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的標準是多少
1. 怎樣判斷商品相同或者類似
商品相同或者類似 所謂商品相同是指商品的名稱、性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例如,甲企業使用某個商標的商品是列印機,乙企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也是列印機。商品是否相同的判斷非常簡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標法》第52條第(一)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著特定聯系的商品。
商品是否類似的具體判斷參見本章中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的判斷要點」。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修正)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
在新穎性審查中,「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這兩個概念不僅影響商標的注冊程序中的審查、異議、駁回復審、爭議等一系列活動,而且也是判斷侵權與否的關鍵性概念。 可以這樣說,在一定意義上商標注冊和管理,基本上是在解決這兩個概念的確切判斷。判斷正確與否,就會直接影響到商標授權和商標案件處理的正確與否。 類似商品是指由於商品生產工藝、主要原材料、或者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銷售等具有某些相同之處。消費者會認為它們是可能相同的來源,這些商品互相稱為類似商品。如墨水與墨汁;毛巾、毛巾被與枕巾等,它們每組中的兩商品互相為類似商品。 判斷商品是否類似,也應當考慮多種因素,不僅要看類似商品所具有的相對性,也要看其可變性。判斷類似商品的主要標准主要考慮四點: (1) 生產製造部門是否一致; (2) 原料、質量是否一致; (3) 銷售部門是否一致; (4) 用途是否一致。 近似商標是指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如果其「音」、「形」、「意」近似,容易使消費者混淆的,即為近似商標。如商標圖形近似的圖形商標;圖形商標與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圖形近似的;文字商標與圖形商標指同一事物的;商標圖形雖不近似,但文字讀音相同並無法區別其所指事物的;使用不同的文字,但其含義相同的商標;商標設計思想和色彩相近,且整體觀察容易混淆的商標。以上這些情況的商標,都為近似商標。 在審查實踐中,對於近似商標的判斷比較困難。要從復雜的具體情況中進行分析。一般說來,除了考察商標的近似程度和商品類似程度以外,還要考察與其相近似的商標在消費者中的馳名程度。對於馳名商標,在近似商標的判斷上更為嚴格一些,這是鼓勵創名牌和切實保護名牌及維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也是國際上的慣例。
3. 商標的相似度為多少,才算侵權
指的是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兩者在視覺上基本上沒有差別算侵權。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相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還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情況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要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以及知名度。
一、商標注冊申請有兩種途徑:
1、自行辦理,由申請人或經辦人直接將申請文件遞交到商標局商標注冊大廳(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商標局在京外設立的商標審查協作中心,或者商標局委託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設立的商標受理窗口),申請人也可以通過網上申請系統提交。
2、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代理機構可以將申請文件直接遞交、郵寄遞交或通過快遞企業遞交商標局,也可以通過網上申請系統提交。在文件送達方式方面,申請人自行辦理的,商標局的各種文件是送達當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機構。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但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可以自行辦理。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事宜的,應准備的書件和辦理程序可以向商標代理機構咨詢。
二、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
1、商標注冊先行策略:
先注冊才有利於保護商標,未注冊商標始終處於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准注冊而被禁止使用。因為沒有注冊商標而受損的案例層出不窮。
中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的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也就是說,要取得商標專用權,保護企業的商品,應進行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
2、商標設計創意策略:
選擇組合商標和顯著性強商標,商標可以有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6種要素組成或組合組成,如何設計選擇最佳方案應慎重考慮。
根據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3、商標的注冊范圍策略:
用防禦商標一主多輔類別注冊,一般企業除應注冊一個主要類別,也應注冊相關類別,以使企業可以有擴張的空間。
商標注冊要適當選擇注冊的范圍,即應選擇適當的類別。中國根據《國際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制訂中國使用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分為45個類,其中第1-34類為商品類別,第35-45類為服務類別,商標注冊應確定申請的類別。
4、商標的地域注冊策略:
進行商標的跨國注冊,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商標也一樣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在一國為注冊商標,不一定在他國為注冊商標。
天津的鸚鵡手風琴好不容易打開日本市場,卻發現「鸚鵡」已被日本人注冊,成為日本人的籠中之鳥,日本人反而以此作「技術入股」,凡「鸚鵡」在日本市場出售,須交15%的商標專用銷售費,以致廠家只得忍痛,把「鸚鵡牌」改為「蜻蜓牌」。
5、商標注冊的聯合商標策略:
同類商品注冊多個商標以作防衛。
企業可以注冊聯合商標,聯合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所有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幾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圖形近似,這些的商標稱為聯合商標。
4. 商標侵權相似認定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一般判定商標侵權相似的標准方法如下:
(一)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5. 什麼是「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的區別有哪些
一、類似商品
在新穎性審查中,「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這兩個概念不僅影響商標的注冊程序中的審查、異議、駁回復審、爭議等一系列活動,而且也是判斷侵權與否的關鍵性概念。
可以這樣說,在一定意義上商標注冊和管理,基本上是在解決這兩個概念的確切判斷。判斷正確與否,就會直接影響到商標授權和商標案件處理的正確與否。類似商品是指由於商品生產工藝、主要原材料、或者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銷售等具有某些相同之處。消費者會認為它們是可能相同的來源,這些商品互相稱為類似商品。如墨水與墨汁;毛巾、毛巾被與枕巾等,它們每組中的兩商品互相為類似商品。
二、「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的區別
判斷商品是否類似,也應當考慮多種因素,不僅要看類似商品所具有的相對性,也要看其可變性。判斷類似商品的主要標准主要考慮四點:
1、生產製造部門是否一致;
2、原料、質量是否一致;
3、銷售部門是否一致;
4、用途是否一致。
6. 近似商標判斷標準是什麼
一、近似商標判斷標准——文字商標 (一)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三)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沒有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除外。 (五)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六)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七)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八)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九)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一)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二)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三)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四)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五)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六)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近似商標判斷標准——圖形商標 (一)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近似商標判斷標准——組合商標 (一)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三)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四)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因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五)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相比較而存在,沒有注冊商標,也就沒有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中所針對的近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構成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再屬於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標問題了。 4、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已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不會造成誤認,也不屬於近似商標了。 5、申請的商標為英文,要審查所對應的中文意思來進行比對,若英文主要構成部分有相對應的中文意思,對應的中文意思也已經有注冊在先,就屬於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