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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生活水平最低標準是多少錢

發布時間: 2022-05-20 05:21:02

⑴ 哈爾濱的最低工資標准是多少

黑龍江最低工資標准(2010年7月1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黑政發〔2010〕66號)

經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准大慶市區為880元/月;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840元/月;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720元/月;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市區和綏芬河市為700元/月;綏化市區為670元/月;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620元/月;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600元/月。

二、調整後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大慶市區為7.5元/小時;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6.5元/小時;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和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6元/小時;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5.8元/小時;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5.5元/小時。

三、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和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工資低於上述標準的,要按時進行調整,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就業困難群體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因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所增加的資金可繼續從就業資金中列支,確保公益性崗位工資水平不低於新的最低工資標准。

四、要加強政策宣傳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2011年,哈爾濱將在八個方面著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努力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確保城鄉居民收入分別增長12%以上。在促進農民增收上,重點通過農業結構調整增加務農收入,拉動農民收入增長3%以上;通過實施「百萬農民進城鎮」和「百萬農民工培訓」工程增加務工收入,使農民人均勞務收入達到2400元;在促進職工增收上,重點是提高最低工資標准,在去年將標准由650元提高到840元的基礎上,再提高15%。在促進低收入困難群眾增收上,城鄉低保標准提高12%以上,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平均調高140元以上。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7年修訂)

(2007年7月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7月1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持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制度,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屬地管理、社會化發放、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區人民政府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查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勞動保障工作站(以下統稱居委會)負責民政部門委託的城市低保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物價、審計、衛生、教育、工業經濟綜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做好城市低保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低保標准,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部門,定期按照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水電燃煤(燃氣)費用、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和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條 城市低保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照比例承擔,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當年結余的城市低保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低保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城市低保資金。

第七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同一戶口並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人員。

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與撫養或者扶養義務人未共同生活的,視為共同生活。

家庭成員中的高等院校學生(研究生、留學生除外)、監外服刑人員計入家庭人口。

失蹤、潛逃、獄中服刑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

第八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下列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計入家庭收入:

(一)工作單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臨時性工資和各類獎金、補貼等收入;

(二)出租、變賣家庭財產所得,各種儲蓄、債券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孳息,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費;

(四)繼承的遺產、接受的贈與、遺屬補助費、社會救濟金、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改制並軌和破產等企業補償金等收入;

(五)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以及經商、辦廠等扣除必要成本後的收入;

(六)通過各種勞務性付出所獲得的收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應當計入的收入。

第九條 下列各類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以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等;

(二)離休人員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護理費;

(三)因公傷亡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的津貼、護理費、撫恤金、喪葬費;

(四)獨生子女費和在校學生臨時困難補助金;

(五)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以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六)社會組織及與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沒有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個人給予的1000元以下臨時性救助金;

(七)政府頒發的特殊津貼和一次性獎勵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八)城市低保人員再就業後,前3個月所得收入;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不應計入的項目。

第十條 無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的人員與持有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人員組成家庭,其月收入本人留存城市低保標准金額後剩餘部分計入家庭其他成員月收入。

第十一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收入,按照其申請前6個月(含申請當月)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不能按月計算收入的家庭,其月收入按年總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

第十二條 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2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等單位介紹就業崗位的;

(二)因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三)家庭成員吸毒、賭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四)家庭成員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或者在高額收費幼兒園入托的;

(五)家庭成員在高額收費的高等院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出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標准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照3人計算);

(七)2年內購置或者中高檔裝修住房的(因拆遷購置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外);

(八)擁有汽車、摩托車、空調、高檔寵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費品的;

(九)1年內新購置彩電、冰箱、音響等單項價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電器及高檔傢具的;

(十)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本市城市低保標準的;

(十一)有投資股票等行為的。

第十三條 居民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申請1年內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居委會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應當予以登記,並自收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12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查和初審:

(一)組織3名以上(含3名)城市低保工作人員入戶調查;

(二)居委會城市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進行集體評議;

(三)經評議認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其家庭成員就業、收入等情況和評議結果,在社區公告欄內或者便於群眾監督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5日;認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有關調查材料和評議結果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四)對經過公示的,將有關調查材料、評議結果和公示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居委會可以適當延長初審時限,但最長不超過10日。申請人居住地居委會有義務配合戶籍地居委會調查了解情況並出具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居委會應當建立由群眾代表組成的群眾監督組織,完善城市低保工作的監督機制,定期公開城市低保對象的名單以及所領取城市低保金數額,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居委會上報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書面申請、有關調查材料、評議結果和公示情況等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查和評審:

(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評審小組組織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進行入戶核查;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評審小組根據核查情況進行集體評審;

(三)經評審認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評審結果在便於群眾監督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5日;認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有關核查材料和評審結果上報所屬區民政部門;

(四)對經過公示的,將有關核查材料、評審結果和公示情況上報所屬區民政部門。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尚未成立居委會的新建小區居民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請。

第十七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上報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書面申請、有關核查材料、評審結果和公示情況等之日起8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組織人員進行審核和入戶抽查;

(二)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和領取城市低保金的存摺;

(三)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將不予保障的通知書委託居委會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在市區內遷移戶籍,應當自戶籍遷移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低保證》變更手續:

(一)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下同)將《低保證》交回戶籍遷出地所屬民政部門,戶籍遷出地所屬民政部門將其城市低保檔案復印件交其本人並出具證明;

(二)由本人將城市低保檔案復印件和證明交戶籍遷入地所屬居委會;

(三)戶籍遷入地所屬居委會在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上報所屬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核實後,由所屬區民政部門在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發給《低保證》。

在本區內遷移戶籍的,由本人持《低保證》和居民戶口簿到所屬區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低保證》手續變更期間,城市低保金照常發放。

逾期不辦理變更手續的,暫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戶籍遷出本市區的,應當及時將《低保證》交回所屬區民政部門,由所屬區民政部門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管理,並批准其享受相應的城市低保待遇:

(一)A類家庭為家庭成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

(二)B類家庭為無勞動力(因護理家庭中的卧床病人而長期無法就業的有勞動能力人員視為無勞動力,下同)且無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

(三)C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僅有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四)D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有除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五)E類家庭為有勞動力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第二十條 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特殊人群,應當加發一定數額的城市低保金,具體數額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進行定期測算,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一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社會救助:

(一)義務教育階段在公辦學校就學的,可以減免繳納雜費。

(二)在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的,享受基本醫療救助或者大病醫療救助。

(三)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有關機構提供法律援助。

市有關單位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供暖、供水、供電、供氣、拆遷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

第二十二條 城市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持存摺到指定銀行領取城市低保金。

第二十三條 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季度復查和隨時抽查,區民政部門應當按季度抽查,對收入發生變化的家庭,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提高、降低或者終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手續,並張榜公布。

第二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的就業安置、有關人員享受城市低保等情況及時進行相互溝通。

工業經濟綜合等管理部門應當將在職職工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領不到或者未足額領到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的停產、半停產、長期虧損的企業名錄,及時提供給同級民政部門,做好涉及城市低保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以及居委會,對享受或者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虛報、瞞報以及出具虛假證明。

第二十六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主動向戶籍地居委會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接受復查和抽查。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每月報告1次家庭收入等情況。

(二)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主動就業或者接受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介紹的工作,每3個月通過戶籍地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報告就業情況。

(三)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每月參加戶籍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的8-12小時公益性勞動,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

未主動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的,暫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取消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對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資代勞。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剋扣、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三)未按規定審批程序辦理城市低保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影響城市低保工作正常進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向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收取以資代勞費用的。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騙取或者冒領的城市低保款物;情節惡劣的,處以騙取或者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總值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家庭實際收入或者開具虛假證明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或者委託管理組織,繼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九條 干擾、破壞城市低保工作秩序,威脅、辱罵、毆打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低保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員的各類收入的計算標准、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等規定,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1年4月26日發布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⑵ 哈爾濱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2021

2021年哈爾濱最低工資標准分為三檔,依次為1860元每月,1610元每月,1450元每月。
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工資標准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或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並報經勞動保障部同意。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⑶ 黑龍江上調最低工資標准,你的家鄉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我家鄉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830元,如果是非全日制的小時工,最低標准則是16.5元每小時。其實每年我們家鄉的最低標准都是有一定漲幅的,比方說在2020年之前,我們家鄉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720元,但是如今增加了110元。由此也可以看出,大家的生活已經越來越好了,連小時工的最低標准也增加了一元。可能有些網友聽到這個數字有些不以為然吧,畢竟1000多塊錢實在有些太低了。

國家為了保障每一位國民的生活,真的是下了很大的力度,在各個方面進行調整。而且這也證明了我們的國家越來越強大。

⑷ 請問2013年黑龍江省社平工資、最低工資標准、最低生活保障各是多少

新的月最低工資標准分為七個檔次:第一檔為大慶市區880元/月;第二檔為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840元/月;第三檔為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720元/月;第四檔為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市區和綏芬河市700元/月;第五檔為綏化市區670元/月;第六檔為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620元/月;第七檔為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600元/月。

新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分為五個檔次:第一檔為大慶市區7.5元/小時;第二檔為哈爾濱市區6.5元/小時;第三檔為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及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6元/小時;第四檔為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5.8元/小時;第五檔為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5.5元/小時。
、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66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9630元。 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206.8元; 4、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241.3元。 註:以上數字來源於《2009年黑龍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⑸ 一般低保每個月多少錢

一般低保每個月多少錢根據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決定,一般城市的低保價格在600元至700元左右。但是農村相較於城市低保的價格更低,通常會在400元至500元之間。
對於中國的低保來說是非常的人性化,而且會根據自身的家庭情況來進行調整每月發放的補助。為了更好的幫助到一些經濟有困難的家庭,國家設立了低保,通過每月為他們發放一些補助資金,能夠很好的支撐他們日常的開銷以及生活。
為了更好的加快建設小康社會,讓更多的人過上幸福快樂的生活。並且低保的發放也是根據家庭的人口而計算的,如果只設定一個金額來發往低保的話,這對很多家庭來說是不公平的。對於一些消費水平本來就低的城市來說,那麼低保的金額也會縮減。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⑹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多少呀

我們國家太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並沒有國家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一、什麼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貧困線。對達到貧困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二、下列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三、我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發布

1、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

2、設區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差別,分別確定、執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適時的調整

⑺ 哈爾濱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由於2017年政策尚未出台故繼續沿用往年版本,如有變動,以官網為准。下面是黑龍江省2015年最低工資標准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准分為五檔:第一檔: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除外)為1480元;第二檔:大慶市區為1450元;第三檔: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撫遠縣及哈爾濱市呼蘭區、哈爾濱市阿城區為1270元;第四檔:黑河市區、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區、哈爾濱市雙城區、各縣級市(鐵力市除外)為1120元;第五檔:其他各縣、鐵力市、伊春市其他區為1030元。
二、調整後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分為五檔:第一檔: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除外)為14.2元;第二檔:大慶市區為14元;第三檔: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撫遠縣及哈爾濱市呼蘭區、哈爾濱市阿城區為11.5元;第四檔:黑河市區、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區、哈爾濱市雙城區、各縣級市(鐵力市除外)為10.8元;第五檔:其他各縣、鐵力市、伊春市其他區為10元。
三、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因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所增加的資金可繼續從就業資金中列支。
本次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准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通過多種渠道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宣傳最低工資標准調整政策。要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⑻ 哈爾濱市城市低保為什麼每月只有80元

這應該是你本人的低保標准,並不是全都是這樣的標准。低保分為三大類、九不類。各類低保金都是不同的。所以這應該是你本人的標準是80元。

⑼ 哈爾濱人均最低工資是多少

上面是社會平均工資,最低工資應當是590元,報紙上寫地!

關於調整黑龍江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為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適當提高城鎮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綜合考慮全省各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測算了最低工資標准。經省政府批准,現將全省最低工資標准調整如下:

1、大慶市區為620元/月;

2、哈爾濱市區為590元/月;

3、齊齊哈爾、牡丹江(含綏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區為475元/月;

4、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市區為450元/月;

5、大興安嶺地區、綏化市區為420元/月;

6、伊春、縣級市市區為400元/月;

7、其他各縣為380元/月。

此最低工資標准從2006年5月1日起執行到下一個調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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