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價格多少
① 交通安全統籌和傳統的車險有什麼區別嗎
統籌只針對貨車和特種車,自卸攪拌冷藏專項等等。統籌的保費計算方式是正常保費的0.4-0.65折扣,保費一般都是0.95-1.35,因為運營模式不同,成本較比保險公司低,如果運營的好,問題不大。統籌不是保險,是一種合同,是你和統籌公司簽訂的一份類似保險形式的合同。
知識拓展:
一、交強險
所謂強制保險,是指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和法規,凡是在規定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險。比如,世界各國一般都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為強制保險的險種。由於強制保險某種意義上表現為國家對個人意願的干預,所以強制保險的范圍是受嚴格限制的。我國《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二、強制保險的分類
強制保險可根據立法的部門不同分為三種類型:
1、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法定程序,由國家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頒布實施的強制保險條例,這種強制保險一般由國家授權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採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這類強制保險對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都規定了具體范圍,不論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是否同意,都沒有選擇的餘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約束,例如:我國的《飛機、火車、輪船旅客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這類保險的特點:
(1)強制性;
(2)對未按規定交納的保險費這採取滯納罰金;
(3)保障標準的統一性
2、在地方范圍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由地方政府通過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參加的保險,例如:我國已經有24個省、市對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採取強制保險的做法。
3、在特定行業內實施的強制保險
根據政府某些行政機構發布的有關法令,法規,規定凡從事某種經營活動必須投保相應的保險,否則不允許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例如:我國的各商業銀行向企業或者個人進行的抵押貸款規定,以不動產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時,必須對此抵押品進行保險。
② 車輛保險統籌什麼意思
統籌的意思就是車輛繳納商業統籌(簡稱統籌保險)由專門機構統一管理,一旦繳納費用車輛出現交通事故,由統籌企業賠償。屬於保險的新產品。
③ 統籌車險與正規車險的區別
統籌車輛保險與傳統車險的區別,我個人比較喜歡同商業險和與相互寶的區別作類比。它擁有與正規車險相似的理賠功能,但本質與商業車險不同。其中最大的區別是統籌車輛保險的本質不屬於保險,不受保銀保監會和保險法監管,應該是歸合同法。其次統籌車輛保險目前大部分是針對貨車和特種車等車量,一般也是擁有大量車輛的企業和個人在購買。
統籌車險全稱叫統籌車輛保險,它是屬於一種「共同保險」,指的是交通廳及原直屬企事業單位要根據自己擁有的汽車數量,為其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繳納了交通安全統籌費的汽車,在遭遇交通事故、受到自然災害、旅客意外傷害等造成損失時,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並且這部分經濟賠償是從安全統籌的費用中支出的。
統籌車輛保險是具有保險的部分性質的,其與正規的車輛保險還是有很多區別的。當車輛發生所有權轉移時,統籌車輛保險是無法像正規的保險一樣隨車一起過戶的,是需要車主退出原掛靠的運輸公司「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其次統籌車輛保險的理賠也並不像是正規的保險公司一樣有嚴格的標准和原則,並且我國《保險法》及銀保監會的監管范圍內也並沒有保護統籌車輛保險的理賠時效和理賠標准,對於如何理賠、理賠標准、賠多賠少、何時賠都是按「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合同約定。
統籌剛剛發展,好處是解決了一部分保險的不足,也彌補了保險公司的尷尬區域保險問題。缺點是國家相應監管與執行規則還不算完善。
④ 車輛統籌保險是什麼意思
統籌車險指的是汽車的統籌保險,它是屬於一種共同保險,指的是交通廳及原直屬企事業單位要根據自己擁有的汽車數量,為其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繳納了交通安全統籌費的汽車,在遭遇交通事故、受到自然災害、旅客意外傷害等造成損失時,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並且這部分經濟賠償是從安全統籌的費用中支出的
拓展資料
機動車輛保險即汽車保險(簡稱車險),是指對機動車輛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即「車險」,是以機動車輛本身及其第三者責任等為保險標的一種運輸工具保險。
其保險客戶,主要是擁有各種機動交通工具的法人團體和個人;其保險標的,主要是各種類型的汽車,但也包括電車、電瓶車等專用車輛及摩托車等。
機動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是以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可分交強險和商業險兩大類,而商業險又可以具體分為基本險(也稱主險)和附加險兩個部分。
機動車輛保險產生於19世紀末,世界上最早簽發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是1895年由英國「法律意外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費為10英鎊到100英鎊的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單,但汽車火險可以在增加保險費的條件下加保。
機動險種
機動車輛保險一般包括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包括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部分。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險(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險和乘客責任險)。
附加險包括玻璃單獨破碎險、劃痕險、自燃損失險、涉水行駛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車輛停駛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是車身損失險的附加險,必須先投保車輛損失險後才能投保這幾個附加險。
車上責任險、無過錯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等,是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必須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後才能投保這幾個附加險;每個險別不計免賠是可以獨立投保的。
⑤ 交通安全統籌就是車險嗎
駕乘人員補充意外傷害保險就是保障車上人員的意外事故,是一款有必要補充的保險產品。主要有身故保險金、殘疾保險金以及燒傷意外醫療保險金等保險責任。
駕乘人員補充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低,保額高,通常保障期為1年。實際具體保額以當時車上乘坐人數為准,可平均分配給乘客,大大減輕車主的賠付責任。
這是一款具有「跟車不跟人」特色的補充意外保障產品,就算不是車主駕駛,借給朋友或家人開,發生意外保險事故,該保險也能發揮作用提供保障。
作為有車一族,車輛是需要保障,但更重要的是得保障車內人員的安全。若對其感興趣,可打開相關保險公司車險官網詳細查詢。
拓展資料:
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額分配原則:
1、因駕駛員的意外身故,殘疾燒燙傷意外醫療保險全部歸屬於駕駛員。
2、乘客的意外身故、殘疾、燒傷意外醫療等保險金全部歸屬於乘客,保額以出險時乘坐車輛的人數為准,平均分攤給每一位乘客。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燒傷或支出醫療費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3、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葯物過敏、食物中毒;
4、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5、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葯物;
6、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7、被保險人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
8、被保險人在家自設病床治療等;
9、被保險人洗牙、潔齒、驗光、裝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聽器等;10、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
11、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轉院治療;
12、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⑥ 統籌車險保險公司靠不靠譜
統籌車險不是保險公司。
統籌車險是一個專業術語,全稱叫統籌車輛保險,指的是交通廳及原直屬企事業單位要根據自己擁有的汽車數量,為其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繳納了交通安全統籌費的汽車,在遭遇交通事故、受到自然災害、旅客意外傷害等造成損失時,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經濟賠償從交通安全統籌費中支出。
一、什麼是「車輛安全統籌」經部分媒體報道,一些車主在向運輸公司辦理掛靠手續時,除要繳交一定的費用外,會被要求加入「車輛統籌保險」,並繳納一定的統籌費用。因此,部分車主在加入「車輛統籌保險」後,認為「車輛統籌保險」就是車輛商業保險費,並且更劃算。
二、「車輛安全統籌」存在的風險據了解,消費者購買「車輛安全統籌」後,可能存在如下風險:
(一)退保風險。當車輛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並不能像真正的保險一樣隨車過戶,需要車主退出原掛靠的運輸公司「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此時便產生了「退保」糾紛。
(二)理賠風險。當車主遇到較嚴重的事故時,交強險並不能提供足額的保障,賠償不足的部分只能車主先行墊付,而後走上「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理賠之路。「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理賠並不像正規保險公司有嚴格的標准和原則,理賠時效及基本理賠規則也不在我國《保險法》及銀保監會的監管范圍之內,目前我國也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和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如何理賠、理賠標准、賠多賠少、何時賠都是按「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合同約定。
(三)糾紛處理風險。一旦發生退保或理賠糾紛,車主要麼沉默,要麼訴至於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除了增加貨車車主維權成本以外,根據目前全國關於「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判例來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決時,只能採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別法《保險法》。在法院認為統籌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即使訴訟後可以依據《合同法》賠付,但是運輸公司注冊資本有限,如果資產少無法履行合同,可能無法給予風險補償。
三、特別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第六十七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開展「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汽車服務公司不是經過合法批準的保險公司,不能從事保險業務,所開展的「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因此消費者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存在法律風險。請廣大車險消費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警惕「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相關信息,選擇正規的保險公司購買車險,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⑦ 統籌車險指的是什麼一般來說哪個保險公司最靠譜
統籌車輛保險指省交通廳和原直屬企事業單位根據其擁有的車號,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一計劃費用,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例如自然災害、事故等)後,可以從交通安全統一規劃成本中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很多車主在買車的同時也會選擇商業保險,所以車險的統籌對個人來說並不重要。統籌保險主要是指由社會保險基金在大面積內依靠社會保險經辦部門進行統一徵收和治理,並在分攤區域內統一調劑使用。統籌可以理解為統籌安排和統籌利用,可以看作是政府對某一行為進行的宏觀規劃措施。各統籌地區需要平衡各自責任區的養老保險基金。
很多保險公司都會有客戶忠誠度管理系統,對於一些年份的保險客戶,每家保險公司都會有一些額外的服務,比如保費是優惠政策。如果您更換保險公司,由於客戶不是公司的續保客戶,在確定保費時無法使用部分續保折現系數,這確實是一筆損失。我們所有的,換保險公司等於重新投保,需要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和復印件,機動車資料證明(旅行證或機動車登記證及復印件)等資料,向保險公司投保,必要時還需要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進行車輛檢驗。
⑧ 交通安全統籌保險
統籌制度要求省交通廳原直屬企事業單位按所擁有的車輛數目繳納交通安全統籌費,用於參加交通統籌的車輛在遭遇交通事故以及受到自然災害、旅客意外傷害等情況後的各種經濟賠償。
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包括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8)寧夏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價格多少擴展閱讀
保險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是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還是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都屬於保險車輛增加危險程度。
超出了保險責任正常所承擔的范圍,故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清障車拖帶障礙車不在此列)。但拖帶車輛和被拖帶車輛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發生車輛損失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對車輛損失部分負賠償責任。
⑨ 統籌車險與正規車險的區別有哪些
統籌車險擁有保險的部分性質,與正規車險區別很大,當車輛發生所有權轉移時,統籌車險並不能像真正的保險一樣隨車過戶,需要車主退出原掛靠的運輸公司「機動車輛安全統籌」。
統籌車險的理賠並不像正規保險公司有嚴格的標准和原則,理賠時效及基本理賠規則也不在我國《保險法》及銀保監會的監管范圍之內,如何理賠、理賠標准、賠多賠少、何時賠都是按「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合同約定。
另外,一旦發生退保或理賠糾紛,只能採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別法《保險法》。在法院認為統籌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即使訴訟後可以依據《合同法》賠付,但是運輸公司注冊資本有限,如果資產少無法履行合同,可能無法給予風險補償。
因此消費者購買統籌車險時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警惕「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相關信息,選擇正規的保險公司購買車險,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拓展資料:
商業險主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機動車輛損失險承保被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的一種保險。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對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金額,也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⑩ 車險買統籌保險可靠嗎
不建議買。建議買強險和三險之類的,不建議買車輛統籌保險。
統籌車險不是保險公司的。統籌車險是一個專業術語,全稱叫統籌車輛保險,指的是交通廳及原直屬企事業單位要根據自己擁有的汽車數量。
為其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繳納了交通安全統籌費的汽車,在遭遇交通事故、受到自然災害、旅客意外傷害等造成損失時,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經濟賠償從交通安全統籌費中支出。
購買注意事項
一、不要重復投保
車主們在投保汽車保險的時候要避免重復投保,有的車主可能會認為自己在某一方面出險的幾率比較大,就重復投保這個險種,認為這樣就可以得到重復的賠款。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即使車主重復投保了一個險種,涉及到賠款問題也不會得到超額的賠償款。
二、不要超額投保或不足額投保
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超額投保、不足額投保都不能獲得額外的利益。
三、保險要保全
有些車主為了節省保費,想少保幾種險,或者只保車損險,不保第三者責任險,或者只保主險,不保附加險等。其實各險種都有各自的保險責任,假如車輛真的出事,保險公司只能依據當初訂立的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給予賠付,而車主的其它一些損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賠償。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車輛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