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辭職明天走會被扣多少工資
A. 工作10天辭職有工資嗎沒簽合同+公司包吃住
沒簽合同工作十天辭職有工資。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B. 急辭工扣30%工資
法律分析:
按勞動法規定,職工遇突發事件,可以辭職。工資按離職那天之前發放。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發工資。另外,因為急辭工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前提下可以暫時不予發工資,待其交接完畢後再予以發放。公司可以扣除的僅為其當月應繳納的保險費、住宿費等應扣除的費用。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關於職工突然急辭應該如何處理的規定。所以員工急辭時,一般會採取曠工三天,從而來達到自動離職的目的。1、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通常會全額結算勞動者的合法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常會扣除招聘勞動者的造成的相關費用。
3、勞動者急辭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相關的賠償。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是不能急辭急走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衍生問題:
如何舉報拖欠工資?
勞動者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公司拖欠工資,勞動監察部門不一定會受理匿名舉報,如果勞動者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部門肯定會向公司透露勞動者信息,勞動部門需要協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事宜,如果不向用人單位溝通相關信息,無法為勞動者主張要求用人返還拖欠工資事宜。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優點:方式簡單。
C. 辭職不滿30天就走了,扣除工資合法嗎
法律分析:辭職不滿三十天就走了違法。合同未到期辭職,勞動者未提前30天辭職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D. 打了辭職報告沒有交接工作就直接走人會有什麼後果
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序辭職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2、如果職工自離,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現在很多公司在錄用新員工時都會做背景調查,其中調查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你為什麼離職、離職時跟原公司的關系如何。一旦您被新公司知道沒有按照規定提前一個月辭職以及直接撂挑子走人了,那就會被認為是一位極不負責任的人。這樣的人是絕不可能被錄用的。4、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而且還有義務做好工作交接,辦理離職手續。而一般公司對待未經同意擅自離職的員工也都有相應的處理方法。最常見的就是不給結算工資、不開離職證明。即使您不在乎這點工資,但是拿不到離職證明就很難在新的公司入職。因為,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幾乎所有公司都要求新員工提交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拓展資料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參考資料:
E. 未提前30天申請離職走了會扣工資嗎
沒有提前30天申請離職,如果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會依法結清工資,但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對賠償有異議的,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證明。
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一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辭職未滿30天強行離職扣不扣錢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首先,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苛扣工人工資,苛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法,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建議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但是急辭工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如果給單位造成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就不是扣工資那麼簡單了。如果急辭工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則單位不能扣工資。公司可以按比例扣費。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申請離職,未完成交接任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依法按比例扣工資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F. 急辭工3000扣多少工資
一般急辭工扣一半的工資,也就是說差不多一千五左右。提前辭職走人,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從而給所在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這種情況下單位可以要求做出賠償。因為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1.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急辭工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2.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因急辭工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存在剋扣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勞動爭議發生後,尤其是工傷待遇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應當首先進行協商,以達成解決方案。這是最為常見的、也往往是雙方都容易接受的。事實上,矛盾不太尖銳的工傷待遇爭議,常常都是以這個程序來解決的。對職工來講,尤其要注意使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因為發生工傷的職工,往往還要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如果過分強調用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可能會為今後的工作帶來不便。當然,我們並不是說要對用人單位作不恰當的妥協,而是想要強調,協商是雙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G. 辭職未滿30天離職扣多少工資
勞動者未提前三十天辭職,雖然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但如果她的行為並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無追責;如果勞動者的違法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賠償額度的確定一般執行勞動合同的約定與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規定,沒有約定或規定的,可以是全額賠償(但必須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承受能力),也可以部分賠償,則適用的規定一般不超過工資額的20%(這個額就根據工資支付方式,如果是月工資結算的,可以是月工資的20%。
勞動者未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如果就要離職的話,用人單位是無權扣留勞動者的工資的,但作為單位的損失部分,勞動者是必須進行賠償的。所以,用人單位無權以勞動者未提前30日辭職為由扣留勞動者的工資。同樣,勞動者如果沒有按照法定的辭職流程和公司的離職程序辦理,那麼法律上面也規定了相應的員工賠償用人單位相關損失的條款,也就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發生的招聘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等,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計算出員工不按照程序辭職需要賠償單位的費用。扣除這些費用就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扣除的費用少於勞動者的離職工資,那麼餘下的部分就必須發放給離職員工,如果扣除的費用超過員工的離職工資,那麼單位就可以扣留不發放並且視情況決定是否向離職員工追償餘下的損失。可見,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需要按照法定的辭職流程來辦理,法律並非偏向誰,對單位和勞動者都有相關的離職處理規定,誰違規了,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因此,雙方都最好按照勞動法律規定的辦法來行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H. 我辭職一年多了還能領失業保險嗎我離職一年能領
不能的,必須非主觀意願才可以享受。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必須是非個人意願失業,而是單位原因遭辭退、解聘、開除或者其他原因,比如被判刑羈押自動離職、個人身體不好實在無法勝任工作等。如果個人對工資待遇、工作環境、人際關系等不滿主動辭職,是無法享受的。當然如果你跟單位關系好,叫他開個被單位解聘的證明給你就可以了。而且根據你說的情況,繳滿12個月,只能享受2個月的失業金,如果你是農參保方式,2個月一共只能享受大概700-900,一次性領取;非農參保方式就翻倍,但是要分月領取。我就是失業保險業務工作人員,有什麼不明白就問我好了
I. 辭職未批直接走人工資扣多少
一、辭職未批直接走人工資扣多少
1、辭職未批直接走人,工資扣多少通常各班級具體情況決定。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二、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有哪些
損害勞動者的權益為:
1、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 隨意延長工時或不安排勞動者休息;
3、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
4、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5、 未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
6、扣押勞動者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7 、節假日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8、 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
J. 提前辭職扣工資合法嗎
離職提早走扣工資是合法的,職員在入職之後就需要遵守公司的約定,對於想要離職的,必須要提前跟公司報備,並且不得提前走,否則公司可以收到經濟損失為由,扣除該職員一定比例的薪資,並且此時職員若是有異議也是不會被受理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需要提前三天;勞動者在試用期結束後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申請離職,未完成交接任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依法按比例扣工資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