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鄉區棚戶區改造標准多少
『壹』 棚戶區改造補償標准
應當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准。
法律依據:《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拆遷面積、拆遷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分別為30%、70%),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拆遷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遷建築面積,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依據。
拆遷戶數以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依據,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系數。
『貳』 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補償標准計算方法如下: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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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
1、實物安置
2、貨幣補償
各地區要按照中國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依法實施徵收,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棚戶區改造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要按照中國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區可以探索採取共有產權的辦法,做好經濟困難棚戶區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參考資料:
棚戶區改造-網路
『叄』 棚戶區改造國家補償標準是什麼
棚戶區改造國家賠償標准為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兩種,實物安置主要包含三個補償內容:
1、規定一定比例的面積置換;
2、將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就是把房屋折算成價格,和房屋的新舊、裝修、結構都有關系;
3、其他的搬遷獎勵。貨幣補償標准為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是指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年度或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市場交易的平均單價確定,報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外公布的房屋基準價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
第三條
加快項目前期工作,做好徵收補償工作。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願選擇。各地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依法實施徵收,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棚戶區改造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區可以探索採取共有產權的辦法,做好經濟困難棚戶區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禁止強拆強遷,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以通過提供租賃型保障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納入當地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肆』 棚戶區改造國家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棚戶區改造補償標准如下:1、第六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3、第八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
法律依據:《棚戶區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縣財政局收到專項補助資金後,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當年城市棚戶區改造建設目標任務下達後,將資金按照棚改項目建設任務套數分解到具體項目,由項目管理單位按相關規定支付。
第八條 項目管理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虛作假和違規虛報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補助資金。
『伍』 農村棚戶區改造的補償標准有哪些
棚戶區改造補償標准有現金補償和房屋置換。現金補償根據房屋的新舊、裝修、結構將房屋重置成新價格補償,同時給予其他的搬遷獎勵,房屋置換的補償為1:1.5的面積置換。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陸』 棚戶區改造國家補償標準是多少
根據《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棚戶區改造補償標准如下:1、第六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1)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2)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以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徵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築面積。(3)徵收(收購)戶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4)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系數。3、第八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1)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2)上述過程+(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3)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面積。(4)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戶數。(5)上述有關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和戶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