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10日開工資離職應該補多少
⑴ 每月10號發工資.員工辭職工資怎麼算
勞動者辭職的,其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天數的多少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⑵ 用人單位每月10日發上上月工資,合法嗎因這個原辭工可以索賠嗎
不可以索賠。
工資發放日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事情。
一般在合同中就會約定好,次月十五日前發放在中國很普遍。
⑶ 3000元工資,每個月10號開工資,我6月14日打離職,7月10號都結清應該是多少錢
這個要看當初你們確定的這個「3000元工資」是怎麼規定的了。是30天的工資,還是每周休一天26天的工資,還是每周休2天22天的工資?另外,這3000元工資有沒有拆分成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有的公司規定員工離職當月出勤未滿應出勤的一半,績效工資不發。所以,薪酬管理制度中規定的不同,計算出的工資就 不一樣。
如果你們公司規定3000元工資是出勤22天的工資,那麼,你6月14日打離職,真正離職是6月14日當天,還是幹完6月全月呢。
如果是6月14天當天走的,22天滿勤工資是3000元,那麼你的出勤天數是10天,你的應發工資就是3000/22*10=1363元。
此外,還要看你是否繳納社保公積金,需要扣除相應的款項。
你可以問一下你們公司具體核算工資的人員。
⑷ 10月8日員工辦離職工資應該怎麼算
10月8日是國慶放假後的第一天上班,員工辦離職並不再繼續工作,工資計算至國慶期間。
如果國慶期間有加班,則由於10月9日星期六屬於休息日補班,因8日辦離職而不可能上班補班,故應計算工資的天數為法定節假日三天,應支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休息日三天應支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國慶期間沒有加班,則只需支付三天法定節假日的基本工資即可。
⑸ 每月10號發工資離職怎麼算
法律分析:
正常情況下應該按照21.75天/月 來計算你每天的工資,或者上班天數比較少的,可以按照實際上班天數 / 應上班天數來計算。勞動者辭職最後1個月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來計算。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出勤天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⑹ 每月十號發工資離職怎麼辦
法律分析:在辦離職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⑺ 我們公司是10號發工資的,我30號離職,工資要怎麼算呢
你們公司是十號發工資,就說明他壓了你們十天的工資。所以說你干到30號離職,他肯定是會發你一個月的工資的,只不過是在下個月的十號給你而已
⑻ 每月10號發工資。員工辭職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發薪日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工資結算無關,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 解除合同手續時一並結清工資。
用人單位結算勞動者工資,實行月薪制的,不足月部分應當按天計算,日工資=月工資÷21.5天。
附: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⑼ 應該每月一號發工資但是每月十號才發,我又是辭職沒幹了,應該發多少工資給我
每月1號發工資,但是是每月10號才發,你辭職沒幹了的話應該發多少工資,根據你上月的天數來計算的三個月,如果做滿了一個月的話就發一個月的工資,沒有做滿一個月就按照天數來發工資。
aqui te amo。
⑽ 如果每個月的10號發工資 那就等於每個月都押10天工資 那我這個月月底就辭職的話應該發多少工資
用人單位在每月約定的發薪日發薪是合法的,不算拖欠工資;月底離職,按勞動者實際出勤計算工資,應付工資=月薪÷21.75×本月工作天數,工資計算的周期,請咨詢下人事部門。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