元/件;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的70%執行,但最低不少於2000元。(二)審判階段: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2500元~20000元/件;(2)擔任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⑶ 洪澤離婚律師收費大概多少
律師費: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費金額的,按比例收費,一般的百分之3—5。
不涉及的一般是3—5千左右,根據當地經濟及律師所和律師名頭大小,上下浮動。
⑷ 洪澤律師費要多少錢
常規收費
常規收費是參照訴訟程序的級別進行,訴訟程序為「二審終審」制,即訴訟分一審階段、二審階段,首次提起訴訟即為一審,一審判決或裁定後,如一方當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審,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不得再提起訴訟。但是現實中,判決之後還有執行程序的提起,即判決後如果對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以使判決內容得以實現(即平時所說的查封、扣押財產)。相對應的,律師收費也就有一審收費、二審收費、執行程序收費三個階段。需說明的是,《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並未提供執行階段的收費指導,所以現實中一般為協商收費,或者算入一審、二審收費中,相當於免收執行階段的費用。本站「訴訟費計算器 律師費計算器」正是採用常規收費模式進行計算的。
包干收費
包干收費是指收取一次費用後將案件負責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費用而負責一審、二審、執行三個階段。收費標准在常規收費中一審收費的基礎上適當調高。
風險收費
風險收費是指在執行到判決、調解、和解的款項之前,只收取較少的費用,待勝訴或執行到款項後再收取較高的費用。收費標准為前期費用大約為2000-10000,勝訴後為勝訴或執行到金額的10-30%。
以上收費方式由律師和委託人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⑸ 一般律師費用是多少
由於各個地方的經濟,政治等發展水平不一致,各個地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准也因此是有差別的。
刑事案件收費標准:
(1) 一審階段:
① 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6000-18000元人民幣;
② 審查起訴階段: 6000-30000元人民幣;
③ 審判階段:8000-50000元人民幣;
④ 代理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6000-60000之間協商收費(案件復雜程度、民事訴訟標的等)。
⑤ 涉及國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難案件,代理費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取。
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長途電話費等由委託方承擔,該等費用可以實報實銷,也可以協商一固定數額包干使用。
(2) 二審階段
① 未代理一審只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准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 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③ 代理二審後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3) 再審(申訴)階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審而單獨代理再審(申訴)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准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 曾代理一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或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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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託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託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結算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託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託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