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出差伙食標準是多少
A. 出差伙食補助最新標准
一、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開支標准
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副市級以及相當職務人員的住宿費標准由現行的每人每天50元調整到7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省(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70元調整到90元。
2.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40元調整到60元。
3.局級以下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20元調整到4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
4.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二、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費開支標准
1.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標准仍嚴格按照京財行(1992)1384號文件第二條執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務緊急的,市級單位經局級領導批准,區、縣級單位經區、縣級領導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
三、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
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般地 區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區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區計發伙食補助費)。
四、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及各單位召開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產品驗收、鑒定、評比和小型調查研究會等,其會議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原則上應由主辦單位統一支報。如主辦單位無法報銷的,憑主辦單位開具的收據在包干范圍內據實報銷。有關會場租賃費、會議公雜費、材料費、空房費等均由召開會議的單位開支。凡乘坐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參加會議的人員途中只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再發給住宿費,凡乘坐飛機參加會議的人員不再發給任何途中補助。
B. 公務員出差伙食標准
法律分析: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般地區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區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般區計發伙食補助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原則上應由主辦單位統-支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修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C. 國家一般工作人員伙食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般地 區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區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區計發伙食補助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D.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為,一類地區2.50元,二類地區3.00元,三類地區5.00元。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第四條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
(一)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到達地區類別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類地區2.50元,二類地區3.00元,三類地區5.00元。
(二)到基層單位鍛煉,實(見)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講師團等人員,由於吃、住和工作均同當地職工一樣,為了發揚艱苦奮斗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良作風,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到達地區類別,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類地區1.50元,二類地區1.80元,三類地區3.00元。
(三)工作人員出差,在飛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灶、艦艇灶的,除個人每天負擔八角外,差額部分可憑證明回所在單位報銷。
E. 出差餐補標准
法律分析:員工的出差的餐費補助沒有統一的標准,由不同的公司結合其實際情況進行制定。
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有相應的規范,企業制定餐費補助標准時可以參考國家工作人員的補助標准。一般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至西藏、青海、青海的,伙食補助費為每天120元;出差至其他地區的,伙食補助費為每天100元。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F. 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開支標准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副市級以及相當職務人員的住宿費標准由現行的每人每天50元調整到7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省(以下簡稱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70元調整到90元。2.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40元調整到60元。3.局級以下人員住宿費由每人每天20元調整到4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到50元。4.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G. 廣西公務員出差伙食住宿補助標准各是多少
這個要每個單位自己內部來進行定的,標准沒個單位不同,而且出差地區不同,補助也不同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4]313號)規定:「從 2014年1月1日起,出差人員住宿,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准以下憑據報銷。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准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對因公出差,在當地規定標准范圍內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准部分並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因公出差,在當地規定標准范圍內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准部分並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H.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准為:一般地區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區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按一般區計發伙食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准提出伙食補助費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