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有多少
1. 疫情期間基本工資
法律分析:上班員工發放標准:工作日,工資正常發放;休息日,如果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如果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屬於法定休假日的為大年初一至初三(1月25日—27日),這3天如果加班,企業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准的300%支付工資。
2、國務院將春節假延長到了大年初九(2月2日),按照相關文件精神,初四至初九這段時間,如果加班,企業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未上班員工發放標准:員工因為有疑似症狀被隔離的,在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報酬應當全額支付(包括津貼及補貼),直到員工確診患病或者解除隔離恢復正常上班。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公司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在情況允許的話簽訂待崗協議。並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2. 疫情期間上班工資幾倍
受疫情影響,目前多數省份已經宣布延遲企業復工,在此期間,上海表示,延遲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休息的職工應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上班的應補休或支付兩倍工資。隔離治療期間,人社部明確規定,企業應向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支付工作報酬,並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3. 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員工工資這樣計算:1、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企業應支付職工標准工資;2、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正常上班,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3、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沒有正常上班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4. 疫情期間工資怎麼算
疫情中工資的發放辦法:如果職工正常勞動的,按正常的工資水平來發;如果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來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來發;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則只發放生活費。
【法律依據】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5. 試用期疫情期間有工資嗎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試用期有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6. 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准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工資的發放標準是停產不超過一個月的情況下按勞動合同的約定付工資,停產超過一個月,但也已經復工了的企業,對能夠正常提供勞動的這些職工,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發工資,對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職工,按政府規定的標准發生活費就行了。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調整薪酬。(1)通過與員工逐一協商,針對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問題簽署專門的《補充協議》《承諾書》等類似書面文件,明確該期間工資獎金計發的方式、金額,由員工逐一簽名確認,公司留存備查。(2)在企業工資支付周期屆滿後,就該周期支付情況,與員工簽署《結算書》、《確認書》等類似的書面文件,表明員工對工資的構成、項目、金額、扣款等所有事項均確認無誤。(3)通過招開職工大會(採取線上等非接觸的形式開會),職工代表會或與工會平等協商討論後,出台企業關於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工資獎金計發問題的文件,將文件向員工公示。公示後,作為特殊的規章制度執行。但需確保該規章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即規章制度的內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7. 疫情期間員工工資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正常上班的按平時工資算,沒有正常上班的按疫情期間作出的規定工資計算。各地政策不一。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8. 疫情期間正常上班的人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上班工資照常計算,對被採取隔離措施的員工,企業應當支付正常工資。隔離結束後,企業對仍需進行治療的患者,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且不能辭退員工。
法律依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9. 疫情期間放假工資怎麼算
疫情期間職工工資發放分以下幾種情況:1、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等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用職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如果職工用完各類假期但是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江蘇省的生活費標準是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2、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利用網上辦公、在家裡辦公,視為正常上班,應依法支付工資。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在家裡完成工作任務,職工在家裡工作也是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如果職工的工作量沒有減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准發放;如果職工工作量不足,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准。3、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復工的,在此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其正常工作時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但是不包括加班費(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定額加班費除外)、各類特殊情況下非固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或者獎金。4、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的疫情結束前無須支付工資的協議也可能會被認定無效。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一致調整該期間薪酬,薪酬也不應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標准,且用人單位應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除非當地政府另行頒布了優惠措施。但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酌情減少或取消獎金的支付的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用人單位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第四款;第二條;原勞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十二條
10. 疫情期間有沒有工資啊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不上班是有工資發放的,具體發放多少要看企業的狀況以及當地的工資水平。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