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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最新拆遷一個人分多少平

發布時間: 2022-09-13 17:38:15

A. 拆遷每個人能分幾平方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B. 安徽省滁州市爐橋鎮嚴澗村拆遷,補助多少一個平方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1900-3300元。根據安徽省滁州市爐橋鎮嚴澗村拆遷補助聲明: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C. 滁州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一、 補償安置標准及費用本次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號)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辦〔2015〕37號)文件規定執行。徵收土地補償費總費用為1902.8317萬元。其中:1、土地補償費標准分別為農用地14960元/畝設用地7480元/畝,總計650.0487萬元2、安置補助費標准分別為農用地28050元/畝,建設用地14025元/畝,總計1218.8412萬元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分別按滁政辦〔2015〕37號文執行,其中青苗補償費總計33.0834萬元面附著物補償費總計0.8584萬元。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支付,支付清單提供給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琅琊山旅遊區分局。(一) 被徵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本次被徵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173人,採取貨幣補償和養老保險方式安置:1、征地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方式。土地補償費的70%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戶。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安置。土地補償費的24%劃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戶。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在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時,從次月起按照標准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3、土地補償費的6%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法律依據:《滁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D. 滁州市拆遷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一、徵收范圍

地塊徵收界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構築物及附屬物(詳見地塊房屋徵收界線圖)。

徵收房屋總面積約2.1萬㎡,涉及被徵收戶約174戶。

二、徵收人及實施單位

徵收人:琅琊區人民政府

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琅琊區房屋徵收中心

三、被徵收房屋屬性認定

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記載為依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以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認定為准。

四、補償標准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價格)。被徵收房屋價值(價格)和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價值(價格)以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為依據。

五、個人住宅補償方式、結算方式及安置地點

(一)補償方式

徵收個人住宅用房的,被徵收人可選擇產權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

(二)貨幣補償標准

被徵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續的,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被徵收房屋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2005年航拍影像圖有的,被徵收人積極配合徵收,在本方案規定簽約期限內與區房屋徵收中心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房拆除的,給予有條件認證,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 滁州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一、 補償安置標准及費用

本次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號)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辦〔2015〕37號)文件規定執行。

徵收土地補償費總費用為1902.8317萬元。其中:

1、土地補償費標准分別為農用地14960元/畝設用地7480元/畝,總計650.0487萬元2、安置補助費標准分別為農用地28050元/畝,建設用地14025元/畝,總計1218.8412萬元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分別按滁政辦〔2015〕37號文執行,其中青苗補償費總計33.0834萬元面附著物補償費總計0.8584萬元。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支付,支付清單提供給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琅琊山旅遊區分局。

(一) 被徵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

本次被徵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173人,採取貨幣補償和養老保險方式安置:

1、征地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方式。土地補償費的70%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安置。土地補償費的24%劃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戶。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在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時,從次月起按照標准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3、土地補償費的6%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

法律依據:《滁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F. 拆遷一個人分多少平方房子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平均分配。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G. 拆遷每人多少平方

法律分析:房屋徵收補償的最低標准,要求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徵收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應補償面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按照被徵收房屋面積給予補償;(二)被徵收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四)被徵收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徵收人按照徵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五)被徵收人在本市其他區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的,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徵收房屋面積之和大於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徵收房屋面積及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大於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四項的規定;(六)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

H. 滁州市拆遷補償標准規定,滁州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為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根據《滁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要求,現將市國土房產局起草的《滁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滁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市政府審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17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滁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徵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滁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9月10日

滁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

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兩區(琅琊、南譙)人民政府全權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各區負責制定地塊補償方案、成立工作隊伍、開展調查認證、作出徵收決定、組織實施動遷、認定查處違法建設、房屋騰空拆除等具體徵收工作。

第三條市建設規劃、國土房產、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配合兩區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徵收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1、市規建委負責劃定建設項目用地的房屋徵收界線,配合兩區城管執法局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

2、市國土房產局負責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負責終審認證結果的抽查、房屋評估結果的審查,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房屋徵收工作;

3、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和相關經費;

4、市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進行監督審計。

第四條被徵收房屋實行認證制度。房屋徵收工作組(隊)負責初審認證工作,區房屋徵收認證辦公室負責本轄區終審認證工作,市房屋徵收辦公室負責終審抽查工作。

第二章補償安置

第五條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面積以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依據。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以建設規劃、國土房產、行政執法、司法監察等有關部門認證為准。

第六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價格(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安置房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區房屋徵收辦公室組織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徵收辦公室採取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八條徵收個人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現有的安置存量房)。

(一)貨幣補償標准

被徵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的,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給予以上補償;對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被徵收房屋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但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有的,被徵收人在地塊方案規定簽約時間內與區房屋徵收辦公室(或其委託的實施單位,下同)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書,並按協議書約定時間交房拆除的,房屋二層(含二層)以下部分,按市場評估價100%給予貨幣補助,二層以上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的85%給予補助。

(二)產權調換結算方式及安置房物業費

1、產權調換原則上實行「征一還一」,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同一時點的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結算,互找差價。

若被徵收人確需改善居住條件的,可適當允許增購部分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時,戶型面積可上靠一個戶型。

被徵收房屋按本條第(一)款貨幣補償標准計價。

2、安置房物業費。已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高層物業費比照多層收取。多層物業管理費按滁州市三級標准收取。被徵收人安置房屋出租、轉讓或被繼承後,不再享受此優惠。

第九條徵收個人合法產權證載經營性用房的,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現有的安置存量房)。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實行「征一還一」,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均按市場評估價值據實結算,互找差價。被徵收人按被徵收房屋面積可選擇安置小區相近面積的經營用房(產權調換面積和允許增購的面積合計不超出所選安置房的一個完整開間)。

第十條給予沿街(路、巷)實際用於經營的一層一進住宅房補助(按認證面積)。

沿街(路、巷)實際用於經營的住宅(無合法經營性用房產權證明),按住宅房予以認證補償。

對以上沿街(路、巷)實際用於經營住宅房的一層一進的部分(其有三年以上營業執照,按規定的營業范圍連續經營至今)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助。具體標准由各地塊方案制定。

此類的生產、辦公用房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租住公房的處理辦法

(一)租住市房產經營處公房的處理

徵收租住市房產經營處公房,且該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於50平方米的,若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須也選擇貨幣補償),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按2:8的比例分配徵收補償款;若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按該房市場評估價的30%購得全部產權後實行產權調換。承租住房面積大於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享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給市房產經營處;

(二)承租本單位房屋的處理

被徵收房屋產權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單位負責處理好承租人的搬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搬遷交房拆除。

單位職工承租本單位房屋實際用於居住,且符合房改政策的,在承租人積極配合動遷、並搬遷交房拆除後,產權單位可為其房改或作價轉讓。完善相關手續後,予以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第十二條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徵收人住房保障

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徵收公告發布之日前三年內未出售、轉讓、贈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後無異議,被徵收人選擇在規定安置地點,與被徵收房屋面積相近戶型安置的(最大允許上靠一個戶型選擇安置房),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後,該戶確實難以支付新舊房屋差價款,經本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可辦理共有產權手續,予以安置。若被徵收人慾購買國有產權面積的,5年內按簽訂協議書中的價格結算;5年後按現時的市場價格結算。

第十三條符合申請公租房條件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兩區人民政府應按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辦理該戶使用公租房。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一律自行過渡。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期房安置的,徵收人按每季度支付一次臨時安置費,至通知安置後一個月止;選擇現房安置的,徵收人只支付一個月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徵收人支付四個月臨時安置費(非住宅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十五條被徵收人的臨時安置費,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費以及裝潢附屬物補償等標准按滁政秘[2014]159號《滁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滁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綜合建設成本價等指導標準的批復》文件標准執行(附件一)。

根據市場實際情況,上述標准實行階段性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被徵收人在徵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按以下優惠政策獎勵。被徵收人未在徵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或簽訂協議後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下優惠:

(一)個人房屋貨幣補償優惠

個人住宅和營業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同一地段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計算出與被徵收房屋補償均價之間差價(均差),徵收人以貨幣或非貨幣(發行房票)等形式,給予被徵收房屋認證面積一定的價格補貼。

(二)個人住宅產權調換優惠

1、在徵收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按時搬遷的,徵收人給予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同面積部分一定價格優惠;

2、選擇就近或異地安置的,可上靠一個戶型安置,超出產權調換面積的,每戶最大可按綜合建設成本價增購15平方米(不增購不享受獎勵);

3、對被徵收房屋小於60平方米的住戶,每戶還允許按優惠價增購一定面積(選擇多層的給予10平方米,選擇高層的給予20平方米),即每戶可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85%購買(不增購不享受獎勵);

4、整戶選擇異地安置(地塊方案中明確)的,給予6平方米或10平方米無償面積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了就近安置,同時剩餘面積又選擇異地安置的,不享受上述獎勵。

(三)給予沿街(路、巷)實際用於經營的一層一進的住宅房按認證面積獎勵。此類的生產、辦公用房參照標准執行。

在房源允許情況下,沿主要街道的,實際用於經營的個人住宅房可在指定安置點按經營用房的市場評估價75%的價格購買與認證一層一進面積相等的安置小區經營用房。每戶可選擇與認證一層一進面積相近的安置小區經營用房,增購面積不超出所選營業房的一個完整開間,增購的面積按市場評估價購買。

(四)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房屋、驗收合格登記後,優先選擇安置房號。

(五)為鼓勵被徵收人盡快搬遷,徵收人應給予被徵收人提前簽約獎勵(僅限住房和營業用房)。

第十七條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上沒有反映的房屋(含簡易房),且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的,一律視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安置。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拆除的,給予150元/㎡的助拆費用;超出規定時間的,由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

入戶調查時搶建、搶裝的建築一律不予補助。

第十八條對未取得合法建房審批手續(含2005年航拍圖、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2010年地籍圖上有的),超過地塊徵收方案規定的期限,不簽訂協議的,又不搬遷的,由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與徵收人簽約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在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徵收人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由區房屋徵收辦公室報請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徵收范圍內房屋被依法徵收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獎勵處罰

第二十二條兩區人民政府應認真執行本細則,履行規定職責,依法和諧地完成本轄區內各項房屋徵收工作。未按相關法規執行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屬於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項目的,補償資金由市人民政府支付。市人民政府給予「區為主」工作經費和包干經費。

「區為主」工作經費按房屋終審認證(經抽查合格的)總面積×40元/平方米,包干經費按認證的航拍影像未顯示的房屋面積×150元/平方米的標准計算。

兩區政府按時完成房屋徵收任務的,足額發放;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任務的,扣減以上經費。

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范圍內的房屋徵收工作,上述經費由經開區、產業園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市房屋徵收辦公室對兩區終審抽查核定,給予結論。按抽查面積向區房屋徵收辦收取適當的工作經費。

第四章附責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滁政[2006]44號文)廢止。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負責組織實施本區范圍內的房屋徵收工作,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公布徵收公告,下達補償決定,辦理公租房等工作。

滁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與補償

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遷房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試行辦法》(滁政[2006]30號)及《滁州市房屋徵收(遷)認證有關政策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兩區(琅琊、南譙)人民政府全權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工作。各區負責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成立工作隊伍、開展調查認證、作出征遷決定、組織實施動遷、認定查處違法建設、房屋拆除等具體征遷工作。

第三條市建設規劃、國土房產、公安、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配合兩區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征遷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1、市規建委負責劃定建設項目用地的房屋征遷界線,配合區城管執法局對違法建設進行認定;

2、市國土房產局負責制定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政策,負責終審認證結果的抽查,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房屋征遷工作;

3、市公安局負責核定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范圍內的村民戶籍;

4、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房屋征遷補償資金和相關經費;

5、市監察局、市審計局負責對房屋征遷補償安置進行監督審計。

第四條被征遷房屋、人口安置實行認證制度。房屋征遷工作組(隊)負責初審認證工作,區房屋征遷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終審認證工作,市房屋徵收辦公室負責終審抽查工作。

第二章補償安置

第五條被征遷房屋的結構、用途及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依據。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以規劃建設、國土房產、行政執法、司法監察等有關部門認證為准。

第六條房屋征遷補償安置採取貨幣補償和按認證的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面積補償安置兩種方式: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遷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的,按照被征遷房屋重置價(按市人民政府相關文件執行)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給予以上補償;對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被征遷房屋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續,但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有的,被征遷人在地塊方案規定簽約時間內與區房屋徵收辦公室(或其委託的實施單位,下同)簽訂征遷補償協議書,並按協議書約定時間交房拆除的,給予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

(二)實行按人口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的,按以下方式結算:

1、被征遷人住宅人均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標准計算安置面積,並按被征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與安置房重置價相互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被征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

2、被征遷人住房人均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補齊其安置面積,補足部分由被征遷人按安置房重置價購買;放棄補足部分的,由征遷人按安置房重置價給予貨幣獎勵。

(三)被征遷人放棄應安置人口享受安置面積的,征遷人按安置房重置價給予貨幣獎勵。

第七條征遷人應按相關規定給予被征遷人人口安置,計算人口安置以各地塊征遷公告之日作為截止時間。

(一)被征遷人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籍仍在本村民組的人員。安置房屋面積按人口人均40平方米面積計算。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計入安置人口:

1、當地戶籍和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2、1998年以後(含1998年)大、中專畢業生,入學前為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後戶口遷回本市,未被黨政機關錄用的;

3、一方是征遷范圍內村民組集體組織成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籍在異地,若實際長期在此居住,且異地沒有住房和宅基地或者也沒有享受到相關福利房政策的,是本市轄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自願放棄當地宅基地的;

4、原為本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招工等原因轉變戶口性質,仍在原籍居住且未享受相關福利房政策的;

5、市房屋徵收辦公室認可的情況(可參照本省其它市、縣的相關規定)。

(二)獨生子女及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或「雙女戶」的,增加一個安置人口(相關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

(三)在征遷公告公布之日前,因結婚等原因符合分戶條件的,按分戶處理;符合分戶人員由所在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簽字後予以公示。

(四)壹人戶按80平方米安置,但夫妻雙方離婚且未再婚都在征遷范圍內的每方按40平方米/人安置。

(五)2008年7月31日以後遷入本村民組的戶口,除以下三種原因遷入外,一律不得認證為安置人口:

1、因婚嫁,隨夫(婦)遷入的;

2、因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新出生嬰兒隨之入戶遷入的;

3、年滿60周歲以上,其子女是唯一贍養人,投靠遷入的。

(六)被征遷人家庭的應安置人口中已在其它地塊征遷時享受過安置政策的,不再予以認證安置。

第八條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籍在本村民組的,下同),符合《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實行辦法》規定,有有效證明或2005年航拍圖有的被征遷房屋不足人均40平方米,其未經審批建設,且2005年航拍圖無的房屋,若被征遷房屋是其唯一住宅,其一直未出售或轉讓過宅基地和有有效證明或2005年航拍圖有的房屋(具體出售或轉讓情況,由村、隊、辦事處三級證明,並經公式無異議後確認),且在征遷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並交房拆除的,2005年航拍圖無的房屋可沖抵補齊人均40平方米(有出售或轉讓房屋的,其面積應從沖抵面積中扣除)。沖抵面積部分房屋價格按建築材料成本價計算(框架結構約600元/㎡,磚混結構約500元/㎡,磚木結構約400元/㎡),沖抵後剩餘的2005年航拍圖無的房屋仍按違法建設處理。未按征遷通知規定時間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的,一律按違法建設處理,不予沖抵。

第九條2005年前因發展小城鎮,地方政府鼓勵周邊居民在小城鎮所建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續,屬農業戶口被征遷人退出原籍宅基地的,屬非農業戶口被征遷房屋是唯一住房的,可按下列方式予以認證:

1、本鎮(辦事處)轄區內的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家庭人口認證安置;

2、非農業戶口和本鎮(辦事處)轄區以外的農業戶口,在證載或批准建設面積內,結合產權人戶籍家庭人口認證安置。

第十條除上述情況以外,本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被征遷房屋是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有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經調查,被征遷房屋是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前建設或購買(需提供原始購地建房手續或村民組、村委會或社區、鄉鎮或辦事處三級證明),實際居住至今且是其唯一住房的,經公示無異議後,每戶可按安置房綜合建設成本價購買一套不超過100平方米住房;被征遷房屋認證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按被征遷房屋實際面積購買,不足80平方米的,可購買80平方米,差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購買。

第十一條被征遷人安置時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必須依房確定被征遷戶,除能提供合法產權證明外,一棟自建樓房只能認定一個被征遷戶,以建房報批原始材料為依據。沒有相關資料證明,以村民組、村(社區)、鄉鎮(辦事處)三級確認的戶數為准。

第十二條對沿道路實際用於經營的住宅用房(具有三年以上營業證照,並且自領取證照後,按照規定的范圍連續經營至今,提供納稅憑證),可按實際用於經營的一層一進認證面積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按各地塊補償方案制定的標准為准。

第十三條拆除五保戶的住房按照地塊征遷方案貨幣補償,由村民委員會代為辦理。

第十四條拆除農用公共設施時,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由涉農部門參與蹉商,進行貨幣補償或修復。

第十五條拆除出租(出借)的住宅,對使用人不予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

第十六條拆除產權不明的房屋,由征遷人按規定將補償結果予以公告;逾期無人主張產權的,征遷人將所補償的款物交給有關部門代管,在此過程中征遷人申請公證部門對被征遷房屋證據保全後,予以拆除。

第十七條被征遷房屋的重置價、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等標准按《滁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滁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征遷重置價格等標準的批復》(滁政秘[2014]160號)、《滁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滁州市安置房綜合建設成本價格的批復》(滁政秘[2015]67號)相關文件執行。根據市場實際,上述標准實行階段性動態調整。

享受安置的被征遷人一律自行過渡,征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期房安置的,征遷人按每季度支付一次臨時安置費,至通知安置後一個月止;選擇現房安置的,征遷人只支付一個月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征遷人支付四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十八條被征遷人在征遷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區房屋徵收辦公室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按以下優惠政策獎勵。被征遷人未在征遷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或簽訂協議後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以下優惠:

(一)為鼓勵被征遷人早遷、快遷,征遷人給予被征遷人提前搬家獎勵。在征遷通知規定的獎勵時間段內簽訂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並交付騰空房屋拆除的,征遷人按被征遷房屋總價值(以認證房屋面積按貨幣補償方法計算)的15%給予獎勵。每推遲一天,遞減1.5%,超出上述時段未搬遷的,被征遷人不再享受獎勵。

(二)對在規定時間內搬遷,選擇高層安置的,比照多層安置房重置價結算。

(三)騰空被征遷房屋後抓鬮選擇安置房。

第十九條2005年航拍影像圖(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無的房屋未經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的,不予認證的房屋一律視為違法建設,不予補償安置。若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拆除的,給予150元/㎡的助拆費用;超出規定時間的,由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

入戶調查時搶建、搶裝的建築一律不予補助。

第二十條對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房屋(含2005年航拍影像圖有的,無2005年航拍影像圖的,以當地政府相關房屋普查資料或2010年地籍圖等為依據),超過規定的期限,被征遷人拒不簽訂協議,拒不搬遷的,由區城管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一條被征遷人與征遷人簽約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本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補償安置後,不再享受集體土地上宅基地權利。

第三章獎勵處罰

第二十三條兩區人民政府依照本細則,履行規定職責,依法和諧地完成本轄區內各項房屋征遷工作。未按相關法規執行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於市人民政府房屋征遷項目的,補償資金由市人民政府支付。市人民政府給予「區為主」工作經費和包干經費。

「區為主」工作經費按房屋終審認證(經抽查合格的)總面積×40元/平方米,包干經費按認證的航拍影像未顯示的房屋面積×150元/平方米的標准計算。

兩區政府按時完成房屋征遷任務的,足額發放;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任務的,扣減經費。

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范圍內的房屋征遷工作,上述經費由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市房屋徵收辦公室對各區房屋、人口安置終審抽查核定,給予結論。按征遷的房屋面積向各區房屋徵收辦收取適當的工作經費。

第四章附責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滁政[2008]35號)廢止。

第二十七條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征遷房屋及附屬設施,適用本細則。規劃區以外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滁州經開區、蘇滁產業園負責組織實施本區范圍內的房屋征遷工作,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作出征遷決定、公布征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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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拆遷房屋每人補償多少平方米

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2、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每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每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3、農民自建

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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