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是多少
㈠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死亡的,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准給予死者家屬一定數量的金錢賠償。這一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死亡導致的財產損失的賠償,應當以家庭整體收入的減少為標准計算。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㈡ 死亡賠償金怎麼算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60-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一、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理論上,死亡賠償金應由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親屬共同承擔。每個人的份額都是一樣的,分配的賠償金額也是一樣的。但考慮到被害人親屬和成員的不同情況,應當妥善照顧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利益。所有符合原告資格的親屬,即死者的近親屬。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順序的原告。只有當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的親屬時,其他近親屬才能享有原告資格。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不起訴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這是民事訴訟中「不訴」原則的落實。當事人未向法院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剝奪或者授予當事人權利。
二、什麼是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賠償金,是患者人死亡後,加害人對其近親屬造成物質收入損失的一種賠償。死亡賠償金在受害人死亡時並不歸受害人所有,所以從時間上看,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103010第18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
因為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作為事故的責任方、賠償義務人是需要對受害者家屬依法進行賠償的,賠償項目包括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等。
㈢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准標准
死亡賠償金的法定數額標准如下:(1)死亡賠償金(六十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二十年;(2)死亡賠償金(六十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二十年—增加歲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㈣ 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
死亡賠償金賠償標准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准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准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衍生問題:
死亡宣告的條件?
(1) 自然人失蹤的事實。
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2) 失蹤達到法定期間。
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3) 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范圍與宣告失蹤的范圍完全相同。
(4) 法院的受理與宣告。
㈤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標准如下:
1、如果受害人的家屬向法院起訴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㈥ 死亡賠償金計算標准
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1、如果受害人的家屬向法院起訴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准,按二十年計算;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准,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准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來計算。 普遍的以戶籍為准,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2、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准和賠償年限,具體為: 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法律依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㈦ 國家對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其生活費。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准,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
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㈧ 最新死亡賠償金標准
死亡賠償金的標准與死亡受害人戶口和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密切相關。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的,因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因而,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的死亡賠償金一般都高出幾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給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准賠償:1.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2.受害人在城鎮有固定收入。(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至74周歲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