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最低標准加班費是多少
⑴ 天津市最低加班費標准
法律分析: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由每月大約1950元、每小時大約11.2元,調整為每月大約2050元、每小時大約11.8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⑵ 天津市加班工資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加班費具體標准: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准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⑶ 天津市工資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分析: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准為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為22.6元。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且津貼、加班工資、社會保險費等不納入最低工資中。
法律依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社局關於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第一條 月最低工資標准由2050元調整為2180元。
⑷ 天津最低工資標准2021是多少
2021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分為月最低工資標准和最低小時工資標准,其中: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標准由每月2050元調整為每月2180元,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標准由每小時20.8元調整為每小時22.6元。
一、最低工資標准
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資標准每一至三年調整一次。 截至2021年9月份,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江蘇、浙江、湖北7省級行政區的月最低工資標准超過2000元。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度由來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於2003年12月30日頒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並報經勞動保障部同意。《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工資標准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
⑸ 天津最低工資標准2022年
截止目前,天津市尚未發布新的最低工資標准,仍然按照2021公布的執行。
2021年4月30日,天津市人社局印發通知,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進行調整,新標准自7月1日起執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准分為月最低工資標准和最低小時工資標准,其中: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標准由每月2050元調整為每月2180元,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標准由每小時20.8元調整為每小時22.6元。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和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各類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准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包含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工作環境或條件下發放的津貼以及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小貼士:
月最低工資標准和最低小時工資標准分別是什麼?
最低工資標准包括月最低工資標准和最低小時工資標准兩種形式。
★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按月計算的,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是按小時計算的,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⑹ 2021年天津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為2180元。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每年7月調整一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准分為月最低工資標准和最低小時工資標准,其中: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標准由每月2050元調整為每月2180元,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標准由每小時20.8元調整為每小時22.6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⑺ 天津市加班費最低標準是多少,以每小時多少錢計算(工作性質是上24休48)
沒有最低標准,是按每天平均工資除以8小時的1.5倍計算。
您這種工作時間比較特殊,一般情況下也是按平均小時算的。
以11月舉例,11月的工作日是22天,22*8=176小時,就是說本月的工作時間為176小時,您算下您的工作時間,超出的應該就算是加班。
另外,您也可以咨詢12333,天津市勞動局咨詢熱線,咨詢下相應的政策
⑻ 天津市加班小時標准
法律分析: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休息日加班應當補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安排加班的情形除外,其他情形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工會和勞動者同意。且每天安排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的,應當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於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不應安排補休,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