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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糾紛律師價格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4-03 16:58:59

❶ 家庭財產糾紛需要支付多少錢的律師費用

有錢任性,當然另一個說法是敗家子

❷ 家庭糾紛請律師大概多少錢

律師收費分涉及財產案件與非財產案件,前者按爭議標底收費,後者按件收費,都執行本省(市、自治區)的律師收費指導標准。這樣案件在經濟發達地區一般需要1000元以上,經濟欠民達地區一般在500元以上。

法務提示:家庭糾紛、民間糾紛適應於自我調解或民事調解,可以申請第三方、居委會、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或鄉鎮、社區人民調解中心進行調解,這些都是免費服務,沒有必要去花律師費的。

❸ 請問一般的家庭財產糾紛,請律師的費用大概是多少

離婚案件委託律師的律師費用可以跟律師協商處理,全國各地的規定標準是不一致的,通常情況下根據爭議的財產數額,是否有子女等情況確定。
僅以河北省為例,不涉及財產糾紛的收費三千。

❹ 家庭糾紛案打官司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離婚訴訟費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涉及財產的,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離婚律師費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涉及財產的按標的額累積收費

爭議標的(計算基數) 計算比例

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於¥5000元

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6%

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 5%

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 3%

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 1%

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 0.5%

❺ 家庭財產糾紛律師:財產分割糾紛如何申請仲裁費用如何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仲裁法》

1、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5、第五十五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6、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7、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收取仲裁費用的辦法,應當報物價管理部門核准。

二、《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納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納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納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納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納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納

❻ 家庭糾紛,律師費的多少錢

聘請律師需要花費多少的費用!
律師收費因地域、案件種類等因素收費標准相差很多。而且不同律師收費也都不同。一般都是協商收費。查看各地區律師收費標准。
刑事案件一般分階段(分別為偵查、檢察、審判階段)收費,也可以與律師協商全程委託。
律師接受委託後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並根據所處訴訟階段的不同享有不同的許可權。
具體收費標准鏈接: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准執業的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八條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准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准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託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託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結算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託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託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託人提供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託人提交代交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超越定價許可權,擅自製定、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予以處分。
第三十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7〕286號)和《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暫由各地制定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通知》(計價費〔2000〕3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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