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林地補償每畝標準是多少
『壹』 林地補償標准規定
林地補償標准具體如下:
(一)林木補償費。1、防護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蟲防治、護林防火等,下同)全過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時林地上的林木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1000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計算。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徵用、佔用時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2000~3000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徵用、佔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常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5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築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森木植被恢復費暫定每畝30000元,免交墾復基金。徵用、佔用林地單位在被徵用、佔用林地鄰近補足林地的,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三)林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貳』 林地補償標准每畝價格是多少
法律分析:林地補償費: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徵用、佔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叄』 林地佔用補償標准
林地佔用補償標准有以下幾點:
1、防護林地、用材林地的補償費標准: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經濟林、竹林的補償標准: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3、特殊用途林的補償標准為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徵用、佔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
4、苗木以徵用、佔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肆』 徵用林地補償每畝林地多少錢
林地征地補償標準是按照1-3年、4-13年、14-20年、21年以上等年份進行階梯性分段補償,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征地是國家為實現公共職能的需要建設公共設施,對國家土地進行總體規劃所進行的一種行為,會對土地原有的使用人進行相應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伍』 林地補償標准每畝價格
1、 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陸』 徵收林地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徵用林地補償費分為以下六種:
1)防護林地補償費標准: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徵用、佔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3000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徵用、佔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築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柒』 國家徵用林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林地徵用補償標准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土地上附著青苗費,每個地方每個時間段的具體情況不同。林地徵用是國家對土地進行的總體規劃,是整個國家發展的影響因素,在征地過程中會完全保障人民相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捌』 急!急!急!急!急!急! 有沒有人知道三門峽青苗補償標准!在線等
第十六條 果樹及經濟作物補償標准如下: (一)龍眼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於300元/株; 2. 樹冠2-4米:300-5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於350元/株; 2. 樹冠2-4米:400-7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補償費 1. 有收益(樹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樹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補償費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補償費 1. 有收益(已掛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類木本果樹補償費 1. 有收益:80元/株; 2. 未有收益:20-40元/株。 (七)葵樹補償費 1. 樹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樹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補償費 1. 每叢10支以下:3-15元/叢; 2. 每叢10支以上:15-40元/叢。 (九)落羽杉、水松、苦練樹等人工種植的樹木補償費 1. 胸徑10厘米以上:30-50元/株; 2. 胸徑10厘米以下:不多於30元/株。 第十七條 林木補償標准如下: (一)商品林補償費 1. 近熟林、成熟林或過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 2. 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2倍補償; 3. 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3倍補償; 4. 未成林:按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商確定具體補償金額; 6. 經濟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3倍補償; 7. 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過熟林的劃分標准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齡組劃分標准》(附件3)執行; 8. 以生產小苗木(如營養袋苗)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園林苗圃、果樹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3倍補償;3年及3年以內新建的苗圃:按當年投資額的3倍補償; 9. 以生產大的觀賞苗木為主的周期較長的綠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較易成活的,付給移植補償費;不能移植或移植較難成活的,按苗木的實際價值補償; 10. 參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資成本及木材市場價格,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的林木補償具體標准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准》(附件4)執行;成熟林(過熟林)的林木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商確定。 (二)生態公益林補償費 1. 按佔用商品林林地的補償標准加倍補償; 2. 生態公益林齡組劃分標准按《生態公益林齡組劃分標准》(附件5)執行; 3. 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的生態公益林具體補償標准按《生態公益林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准》(附件6)執行;成熟林(過熟林)的生態公益林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商確定。
『玖』 林地補償新標准價格表
法律分析:林木補償標准
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