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最低生活標准多少
1. 生活費最低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720元。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地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與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致,為每人每月720元。
(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統一為每人每月1450元;全市農村集中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統一為每人每月965元;農村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為每人每月665元,其他地區農村分散救助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為每人每月965元。
(四)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准。全市集中養育孤兒及分散養育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准,分別調整為每人每月2160元和1440元。
(五)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標准工資100%生活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54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資70%生活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507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資40%救濟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47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調整為每人每月434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多少
我們國家太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並沒有國家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1、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2、設區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3、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差別,分別確定、執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4、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適時的調整。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九條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採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3. 2021年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家庭月人均1170元調整為1245元。調整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自2021年7月起實施。
北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主要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本市居民基本食品費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費用支出為基礎進行測算,綜合考慮了物價指數和社會保障相關標准,兼顧了區域發展差異,順應了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同時,還充分考慮了疫情對困難群眾生活的影響。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類型,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貧困線。對達到貧困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主要特點如下:
(1)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2)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
(3)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准,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4. 2022年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多少
2021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要根據各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制定。每個地方的發放標準是不一致的,例如上海市的低保標準是每個月八百八十元,北京市的低保標準是每個月八百元。沒有生活來源、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法定的贍養人或者是撫養人的居民;領取失業救濟金或者是失業救濟期滿但是仍然不能重新就業,家庭的人均收入比最低生活保障的標准低居民是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存在地區之間的差異,每個地區的標准不同,因此需要關注各地方民政部門發布的信息。如2022年,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每人每月不低於57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每人每年不低於4260元。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拓展資料:最低工資標准是法定勞動基準,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強制性的特點,是政府調控勞動力市場工資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的重要參考標准之一,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勞動者保障的國際慣例。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准,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5. 疫情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每人每月12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330元,月增加90元,增幅7.26%;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標准,從每人每月1615元調整為1730元,月增加115元。
調整提高民政定期定量補助對象救助標准方面,重殘無業人員、司法老殘等3類對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確定,從每人每月1615元調整為1730元,月增加115元;散居歸僑、因公致殘知青等7類對象,在原救助標准基礎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增幅(7.26%)同步增長,每人每月增加額在150元—370元之間。
此外,自2021年7月1日起,上海對失業保險金支付標准進行調整,具體為:第1至12個月支付標准為1975元/月;第13至24個月支付標准為1580元/月;延長領取支付標准為1330元/月。
同時,自2021年1月1日開始,上海對2020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准進行調整。
具體而言,2020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2020年享受的標准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421元/月,致殘二級增加386元/月,致殘三級增加365元/月,致殘四級增加336元/月。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最低標准為:致殘一級8292元/月,致殘二級7737元/月,致殘三級7268元/月,致殘四級6804元/月。
2021年7月1日零時起,本市職工醫保將進入2021醫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將從55萬元提高到57萬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仍按規定繼續報銷80%。2021醫保年度的職工醫保門急診自負段標准、統籌基金起付標准均不作調整,仍然按照2020醫保年度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上海7月起調整最低生活保障等標准規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每人每月12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330元,月增加90元,增幅7.26%;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標准,從每人每月1615元調整為1730元,月增加115元。
6. 廣西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多少
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月最低工資670元,最低小時工資5元;二類地區,即防城港市、欽州市、貴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賀州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月最低工資580元,最低小時工資4.5元;三類地區,即各縣級市月最低工資520元,最低小時工資4元;四類地區,即各縣、自治縣月最低工資460元,最低小時工資3.5元。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職工工資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將本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情況通報同級民政部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制定,應當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氣(煤氣、暖氣、燃煤)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統計、財政、物價等部門共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統計、財政、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7. 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2021多少
2021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家庭月人均1170元調整為1245元。
調整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自2021年7月起實施。截至2021年3月底,北京市共有城鄉低保對象66245戶、110212人。
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主要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本市居民基本食品費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費用支出為基礎進行測算,綜合考慮了物價指數和社會保障相關標准及疫情的影響,兼顧了區域發展差異,順應了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九條 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採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第十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8. 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什麼
一、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什麼
1、上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從每人每月133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420元,增加90元。重殘無業人員、司法老殘等3類對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調整,從每人每月1730元調整為1850元,月增加120元。
2、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二、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條件是什麼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條件如下:
1、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
2、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家屬,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患大病重病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配偶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及以上的,子女未滿16周歲或雖年滿16周歲仍在普通中等學校就讀的;
3、申請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同期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4、3人戶及以上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3萬元,2人戶及以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於3.3萬元。
9. 北京最低生活保障2021年標準是多少
調整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自2021年7月起實施。截至2021年3月底,北京市共有城鄉低保對象66245戶、110212人。
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主要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本市居民基本食品費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費用支出為基礎進行測算,綜合考慮了物價指數和社會保障相關標准及疫情的影響,兼顧了區域發展差異,順應了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九條 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採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第十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