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需要多少百科
① 法定工作時間是一天幾個小時
一般情況下,法定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八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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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准工作時間(標准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我國的標准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至少一天休息日。
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度少於標准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少於8小時。
縮短工作日適用於以下情況:
1、從事礦山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
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
3、哺乳期內的女職工。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准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② 新勞動法里規定標准工作時間是多少啊八小時規定要從幾點到幾點的嗎
新勞動法里規定標准工作時間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在條例中沒有規定要從幾點到幾點。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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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③ 法定工作時間每天多少小時
法定工作時間每天8小時。
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准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具體如下:
1、准備結束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准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2、作業時間系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4、工藝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④ 正常的工作時間應該是一天幾小時
正常的工作時間應該是一天8小時。八小時工作制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工作日長度為8小時的工作制度。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實行八小時工作制。正常一天工作時間為早上九點至下午五點為8小時。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8小時工作制被1919年10月國際勞工會議所承認。以後資本主義各國被迫陸續確認了8小時工作制。建國後,我國也實行這一制度。
八小時工作制理論起源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由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8月提出。他還發明了一個口號,「8小時勞動,8小時休閑,8個小時休息」1833年,在歐文的支持下,具有同情心的工廠主約翰·多赫爾蒂等人發動了一場爭取八小時工作制的運動。
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給予確認。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八小時工作制
⑤ 一天工作幾個小時算是正常上班時間
國家規定每天的法定工作時間是八小時
國家實行勞動者從全年日歷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按此推算,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不得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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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時間的適用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 1995]309號)解釋,「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僱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合夥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職工執行國家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定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