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搶奪罪辯護律師費用多少
① 搶劫怎樣定罪
[編輯本段]犯罪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搶劫罪 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搶劫罪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葯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准,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准。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佔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入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編輯本段]犯罪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搶劫罪,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二)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關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准,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為標准,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准;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准。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准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准;當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三)搶劫罪立案標准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四)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 搶劫罪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後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由於這些區別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會發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間又存在一定的聯系,這些聯系表現在: (1)搶劫罪雖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因此。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間存在包容關系。 (2)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系。 (3)搶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後取得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後,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處。對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據案件的特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A、先殺人後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搶劫罪圖片 C、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凶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根據上述分析,對於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系,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系,應定故意殺人罪。
(五)本罪與搶奪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搶劫罪圖片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准。但由於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於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幾手准備,哪種手段能達到目的,就使用哪種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於搶劫的故意,身帶凶器,准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作案現場後,發現不需要實施暴力、脅迫方法,由搶而變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於盜竊的故意,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人發覺,遇到反抗,繼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則由暗偷轉化為明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六)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 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並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後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後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搶劫罪罪犯 4、搶劫罪佔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佔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故意的內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罪故意的內容是敲詐勒索。
(七)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主要區別是: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將其財物劫走;綁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財物所有人)、經管人的親屬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將其劫持,利用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迫使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財物,換取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財物不是當場取得,而是在以後的特定的時間、地點取得;不是由被綁架人直接交出財物,而是由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交出。
(八)關於搶劫罪數的認定
根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單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截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並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況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想犯罪行為之後,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並罰。
(九)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凶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後出於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在這二類轉化型搶劫罪中,第一類是基於前提行為「攜帶凶器」而轉化,第二類是基於後續行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二者相對而言,「攜帶凶器」是靜態的、消極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動態的、積極的。為便於闡述,本文姑且將第一類稱之為消極轉化型搶劫罪,將第二類稱之為積極轉化型搶劫罪。
② 搶劫罪被抓怎麼辦 搶劫罪被刑拘怎麼辦 搶劫罪會判多少年 搶劫罪能取保候審嗎
搶劫罪一般不可以取保候審,有什麼事打我電話,電話在我的用戶名上,找王律師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6月8日)
一、關於「入戶搶劫」的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6月8日)
二、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計程車上搶劫的,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三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四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0年6月8日)
三、關於「多次搶劫」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6月8日)
六、關於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
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搶劫存摺、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0年11月22日)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6月8日)
七、關於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後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教唆或者夥同他人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八、關於搶劫罪數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並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後,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並罰。
九、關於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佔有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的行為定性
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採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3.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於其它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4.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徵。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後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後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徵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處罰。
十、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餘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十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
對於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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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享一下這位律師的部分刑事案件,你就知道多厲害了:
2019年8月,辦理丘某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案,公安機關辦理取保候審後撤案處理——無罪。
2020年9月,辦理劉某某強奸案(幼女),公安機關辦理取保候審後撤案處理——無罪。
2020年11月,辦理林某某詐騙案(國家農機補貼),檢察院不起訴——無罪。
2020年11月,辦理庄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檢察院不起訴——無罪。
2021年1月,辦理張某某故意傷害案(自訴),撤訴結案——無罪。
2022年3月,辦理孫某某詐騙案,檢察院不起訴——無罪。
希望這個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④ 我朋友搶了一個女人的包,包裡面就只有70元錢,當時我朋友手上拿了一把鑰匙,鑰匙能否作為凶器來定義,
其實可以作為搶奪罪辯護的,不過你這朋友走投無路了你作為朋友應該幫他一把!現在既然問題出來了,以後盡量不能再出現這種情況了!鑰匙不能算是凶器,女人如果沒有受傷就可以了,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受害人交出錢財的,如果是當面搶奪,沒有威脅女人就不構成搶劫罪!
⑤ 搶奪罪辯護詞怎麼寫
法律分析: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 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託,指派xxx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出庭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在接受委託後,辯護人仔細查閱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xx,向其了解案情基本情況,並認真分析了檢察機關的起訴書。通過參加剛才的法庭調查,聽取了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後,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犯搶奪罪的定性不持異議。為履行辯護人的職責,現就被告人xx的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綜上所述,辯護人建議合議庭根據本案事實和犯罪情節,在定罪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本著懲罰、教育、改造相結合的方針,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對被告人xx從輕、減輕處罰。
此致
xxxxx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x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⑥ 問:2007年3人搶劫一部手機,那時候15歲,現在事情過去8年時間 行大突然抓人,說是以前派出所遺
1、「請問已經過去8年 當時又是未成年 是否可以逮捕?」:如果當時真的是已經滿了15周歲,(注意是周歲)、而且確定是搶劫而非搶奪,那麼,現在逮捕是可以的。因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搶劫罪滿14周歲就要負刑事責任,追訴時效(也就是可以追究的時間期限)至少是15年,如果這個期限,如果當時有人報案了或是公檢法已經對此立案了,還可以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就是說什麼時候都可以追究。
2、刑事案件一般不會由派出所來辦,應由刑警大隊調查。派出所可能只是辦理協助通知、抓捕等任務吧。
3、最好能確定一下,當時(犯案時)是否已經滿14周歲,周歲是指從過完當年生日的第二天算起),如果不滿14周歲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到底是搶劫還是搶奪也很重要。建議你找懂法律的親友,或是找當地律師,最好是刑事辯護律師仔細咨詢一下,咨詢一般不要錢或是一二百元吧,正式委託費用高些。
一些相關的規定附上,供參考:
(1)《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3)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4)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5)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⑦ 臨沂刑事辯護律師哪家最好想找一個值得信得過的律師來幫我一下。
臨沂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臨沂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張修強,可網路搜索臨沂張修強律師或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張修強律師
⑧ 請一個律師打官司大約需要多少錢我是山東省臨沂市的
臨沂律師收費項目
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准
一、代理一般民事案件
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500-12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服務費2500-3000元,訴訟(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計算:
1萬(不含)—10萬元(含)部分收費比例為6%-9%;
10萬-50萬元(含)部分為5%-6%;
50萬-100萬元(含)部分為4%-5%;
100萬—500萬元(含)部分為3%-4%;
500萬元以上部分由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協商確定。
二、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申訴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500-12000元/件;
(一)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准執行。
三、計時收費
(一)收費標准為150-3000元/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
(二)辦理法律服務事項花費在旅途的時間,折半計算。
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准
一、計件收費
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偵查階段:
1500-10000元/件;
(二)審查起訴階段:
2000-15000元/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政府指導價收費標准執行;
(三)審判階段:
(1)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的,2500-25000元/件,
(2)擔任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酌情減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政府指導價收費標准執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
二、代理刑事訴訟案件的申訴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500元~15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上述按標的額收費標准執行。
三、計時收費
(一)收費標准為150-3000元/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
(二)辦理法律服務事項花費在旅途的時間,折半計算。
行政案件律師收費標准
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一、代理一般行政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500-12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服務費2500-3000元,訴訟(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計算:
1萬(不含)—10萬元(含)部分收費比例為6%-9%;
10萬-50萬元(含)部分為5%-6%;
50萬-100萬元(含)部分為4%-5%;
100萬—500萬元(含)部分為3%-4%;
500萬元以上部分由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協商確定。
二、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2500-10000元/件;
三、代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申訴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500-12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按照上述按標的額收費標准執行。
四、計時收費
(一)辦理以上所列法律服務事項,也適用於計時收費,收費標准為:150-3000元/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
(二)辦理法律服務事項花費在旅途的時間,折半計算。
特殊情況律師收費標准
一、法律事務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可以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在政府指導價上限5倍以內(含5倍)協商確定;
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
1、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的案件;
2、集團訴訟案件或者共同犯罪刑事案件;
3、涉及三個以上法律關系、三個以上罪名的案件或者同一案件事實特別復雜及證據材料數量巨大的;
4、涉及專業知識,需要聘請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方能辦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6、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認可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並且已經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費用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同一個案件兩個以上階段的,可以自第二階段起在相應政府指導價基礎上酌情減收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