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公積金繳存比例是多少
A. 公積金最少繳納比例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即是說,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頂。單位為個人繳納或者個人繳納比例超過12%的部分,將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積金最低基數:
1、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設上、下限。按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月繳存額,如在規定的上、下限范圍之內,則按實確定,如超過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計算。
公積金最低繳費比例: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即是說,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頂。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就是說,單位為個人繳納或者個人繳納比例超過12%的部分,將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積金繳存額為職工與企業各交工資總額的7%,如果有補充公積金,比例為工資總額的8%。兩項相加,單向繳存的最高額度為15%。如果12%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徵個稅,那麼超過的3%部分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積金從剛開始的試行到現在的全面實施,國家提出了許多法條加以支持,這其中有多少人多少時間的努力不得而知。我們今天討論的話題,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是多少,體現了在硬性的法令之下,軟性的范圍,在規矩之中又不乏人性,這才是一個大國該有的態度。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B. 公積金最低繳費比例
公積金繳存最低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C. 公積金最低標准交多少
法律分析:公積金最低標准個人交88元,單位的繳款金額也是88元。因為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和個人繳納的方式是一樣的。它和工資基數和應繳系數都有關系,工資額和系數的增加或減少,應繳公積金的數額都會相應變化。各地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是不一樣的,具體可以向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或者登陸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網站查看。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D. 公積金最低標准繳納多少
法律分析:公積金最低交多少,這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要看各地不同的政策和企業及個人的比例。根據《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與個人的繳費比例在8%至12%之間。按2000元確定繳費基數的,按8%繳納。然後企業和個人每人交160元,每月加起來就是320元的公積金。公積金的計算公式為:「個人和單位每月繳納的公積金金額」等於「上月工資平均值」乘以「住房公積金比例」。按照規定,一般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最低是8%,但是職工個人也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企業約定繳納公積金高於8%,只要不超過12%即可。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 公積金最低標准繳納是多少
公積金最低標准繳納是:
1、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頂;
2、單位為個人繳納或者個人繳納比例超過12%的部分,將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F. 公積金最低標准繳納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繳存比例不得高於12%,其它單位繳存比例超過12%的部分,應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繳存比例下限不低於6%,繳存比例低於6%的單位,應按照困難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條件進行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G. 公積金最低比例是多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職工的公積金的最低繳存比例為5%,即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所以每月代扣公積金的時候,最少需要繳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作為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H. 公積金最低標准繳納
根據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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