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黃南拆遷標準是多少
⑴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關於城市房屋的拆遷補償標准規定為:1、由地方政府在國家規定的大前提下制定具體的標准。2、房屋拆遷補償的項目一定會包括對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⑵ 西寧市房子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沒有固定標准。基本是等著回遷安置
⑶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一般多少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一般包括下列房屋拆遷的賠償項目:1、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房屋徵收發生的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的補償;3、因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⑷ 拆遷標準是什麼最低補償金是多少
拆遷補償的最低補償價是房屋拆遷的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土地上附著的青苗費、拆遷造成的損失補償以及獎勵構成,會根據人口數和徵收面積來確定。每個地方的具體征地補償政策會根據具體的經濟情況和其他因素來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⑸ 搬遷費和安置費補償標準是多少
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⑹ 西寧市拆遷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
西寧市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一、產權交換式補償;二、貨幣補償。西寧市產權交換式補償。西寧市房屋價值補償標准: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⑺ 西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拆遷范圍內居住並持有常住房口的公民或在拆遷范圍內辦公、生產、營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託拆遷。成片綜合開發改造、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設施建設拆遷項目,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第八條拆遷人需要拆遷房屋時,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經審查批准,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遷安置方案,包括:擬拆除房屋的面積、居住人口、產權歸屬、安置地點、過渡期限和方式、作價補償的數額等;
(五)擬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及產權部門提供的產權資料。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拆遷人的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准予或不準予拆遷的決定。第九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核發,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予以公布,並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停止辦理下列事項:
(一)房屋的擴建、改建、翻建、買賣、交換、出租、抵押、出典、贈與、析產等;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及用地審批手續;
(三)核發營業執照;
(四)居民戶口的遷入和分戶。第十條在已公布的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正常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一)出生嬰兒或婚嫁入戶的;
(二)大中專畢業生和退學、休學或被取消畢業生分配資格的學生及未安置住房的軍隊復轉退軍人;
(三)歸國定居的華僑、港澳台胞及出國(境)人員回國的;
(四)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少管人員。第十一條在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簽訂書面協議。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提供了安置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第十二條實施房屋拆遷應當按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進行。因特殊原因需要拆大或縮小拆遷范圍和延長拆遷期限時,須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結束後30日內,應當持拆遷范圍內所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證明書,到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第三章拆遷補償第十四條拆遷補償應堅持公平、公正、等價交換的原則,實行作價補償、產權調換(含建還)或者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第十五條被拆除房屋的面積和各類房屋的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明認定的建築面積和用途為准。
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作價補償評估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定期向社會發布。
償還房屋和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價格,由依法設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⑻ 民房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農民房拆遷補償標准: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⑼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首先是房屋價值補償
標準是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其次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
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准。還有房屋裝修補償費用,這也是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拆遷安置費
計算標准一般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