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職工最低標準是多少
❶ 鞍山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保持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對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進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是與最低工資標准、下崗人員基本生活費標准、失業救濟金標准等保障辦法相結合,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權益的救濟制度。第三條 凡戶籍在本市市區並在本市居住的城市非農人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以企事業單位、家庭、個人保障為主,政府救助為輔的保障原則。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職能部門,財政、勞動、工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工作。第二章 保障標准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月人均為150元;海城市、台安縣、岫岩滿族自治縣標准由縣(市)政府自定。第七條 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實際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經有關部門核准後發放和補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八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我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保障對象第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為;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第十條 家庭收入確定范圍;家庭成員的各類工資、離退休費、失業救濟金、下崗人員基本生活費、獎金、津貼、物價補貼、生活補貼;接受饋贈、財產繼承收入、因撫養贍養關系所得收入;失業人員通過勞動和其他渠道獲得的收入;其他收入。第十一條 在計算從業人員工資收入時,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計算,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實際工資計算。具有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下崗人員、無業人員,勞動所得和實際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176元)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按實際收入計算。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自謀職業、自食其力。工商、稅務、教育、城建等部門要為其提供政策上的優惠。第四章 保障資金的來源及監管第十三條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原民政對象、無業人員、失業人員和區屬以下企業在職職工(含下崗職工、離退休職工)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百分之五十;市屬企業在職職工(含下崗職工、離退休職工)由市財政承擔。兩級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款專用、專帳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預算,定期拔付,年終編制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保障資金的使用要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審計及社會監督。第五章 保障資金的審批和發放第十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領過程中的調查、審核、上報、發放等工作,由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在民政部門指導下實施。第十六條 凡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1、無業人員(三無對象、失業人員)由戶主本人提出申請,居委會初審,街道辦事處復核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
2、在職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由戶主本人提出申請,居委會與所在單位初審,街道辦事處復核,區民政審批,報市民政局、市勞動局特困辦和市總工會備案。
經批准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發給《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街道辦事處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已享受保障金並要求繼續享受保障金的,每季度應提前向居委會提出申請,否則視為自行放棄享受資格。第十七條 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要建立公開辦事制度,要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每季度對保障對象審核一次,及時調整。審核結果以居委會為單位張榜公布。
❷ 2005年鞍山下崗買斷人員最低生活補助金每月是多少錢
每月補助1200元。
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准,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在過去,救濟對象被分成不同類型,實行差別待遇。20世紀80年代以來,不少地方紛紛探索救濟方式的改革。
❸ 退休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目前沒有退休最低工資的規定,參保人領取多少退休金是根據自己所交的養老保險年限及繳費金額來確定的,而養老金的領取遵循多交多得的規則。
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怎樣計算: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❹ 單位給員工交社保最低標準是多少錢
法律分析: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僱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❺ 單位給員工交社保最低標準是多少錢
法律分析: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僱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於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❻ 員工最低工資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確定最低工資標准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三)勞動生產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兩種形式。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❼ 單位給員工交社保最低標準是多少錢
法律分析: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僱工和非本市城鎮戶口職工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❽ 遼寧省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平區、瀋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區、渾南區、於洪區、沈北新區、蘇家屯區由1810元調整為1910元。遼中區、新民市、法庫縣、康平縣由1540元調整為1640元。
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和平區、瀋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區、渾南區、於洪區、沈北新區、蘇家屯區由18.3元調整為19.2元。遼中區、新民市、法庫縣、康平縣由15.6元調整為16.5元。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確定最低工資標准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加上一個調整數。恩格爾系數法就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准,除以恩格爾系數,再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