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認定書寧波江北哪裡電話多少
1. 工傷鑒定在什麼地方哪個部門
發生工傷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想看到的事情。發生工傷就應該去與用人單位積極協商賠償事宜,進行工傷賠償首先得要進行工傷認定,認定應該要去哪個部門呢?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劉偉律師解析。
申請工傷認定去哪個部門
如發生工傷應去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一般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並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劉偉律師補充:
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或工傷本人、傷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刑偵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提出申請的時候需要提供如下一些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專業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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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寧波市工傷鑒定機構有哪些
當地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 寧波市傷殘鑒定中心電話
傷殘鑒定需要到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系電話:0574-83865510。
監督投訴電話:0574-12345。
受理條件: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10.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屬於下列單位之一:
1、參加市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
2、參加浙江省省級工傷保險統籌的、在甬的行業用人單位;
3、工商登記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記在市民政局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4、生產經營地在市本級統籌范圍內(鄞州、鎮海、北侖區除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用人單位。
(三)職工與上述(二)中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或者聘用關系。
(四)申報時限: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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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參考資料:浙江政務服務網-職工工傷認定
4. 寧波工傷認定網上查詢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30
5. 寧波在哪裡做傷殘鑒定
寧波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司法鑒定處)公示的司法鑒定機構如下:
1、寧波天童司法鑒定中心
地址:寧波市鄞州區福明路769號
負責人:許衛平
聯系電話:0574—83870571
鑒定業務范圍:法醫臨床、法醫病理、文書、痕跡、法醫毒物(酒精檢測)、親子鑒定(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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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標准
傷殘鑒定標準是由國家統一規定一個標准,再由地方按標准去實施,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傷殘還分有多種類型,各種傷殘要對照施行。
中國人民共和國施行的傷殘鑒定標准主要有: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國家標准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司法部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准);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參考資料來源:寧波市司法局-寧波市司法鑒定機構黃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