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鄉鎮標準是多少
1. 江蘇鹽城鹽都區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一平米如果農田也被徵用有補償嗎什麼標准
好一點的700,差一點的600,看家裡情況怎樣;農田徵用一千一畝,如果一次性徵用就要給很多了~~每個鄉鎮標准不一樣~~
2. 江蘇省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江蘇省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根據區劃來確定的,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一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准,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經批准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2)江蘇鄉鎮標準是多少擴展閱讀: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徵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3. 江蘇省鎮江市臨時用地補償和復耕標準是多少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徵用土地按照以下標准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徵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償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徵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徵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始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於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徵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士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於2005年7月21日經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梁保華 二〇〇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蘇省 [編輯本段]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徵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徵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徵收採煤塌陷地的補償標准另行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准。基本生活保障標准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 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台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准為: (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區片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於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徵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各地可根據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對年齡段劃分與年齡跨度作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製定。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後,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 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照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一次性領取不低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准: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各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准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准。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補償標准地區分類表 2.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准表
4. 鄉鎮補貼 一般鄉鎮和偏遠鄉鎮分別是多少
目前我地執行的標準是:一般鄉鎮,每人每月增發標准200元,此後每增加1年,月發放標准提高10元;艱苦偏遠困難鄉鎮,每人每月增發標准300元,此後每增加1年,月發放標准提高15元。
僅供參考,建議你咨詢當地人社部門。
5. 江蘇鄉鎮工作補貼發放細則
法律分析:根據江蘇省相關政策,鄉鎮工作補貼發放通知如下:堅持「大穩定、小調整」原則,實行差別化補貼標准,按「城關鎮」「其他鄉鎮」兩種類型進行補貼,適當提高「其他鄉鎮」補貼標准。縮短晉檔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對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在補貼標准上適當傾斜。補貼標准按工作年限分為9檔,「城關鎮」最低200元、最高680元;「其他鄉鎮」最低560元、最高1040元。
法律依據:《關於提高鄉鎮工作補貼標準的通知》 堅持「大穩定、小調整」原則,實行差別化補貼標准,按「城關鎮」「其他鄉鎮」兩種類型進行補貼,適當提高「其他鄉鎮」補貼標准。縮短晉檔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對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在補貼標准上適當傾斜。補貼標准按工作年限分為9檔,「城關鎮」最低200元、最高680元;「其他鄉鎮」最低560元、最高1040元。
6. 江蘇鹽城鹽都區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一平米
鹽都區屬於三類地區。下面回答的是耕地補償,宅基地拆遷沒有標准,正常是和附近商品房單價差不多的一平換一平。(看各地自己協商)。
《省政府關於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
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
事關征地補償標准
部分內容如下:
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准
全省徵收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於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全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准:一類地區64000元/畝、二類地區55000元/畝、三類地區47000元/畝、四類地區40000元/畝。各地制定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准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准。調整後的地區分類詳見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地區分類表。
徵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徵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執行。徵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徵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涉及徵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採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
根據全省經濟發展狀況,調整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具體如下:全省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准,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 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按照我省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執行,如國務院規定的標准高於我省,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採煤塌陷地的征地補償標准另行制定。
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網站
7. 江蘇省省考鄉鎮人武幹事體測成績標準是多少
邊防武警的體測標准
徒手五公里23分鍾及格.21分鍾優秀, 海軍陸戰隊20分鍾。
戰術(10米低姿匍匐前進.10米側姿匍匐前進.10米躍進卧倒),30秒及格.20秒優秀。
單腿深蹲6個及格.12個優秀, 100米14.9秒及格.13.5秒優秀,。單杠引體向上12個及格.16個優秀, 雙杠屈臂撐12個及格.16個優秀,。俯卧撐2分鍾40個及格.60個優秀 仰卧起坐3分鍾50個及格.80個優秀。
8. 江蘇鄉鎮工作補貼提高了嗎
法律分析:提高了。自2021年1月1日起調整江蘇鄉鎮工作補貼,江蘇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補貼標准人均較調整前翻一番。
法律依據:江蘇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的《關於提高鄉鎮工作補貼標準的通知》 決定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補貼標准,調整後人均較調整前翻一番。本次調整是深入落實中央對基層幹部的關心關愛要求,及中央關於「加大鄉鎮機關工作人員收入高於縣直機關同職級人員20%以上」要求的重要舉措,將堅持「大穩定、小調整」原則,實行差別化補貼標准,按「城關鎮」「其他鄉鎮」兩種類型進行補貼,適當提高「其他鄉鎮」補貼標准。縮短晉檔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對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在補貼標准上適當傾斜。補貼標准按工作年限分為9檔,「城關鎮」最低200元、最高680元;「其他鄉鎮」最低560元、最高1040元。
9. 江蘇省鹽城市的鄉鎮企業的最低工資標准是多少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城南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和《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220號)精神,現就我市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資標准執行省公布的二、三類地區標准。調整後的各類標准為:
(一)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准
二類地區:1100元/月
三類地區:950元/月
(二)調整後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二類地區:9.6元/小時
三類地區:8.3元/小時
二、鹽城市區(含市直、鹽都區、亭湖區、市開發區、城南新區)、大豐市、東台市執行二類地區標准,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執行三類地區標准。
三、最低工資標准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四、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准從2012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