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烈屬子女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Ⅰ 烈士的撫恤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五條 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Ⅱ 烈士的家人如何安排 撫恤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根據死亡性質合死亡時間的工資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准:如果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加烈士本人四十個月的工資。如果是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另加烈士本人四十個月的工資。
二:定期撫恤金。為了保證烈士家屬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全國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烈屬可以定期的領取一定的撫恤金,這種定期撫恤金隨著國家經濟水平的發展逐步予以提高。
法律依據:《烈士褒揚條例》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准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准可以適當提高。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不屬於前款規定范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
Ⅲ 江蘇省烈士子女每年補貼多少錢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規定,該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包括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以下簡稱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定期生活補助由中央財政統一支付,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發放時間從2011年7月1日起計算。
Ⅳ 烈士家屬待遇
1、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8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2、一次性增發撫恤金。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立一等功的,增發25%;立二等功的,增發15%;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3、一次性特別撫恤金。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除按照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上述三項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4、定期撫恤金。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烈士遺屬,由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還可定期領取一定的撫恤金: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
Ⅳ 烈士子女撫恤金標准
法律分析:烈士和因公犧牲的撫恤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計算。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Ⅵ 啟東市烈士子女每月撫恤金多少錢
摘要 《關於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規定,該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包括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以下簡稱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定期生活補助由中央財政統一支付,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330元
Ⅶ 烈士子女去世後的補助
法律分析:根據死亡性質合死亡時間的工資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准:如果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加烈士本人四十個月的工資。如果是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另加烈士本人四十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Ⅷ 烈士子女過世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烈士家屬補助標准,凡是按規定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優撫對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烈士的撫恤金由兩部分構成:一:根據死亡性質合死亡時間的工資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准:如果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加烈士本人四十個月的工資。如果是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另加烈士本人四十個月的工資。二:定期撫恤金。為了保證烈士家屬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全國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烈屬可以定期的領取一定的撫恤金,這種定期撫恤金隨著國家經濟水平的發展逐步予以提高。
法律依據:《烈士褒揚條例》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