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里小區停車位多少錢一個月
① 小區停車位出租大概價格
每個地方的車位租售價格都不一樣,但你可以這樣來測算,一般車位租價和售價的比例為1/360左右,比如售價18萬的車位,租價一般在500元/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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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生活的小區中都有很多停車位,你會發現有很多不是業主的人將車停在自己的小區里,那麼,小區的車位能對外出租嗎?出租獲取的收益歸屬所有呢?如果可以出租,誰能來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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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車位能對外出租嗎?
這裡面,我們要注意區分幾種情形:
第一,如果是利用小區的共有部位進行停車,那麼這個車位是所有業主共有的,沒有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誰也不能對外出租。
但是,實踐中我們看有很多時候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確確實實將業主共有部位劃成了車位,也對外進行了出租,如果這樣,就需要咱們小區召開業主大會,共同決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停止這種非法的侵權行為,所得的收益呢,扣除一定的管理成本後應該都歸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說小區里本來就有規劃的停車位,這里注意,是規劃的車位,而且往往這種規劃的停車位都是開發商所有的,有的開發商還有車位產權證。
那麼,是不是開發商有車位的產權證就可以隨意出租給別人呢?
這個也不是。根據2020年剛剛通過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那什麼是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呢?
通俗地說,就是如果出售車位的,應當優先出售給小區的業主;如果計程車位的,應當先出租給小區的業主。如果出租或者出售以後,車位還有剩餘呢?
按照法律規定,產權人可以臨時按月出租給小區外的人。這里注意,只能是臨時性的、按月出租。如果開發商任意妄為,房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退還違法所得,並且按照違法車位的個數進行罰款。
第三,如果開發商利用地下人防工程進行停車管理,那麼開發商首先應該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證才可以,在具有使用證的情況下,停車管理所得的收益,一般都由開發商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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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停車位的收費誰來定價?
有很多小區,業主最開始停車的時候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或者繳納的費用比較少,為什麼呢?
因為那個時候房屋剛剛交付,業主入住人數並不多,整個小區的管理還沒有完全到位,所以停車管理一直沒有提到日程。
後來,隨著小區的不斷成熟、不斷完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開始調整車位的收費價格,有的價格調整的還非常離譜。於是,業主對此產生了極大的不滿,雙方矛盾非常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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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個地下停車位的收費誰來定價呢?是不是有一定的限制呢?
其實啊,地下車位有兩種
一種是開發商在建設房子時候就已經規劃的地下車位, 這個地下車位是開發商單獨出資、單獨規劃建設的,此時開發商是產權人。
另一種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 由於開發商往往是人放工程的使用人,所以一般都會利用人防工程用做停車位進行管理。既然開發商是產權人,或者是使用權人的身份,對於車位的出租價格有一定的決定權,由於我們是市場經濟,政府對於市場收費沒有定價的權利,所以開發商所確定的價格自然沒有一定的標准或者限制。
雖然政府沒有定價或者是限制價格的權利,但是政府有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職責,所以開發商即便調整車位的租賃價格,也應該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調整,這也是企業應該具有的社會職責。
② 小區內地下停車場收費標准多少
停車費的收費標准,每個省市都不相同的。根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其中,住宅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具體定價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保有量和停放服務供求關系確定。所以停車費的收費標准,每個省市都不相同的。根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按照《民法典》等相關規定,佔用小區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其資產屬於業主共有。對業主共有場地設置停車場(泊位),應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確定,未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自行設置停車場收費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相關規定。物價部門將積極向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反映,督促糾正該行為,同時建議業主可向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③ 小區停車收費標准
小區停車收費標准如下:
1、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每車每月70元。臨時進入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2、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准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④ 一般小區停車費是多少
現在小區停車費也不便宜了,過夜更貴,你可以在附近找找看其他便宜的停車場,或者可以在手機上裝個「0元停車」,查查看附近的免費停車場,或者停車費便宜的停車場。
⑤ 一般小區的月停車費是多少
一般小區的月停車費是600元左右,不同區域月租不同。停車服務收費最高70元/車/月。臨時進入居民住宅小區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
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停車場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於停車場的維修養護,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規則須知:
1、如果建設單位將規劃的整個停車場以車位形式出售或贈送給業主,則各個車位屬於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停車場內的公共部分,如車道,屬於所有擁有車位所有權的業主共有。
2、 如果建設單位將停車場的車位出租給業主,則停車場的所有權歸建設單位享有,而使用權歸承租車位的業主享有,業主交納的費用是車位的使用費,該費用的標准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⑥ 小區停車收費標准2021國家規定
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每車每月70元,臨時進入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根據相關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所以很多小區內的車主有疑問,都屬於業主共有了。
因為小區內物業收取的停車費性質是保管費,業主擁有所有權和物業收取保管費並不矛盾,就像需要交物業費一樣。除非是小區不需要物業,才不需要交停車費、物業費。
拒絕交小區停車費
需要看情況決定,如果小區在開發的時候規劃有停車的場地,那麼這種停車場地的所有權屬於開發商。開發商有權出租、出讓,這種情況只要開發商收費合理,是需要繳納停車費的。如果收費不合理,可以拒絕繳納停車費。
如果在小區內沒有規劃有停車的場地,是佔用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等地方建設的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種情況物業也可以收取停車費,按以上所說的屬於保管費。但如果物業只收費不作為、收費高或者是沒有很好管理好小區停車的情況,可以拒絕繳納停車費。
⑦ 一般小區停車收費標准
一般小區停車收費標准。一般小區按每月每車計算是600元左右。臨時停靠車輛,有的單位是不收錢的。但有的小區按每每小時兩元收費。可以這么說,每個小區的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⑧ 一般小區的月停車費是多少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5
⑨ 國家規定小區停車收費標準是什麼
答:根據法律規定,小區內規劃的道路、綠地等屬於業主共有的區域,業主停車不需要交納停車費。業主共有區域外停車收費方式:
1、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每車每月70元,臨時進入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2、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准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含車庫公共照明用電費用)。
1)多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2)高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3)多層、高層混合住宅小區共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3、租用地下車庫(車位)和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