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最低多少平方
『壹』 農村宅基地多少平方為標准
農村宅基地多少平方為標準是根據各地區具體情況決定。
宅基地面積標准,最高不超過125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超過140平方;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160平方。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三人以下建房不超過75平,中戶:即四至五人建房不超過110平,大戶:六人以上建房不超過125平方。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於(集體)建設用地。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並保有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原則上限於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界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在現行規則之下,宅基地使用權人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宅基地所承載的社會;
2、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具有特定性,限於集體所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界為「集體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國有土地上設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僅限於依法建造並保有個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界為佔有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農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與居住生活有關的其他建築物和設施,如住房、車庫、廁所、沼氣池、牛棚、豬圈等;
4、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取得具有無償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
5、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進行限制性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貳』 遵義播州一個戶頭最低建房面積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150平方米。根據《遵義播州建房面積條例》規定可知,由於播州的地理區域較大,因此一個戶頭的最低建房面積為150平方米,可以更好的保證房屋的地基穩固。
『叄』 農村建房面積標準是多少平方
農村建房面積標準是80~120平方米。農村每一戶的宅基地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建房的面積不可以超過宅基地面積。建房不可以超過三層,總面積不能超過360平方米。聯排別墅不可以超過四層,總面積不能超過450平方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為以下幾點: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肆』 農村建房面積標準是多少平方
農村建房面積標準是80~120平方米。農村每一戶的宅基地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建房的面積不可以超過宅基地面積。建房不可以超過三層,總面積不能超過360平方米。聯排別墅不可以超過四層,總面積不能超過450平方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為以下幾點:(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伍』 農村宅基地規定多少平米
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
1、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2、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
4、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平方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陸』 農村自建房每人多少平方
農村自建房面積計算:
1、3人以下戶(含3人),建築佔地面積不得超過80平方米。
2、3人以上戶,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建築佔地面積。
3、獨生子女家庭,可以增加20平方米建築佔地面積。
另外,每戶可增加20平方米生產生活配套用房的用地面積,但僅限於生產生活自用。
註:具體農村自建房面積要由村委根據該村的建築規劃管理及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農村自建房面積規定:
1、農村不論新建農房、擴建還是翻新建房,每戶宅基地的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
2、農村自建房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的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3、農村聯排別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4、農村居民涉及佔用耕地來建房的,每戶總面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5、農村居民佔用荒山荒坡來建房的,每戶總面積不得超過210平方米;
註:各村可根據當地風俗傳統,研究制定統一的住房風格,採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柒』 農村建房面積標準是多少平方
法律分析:中國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准分為小戶、中戶和大戶。
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可分為:
(1)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米;
(2)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米;
(3)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法律依據:《江陰農村建房審批管理辦法》 第十條 宅基地面積嚴格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5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建房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捌』 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平米
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如下: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准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2、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
4、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平方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