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集體大紅本價格是多少
⑴ 大紅本(大產權)房和小產權房的實質區別是什麼
1,土地所有權
大產權土地所有權為國家,小產權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
2,繳費
大產權房屋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小產權沒有繳納房屋出那金。
3,產權證明
大產權產權證明由國家房管局頒發,小產權鄉或村政府頒發。
4,處理權
大產權可以出售辦理抵押貸款,小產權不可辦理抵押貸款。
(1)民治集體大紅本價格是多少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業主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
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並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准,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
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產權
⑵ 大紅本房產證和小紅本房產證區別
1.大紅本是商品房,小紅本是經濟適用房,房改房,公房。大紅本是私產,小紅本沒有房屋的100%的產權,在居住上沒區別。
2.大紅本是正規的房產證,顏色大紅,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產權證附記檔頁下方加蓋 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產權監理處公章,表明購房者所購得的房屋在開發建設時有合法的土地審批手續,有合理的國家規劃部門批准通過的規劃許可證。
3.小紅本比正規的房產證小,顏色為暗紅,不是國家統一頒發的,許多是城中村改造項目,沒有百分之百的產權,只有集體單位發的居住證。
4.小紅本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1998年以前,由太原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證,如果是100%產權,檔案齊全,而且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限制轉讓的情況時,可以上市交易,同時可換成大紅本。
5.另一種是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證,按照規定在集體組織成員之間可以轉讓,但不能自由上市交易、不能抵押貸款。
(2)民治集體大紅本價格是多少擴展閱讀:
商品房在中國興起於80年代,它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⑶ 辦大紅本,還差百分之三十需交多少錢
摘要 一、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
⑷ 集體房產證的房子敢買嗎有沒有風險
買這樣的房子對個人來說,你沒有獨立的產權,你也不能使用集體的產權證去辦理各種與產權相關的事(如抵押,貸款等).
但房產仍可以買賣,只是價格不能與獨立產權房一樣.
這種房屋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於私產,不能上市交易。這類房屋的修建是由區政府直接審批,不到房管局登記,俗名叫「鄉產權」,具體情況可以向當地區級政府咨詢。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稅:1.5%,由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5元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徵收 率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現行規定徵收;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房產過戶的費用有下列幾項,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費:
1、契稅:普通住宅:評估價*1.5%;非普通住宅:評估價*3%
2、個人收入調節稅:(評估價-原購入價)*20%
3、營業稅:住宅購入不滿兩年的:評估價*5.55%;非普通住宅購入兩年以上的:(評估價-原購入價)*5.55%;普通住宅購入兩年以上的免交。
4、房產交易費:房屋建築面積*6元/平方米
5、印花稅:評估價*0.1%
6、房產證工本費:85元
7、土地證工本費:105元
8、交易評估費:評估價*0.3%
二、如果通過中介交易,應支付的中介費:
1、交易中介費:成交價*1%
2、房產權證代辦費:每證100元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
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稅:1.5%,由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5元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徵收 率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現行規定徵收;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4)民治集體大紅本價格是多少擴展閱讀:
在了解集體產權房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一些與之相關的內容。首先 什麼是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其次,有哪些用地屬於集體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基本定義
集體產權房屋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於私產,不能上市交易。這類房屋的修建是由區政府直接審批,不到房管局登記,居住者沒有對房屋的完全獨立產權,有的僅是農村集體房產權,即業內所稱的"鄉產權",
鄉產權並非字面意義上由某一級政府頒發的產權,而是在某些鄉村裡,當地政府未經國家許可,便將村裡的土地交給開發商,並由其建設並公開出售的商品房。
區別要點
享受的一系列權力不同
如果購房者在取得房屋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麼他所購的房屋所有權處在一種未經法定形式確定的狀態,購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權利:
1、不能買賣、置換、贈與、繼承、析產、轉讓不具有產權登記的房屋。如進行上述行為,也會因該行為違
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被宣布無效,法律不予保護無效的民事行為,各方的損失只能由各方自己來承擔;
2、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主要指抵押權、典權。按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而登記的唯一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所以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3、在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4、如因項目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購房者將無法通過法律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
5、無法部分改建所購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滿時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而商品房的居住者擁有以上所說的全部權利。
產生基礎不同
國家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城市開發房地產均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則是集體土地所有與使用一體。農民申請修房均是在其范圍內審批的宅基地上修建,這種房屋是不納入城鎮房屋交易的范圍,其交易行為和結果不受保護!
沒有產權證
在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在這類土地上建造房屋,不用交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法律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外來者如果購買了這類房屋,並不能享有房屋的產權,而是居住使用權。
而通常的商品房,購買者享受的是完全獨立產權,有自己的房屋產權證。
利弊之處
目前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私下、變相的轉讓大量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導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亂,影響了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產權關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給農村的穩定帶來了隱患,也給購房的消費者帶來了各種潛在的風險。
一、無房產證
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只有擁有個人房產證,才能證明房子是你的,而不只是擁有使用權。
而按照法律規定,集體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在土地性質未變更性質之前進行買賣的,相應的在該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無法進行買賣或轉讓,因此也就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能夠用來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證書一般是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書。這個證書只能證明被該證書記錄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集體房產證是臨時的證明,是個模糊概念,甚至缺乏法律依據。
二、不能用於抵押和貸款
《擔保法》明確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貸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記的,而登記唯一憑證就是房產證,目前農村房既無房產證也不進行登記。
三、易產生糾紛,房屋沒有保證
集體產權房有相當一部分是村裡自己開發的,也就是說時任書記就是開發商頭頭,如果幾年之後,一換屆,很可能就會出現糾紛。
再者說,村裡開發的房子,一般都是以改善村名居住狀況名義開發的,沒有任何法律保障,沒有房產證也沒有土地證,出售鄉產權的住宅,並不具備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只是簽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上的房屋性質也與實際有很大不同。而僅有的購房合同也可能會因為大隊書記的換屆而變得沒有什麼效力。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准",這就容易出現這樣一個問題,村民將房子賣出後,就意味著再也沒有宅基地,
而面臨房屋拆遷增值、繼承等各種因素村民開始對自己的出售行為感到後悔,鑒於集體產權的對外銷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出賣人完全有權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那麼購房者就只能處於被動無助的尷尬境地。
四、房子質量無保證
房子開發首先必須是具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而集體產權房很多是由土地所在村自行開發的,根本沒有資質,在質量、信譽方面都沒有保障。
開發商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竣工後,應到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登記部門通知房地產測繪部門進行現場勘測,待勘測數據確定後,
權屬管理部門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門最後核定地價,還要審核該項目是否按規劃批準的用途實用土地、是否按規劃的面積建房、地價款最終繳納的情況,以及拆遷安置結案情況等。
只有在上述內容全部審核無誤後,才能確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而集體產權的房子相對商品房來說房子質量檢測程序相對缺乏,購買房子後所持有僅為一紙與當地鄉政府簽發的合同,在質量上的隱患相對一般商品房來說較大。
五、拆遷無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私下交易並不能將房屋過戶,即使把房款給賣房者,實際上房屋的法律所有人還是原來的賣方。
將農村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員出售,顯然是一種變相的土地使用權出租行為。正因為如此,目前我國尚無對拆遷農村房屋而給予承租人(使用人)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其補償對象均為農村土地或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
六、行為違法,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更加明確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必須經合法批准……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贈與等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集體產權房屋對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產生糾紛,法律是不予保護支持的。
七、村民證不合法
有很多開發商為了更好銷售房子,避開農村集體產權房只能在集體之間買賣的法律規定,而出奇招,就是給買房的城鎮戶口的消費者辦理一個農村的村民證書,這樣,就可以用本村村民的名義來買房。
而事實上這種由村委印發的村民證是毫無用處的,就連買賣行為的真實性也無法起到證明作用,況且這種村民證本身就帶有違法性,是不能作為以後有關法律糾紛證據的。
買房子是一生的大事,可以說關乎我們的幸福,中國有句俗語叫: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有誰敢說自己運氣就那麼好,所買的房子以後不會出現問題哪?
而事實我們也可以看出,因為集體產權房而產生的糾紛在房產案例中是佔有相當比重的,所以我們在購房時一定不能貪圖一時便宜,而為自己以後引來無盡麻煩,很可能最後會失去辛辛苦苦賺來的房子。買房子一定要理性在理性。
⑸ 辦大紅本都交什麼費用
1、產權登記費:居民住宅80元/套,不是居民住宅的要550元/套。假如有共有權證,那麼需要收取工本費:十元/本。
2、印花稅:住宅面積在90平方米左右的,可以不需要繳費印花稅,住宅面積超出90平方米的,按照房間成交價的0.05%來徵收。
3、契稅:房間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繳費房間總價的1%,若房間面積在90-144平方米的,繳費房間總價的1.5%,若房間面積是144平方米以上的,繳費房間總價的3%。
4、公共資金:用來小區管理局、小區物業建設的費用。若房間是框架結構,那麼需要繳費16.8元/平方米,若房間是磚混結構,那麼需要繳費15.6元/平方米。
辦理房產證注意事項
辦理初始登記須由開發商單方面提出申請,應提交的資料包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等材料。
辦理轉移登記須由開發商和業主共同提出申請,應當提交的資料包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買賣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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