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最低投資多少
Ⅰ 有限合夥企業注冊資金多少為宜
法律分析:咨詢服務類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投資管理咨詢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貿易類(商貿,物貿,經貿)最低注冊資本零售30萬元;貿易類(商貿,物貿,經貿)最低注冊資本批零50萬元;工貿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必須是加工生產型);企業發展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必須跨5個行業);科技投資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00萬元;投資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元;投資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0萬元(必須5個股東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Ⅱ 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金有哪些
合夥企業法不規定最低注冊資金的原因有:
1、合夥企業具有極強的人合性,即合夥人之間具有較強的信任關系;
2、我國地域遼闊,地區差異較大,而合夥企業一般規模較小,難以規定統一的最低資本金數額;
3、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Ⅲ 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
一般企業(一)《公司法》第2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二)《公司法》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三)《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於5000萬元;(四)《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條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注冊的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是對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的一般規定,不同的部門對不同的企業可能會有一些特別的規定,但都必須遵守《公司法》對企業最低注冊資本的一般規定,一些行業的企業如果相應的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設立沒有制定特別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的話,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基金型企業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集團企業(一)國家規定母公司5000萬元,母子合並1億元可掛「集團」(五個以上的子公司);(二)浙江省將此放寬到母公司3000萬元,母子合並5000萬元可持有「集團」;(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項企業准入改革舉措》鼓勵設立投資公司,其最低注冊資本可放寬到1000萬元,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新設公司允許先使用「集團」名稱,待條件符合後再核發集團登記證。「五個一批」及擁有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工業企業組建的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可放寬到30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並注冊資本總額可放寬到5000萬元,鼓勵文化、教育、旅遊、農業開發企業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可放寬到1000萬元,母子公司合並注冊資本總額可放寬到3000萬元。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冊資本可放寬到500萬元,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注冊資本可放寬到300萬元。高科技、文化、旅遊、體育、種養業、中介服務公司,可放寬到200萬元。證券類公司(一)《證券法》第121條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二)證監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號令規定證券公司設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實收資本必須不少於人民幣5億元;設立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財務顧問等業務的投資銀行類子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第六條規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符合《證券法》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四)《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所的最低注冊資本未作規定,即使《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此也未作出規定;(五)《證券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自有資金不少於2億元,但未對最低注冊資本作出規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補充規定,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六)《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未作出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第6條規定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得少於5年,最低募集數額不得少於2億元,要求基金的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開放性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對開放性基金的規定同封閉性基金;基金託管人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八)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2號令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綜合上面所說的,注冊資本是成立公司的第一步,只有合法的擁有營業執照才能讓一個公司更好的運營,所以,在注冊的時候一定要多咨詢一下,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後面的事情,而且在注冊資本進行認繳之後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繳納完。
Ⅳ 合夥企業注冊資金最低多少
法律分析: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對於合夥企業的注冊資本,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合夥企業是一種初級、原始的企業組織形式,它注重的是人合,對於資本的依賴程度不是很強,只要能保證經營的最低需要即可。因此,合夥企業法不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金,而由各合夥人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