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被佔了一畝按照多少標准補償
⑴ 國家一畝地賠償多少錢
法律分析: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⑵ 土地補償費多少錢一畝
法律分析:旱田徵收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徵收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徵收每畝補償15.6萬元。林地每畝補償13.8萬元。農用地每畝補償13.8萬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如果這類土地被徵收,每畝補償13.6萬元。農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等,如果這類土地被徵收,每畝補償2.1萬元。因為中國每個省份的經濟發展程度都不一樣,所以關於土地拆遷標准也是不一樣的,因此上述賠償標准只能作為參考,不能當作權威標准。可以通過咨詢當地政府部門,了解當地征地補償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⑶ 一畝地補償多少
法律分析:
第一項,土地補償費,計算方法是被徵收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在農村每畝地年產值大概在2000元左右,拿最高的10倍算下來,土地補償可以得到2萬元。 第二項,安置補助費,計算方法是需要安置的人口數乘以土地年產值乘以徵收倍數,徵收倍數是4-6倍。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⑷ 土地補償費一畝多少錢
法律分析:旱田徵收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徵收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徵收每畝補償15.6萬元。林地每畝補償13.8萬元。農用地每畝補償13.8萬元。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如果這類土地被徵收,每畝補償13.6萬元。農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等,如果這類土地被徵收,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⑸ 佔用農民耕地賠償標準是每畝多少錢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徵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