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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寺有多少人

發布時間: 2022-09-25 19:17:58

A. 大理寺在哪裡

大理寺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一個司法機構。相當於現在的最高法院,主要操作刑獄案件審理的工作,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於九卿之列。秦漢時期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歷代代都是,明清時期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稱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亦襲為此名,是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

(1)中國大理寺有多少人擴展閱讀

秦、漢時以廷尉主刑獄,審核各地刑獄重案。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復舊。北齊定製,以大理寺為官署名,大理寺卿為官名。

大理寺一般設有: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四品上。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省、門下省。系者五日一慮。

龍朔二年,改曰詳刑寺;武後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唐中宗時廢獄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評事史二十四人,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十八人,問事百人。

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並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

B. 大理寺的編制情況是什麼樣的

大理寺是中國封建王朝掌管審讞平反刑獄的官署。始設於北齊,隋、唐以後皆沿其制。朱元璋於吳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為正三品,次年稱帝後沿襲。其後設罷不時,名稱和編制等也不斷變更。永樂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設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下分左、右二寺,各設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後革右寺副一人),從六品;評事四人(初設右評事八人,弘治時減為四人)。此外設司務廳、掌文書。

C. 大理寺的名稱由來

大理寺
中國古代掌管審讞平反刑獄的官署。始設於北齊,隋 、唐以後皆沿其制。朱元璋於吳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為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稱帝後沿襲。其後設罷不時,名稱和編制等也不斷變更。永樂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設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下設左右寺丞、左右寺正等。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專門審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冤枉者,推情詳明,務必刑歸有罪,不陷無辜。它與刑部 、都察院合稱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凡未經大理寺評允,諸司均不得具獄發遣。大理寺審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獄。弘治以後,只閱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初審以刑部、都察院為主,復審以大理寺為主。明代中葉以後,刑名之柄為宦官所奪,甚至大理寺大審時太監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 ,大理寺形同虛設。清沿明制,設大理寺,職掌與明同。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為答理院。

大理寺 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台例,謁有禁。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佑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並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舊條,失斷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復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台治之。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並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並。

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為勞若。」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托、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各兼評事系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 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並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 隆興共減五人。

大理寺一般設有: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門下。系者五日一慮。

龍朔二年,改曰詳刑寺;武後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時廢獄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評事史二十四人,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十八人,問事百人。

正二人,從五品下。掌議獄,正科條。凡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論者,蒞決。巡幸則留總持寺事。

丞六人,從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徒以上囚,則呼與家屬告罪,問其服否。

主簿二人,從七品上。掌印,省署鈔目,句檢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贖銅一斤,公罪二斤,皆為一負;十負為一殿。每歲吏部、兵部牒覆選人殿負,錄報焉。

獄丞二人,從九品下。掌率獄史,知囚徒。貴賤、男女異獄。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則置漿。禁紙筆、金刃、錢物、杵梃入者。囚病,給醫葯,重者脫械鎖,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從六品上;評事八人,從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製推訊長史,當停務禁錮者,請魚書以往。錄事二人。

○鴻臚寺

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四品上;丞二人,從六品上。掌賓客及凶儀之事。領典客、司儀二署。凡四夷君長,以蕃望高下為簿,朝見辨其等位,第三等居武官三品之下,第四等居五品之下,第五等居六品之下,有官者居本班。

△典客署

令一人,從七品下;丞三人,從八品下。掌二王後介公、酅公之版籍及四夷歸化在籓者,朝貢、宴享、送迎皆預焉。酋渠首領朝見者,給稟食;病,則遣醫給湯葯;喪,則給以所須;還蕃賜物,則佐其受領,教拜謝之節。有典客十三人,府四人,史八人,掌固二人。

掌客十五人,正九品上。掌送迎蕃客,顓蒞館舍。

△司儀署

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凶禮喪葬之具。

D. 清朝時東北三省登記造冊的一共多少人

在歷史上中國的東北地區(含內蒙古東部)人口一直不多,清初滿人傾族入關後人口更加稀少。進入19世紀,黃河下游廣大地區連年遭災,成千上萬的破產農民不顧禁令,源源流入東北,至1840年全區總人口已突破300萬人,比100年前猛增了七八倍。這時全國人口已達4億人,人口壓力使社會矛盾日趨激化,而在國際上,列強步步進逼,尤其是沙皇俄國對東北一直虎視眈眈。在此形勢下,滿清朝廷遂於1860年在東北局部弛禁放荒,1897年全部開禁,如此既減輕了關內人口壓力,為朝廷開了一項財源,又充實了邊防。此外,對移民還「酌量給以工本」。所有這些都促成了一股「闖關東」的狂潮,到1910年東北總人口已增至1800萬人以上,比1840年增長近5倍。

E. 古代大理寺具體是干什麼工作的大理寺卿的權利大嗎

大理寺,古代最高司法機構,負責審理監獄案件,其首領名為大理寺卿,九卿之一。秦漢時期設廷尉,北齊改為大理寺。清朝末年,新政改革時期改大理寺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延取此名,是當時最高的司法機關。


弘治後,只看案卷,犯人不在寺內。重大案件將由三個司法部門聯合審理,一審由刑事部和帝國偵查院牽頭,復審由大理寺牽頭。明代中期以後,刑名的柄由宦官代用,甚至大昭寺的宦官在大審判時也住在庭上。清代沿明制,大理寺,隨明而建。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大理寺改名為答李淵

在等級上,大理清宮屬於正三品,與正二品尚書存在一定差距。然而,如果你已經成為一個大理寺卿,下一步是晉升到尚書。按照明清時期的規定,大理寺卿很有可能升任刑部或工部。至於能否走得更遠,這要看個人能力了。

F. 古代的大理寺是什麼相當於現在的什麼

大理寺,官署名。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明清時期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稱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亦襲此名。

歷史沿革:

秦、漢時以廷尉主刑獄,審核各地刑獄重案。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復舊。北齊定製,以大理寺為官署名,大理寺卿為官名。

隋以後沿用。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士,又曰理。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並入刑部,旋復舊。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復核。

(6)中國大理寺有多少人擴展閱讀:

在中國司法制度史上,作為資格最老的中央司法審判機構,大理寺的審判權力一直在不斷削弱:三代時期,多以「大理」為名,獨掌審判;秦漢至於魏晉南朝,多以「廷尉」為名,審判之權已經有所削弱。

北朝至於隋唐宋時期,正式以「大理寺」為名,與刑部、御史台分掌司法審判,名義上尚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然而到了明代,與刑部、都察院並稱「三法司」,獨立審判權力被刑部剝奪,嬗變為慎刑機構。清承明制,刑部位高權重,控制全國最高審判權,大理寺無獨立審判權,基本上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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