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工資水平 » 隋朝一年的稅收有多少錢

隋朝一年的稅收有多少錢

發布時間: 2022-09-04 17:33:44

A. 歷史上每個朝代的稅都是多少,

秦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佔有土地的數額,規定每頃(15畝)土地繳納飼草3石(120斤左右,每個朝代有出入,差比誒不大),禾稈2石。 漢 初期的賦稅承襲秦制。但鑒於秦王朝滅亡的教訓,減低了田賦的稅率,先規定十五稅一,以後又減為三十稅一。 這一時期主要稅收是田賦和人頭稅,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產品雜稅。不過總體稅率還是比較低的,所以有文景之治。 魏晉南北朝 曹魏正式頒布法令,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制。每畝納粟四升,每戶納絹二匹(一匹十丈33.33米)、綿二斤。晉武帝規定丁男(16~60歲)按50畝繳田租,丁女按20畝繳田租,每畝租八升。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20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法令,規定一夫一婦年繳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 這一時期對鹽、鐵一般實行由國家專營專賣。對酒一般實行課稅,有的也設官專賣。市稅分為對行商徵收的入市稅和對坐商徵收的店鋪稅。對交易行為徵收佐稅,分為對數額大、立有文據的買賣奴婢、牛馬、田宅的輸佐和價值小、交易不立文據的散佐兩種。對富戶家貲滿50萬貫及僧尼滿20萬貫者徵收貲稅。此外還有口錢和通行稅等。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頒布均田令及租調法。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同時頒布《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見租庸調)。唐中期安史之亂(755~763)以後,由於戶口流亡,土地兼並,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遂改行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見兩稅法)。這是中國田賦稅制史上一項重要的改革,使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向土地財產稅轉變。並將各種租稅加以合並,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徵收手續。 這一時期對食鹽、酒、茶有時課稅,有時免稅,有時專賣。唐代後期除恢復徵收礦稅、關市之稅外,還開征以房屋為征課對象的間架稅和對交易所得與公私支付錢物征稅的除陌錢。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為民田與官田兩類,仍沿用兩稅法,一般按每畝年納一斗(10斤左右),江南等地每畝年納三斗。兩稅之外,復有丁錢與徭役,還有名目繁多的田賦附加稅,主要的有頭子錢、義倉稅、農器稅、牛革筋角稅、進際稅、蠶鹽錢、曲引錢、市例錢等等。明初也仿行兩稅法,核定天下田賦,夏稅秋糧均以麥為納稅標准, 稱為「本色」;按值折納他物稱為「折色」。明中期創一條鞭法。將力役折銀分攤於田畝徵收。清代初沿用一條鞭法,廢除一切雜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見攤丁入地)。從此,丁銀完全隨田糧起征,成為清代劃一的田賦制度,標志著中國古代人頭稅的結束。 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課稅范圍日漸擴大。就征稅物品來說,宋代有谷、帛、金銀鐵、物產等四類二七品。還有鹽、茶、酒、礦產稅課或專賣,對內有關市之稅,對海外商業有市舶課。明清進一步對工商各稅課征,沿江河口岸設立關卡徵收關稅。清代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征稅對象包括衣、食、用物及雜貨等項,還兼收船稅。此外還有落地稅、牙稅、當稅、契稅等雜稅。

B. 古代稅收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這一稅制,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並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並徵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徵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先秦 《周禮·大宰》有「以九賦斂財賄」的記載。九賦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縣、邦都、關市、山澤、幣余等九種賦稅。春秋時期,隨著奴隸制的崩潰,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田賦制度。如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據土地的好壞或遠近分等級徵收田賦;魯國的初稅畝,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畝繳納租稅;楚國的「量入修賦」,即根據收入的多少徵集軍賦;鄭國的「作丘賦」,即按田畝征發軍賦。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各國為了應付戰爭支出需要,爭相進行賦稅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和買賣,按土地多少徵收田賦,按人丁征戶賦。鼓勵耕織和分戶,對耕織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徵收其賦稅。這些改革,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為以後秦政權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秦漢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佔有土地的數額,規定每頃土地繳納飼草3石,禾稈2石。如隱報土地,少繳或不繳租稅,要受到懲處。鄉佐已向農民徵收田租而不上報,也以隱匿田畝論處。除田賦外,秦王朝還徵收包括戶賦和口賦在內的人頭稅;並徵用大批勞動力,如服役於郡縣的「更卒」,服役於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邊境的戍卒。人民賦稅徭役負擔沉重。
漢朝初期的賦稅承襲秦制。但鑒於秦王朝滅亡的教訓,減低了田賦的稅率,先規定十五稅一,以後又減為三十稅一。除田賦外,還另有「算賦」、「口賦」、「更賦「等人頭稅。算賦開始於漢高祖劉邦四年(前203)、民 15歲至56歲每人均出算賦錢, 120錢為一算,賈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減輕算賦三分之一。口賦是未成丁的人口稅。漢武帝在位期間(前140~前87)用兵,國庫匱乏,令民3歲至14歲,出口賦每人23錢。漢代規定民20歲開始服徭役,到55歲免除,不服役的可一個月出錢二千,謂之更賦。此外,漢代還有戶賦,它是在封君食邑區內對民戶徵收的一種稅,每戶二百錢,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為國家財政改入。
這一時期主要稅收是田賦和人頭稅,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產品雜稅。屬於財產稅性質的有對商人手中積存的現金與貨物徵收「算緡錢」,對車船所有者徵收「算車船」;屬於消費稅性質的有對馬牛羊等牲畜徵收牲畜稅,鹽、鐵、酒稅(或專賣)等;屬於流轉稅性質的有貨物通過稅即關稅和對市肆商品營業額徵收市租。
秦漢時期建立了較完備的稅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稱《秦律》,其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法律有《田律》、《廄苑律》、《金布律》、《關市律》、《倉律》、《工律》、《徭律》等。對征稅的對象、品目、稅率、納稅人、處罰等都有明確規定。漢代在秦律的基礎上發展得更加完備。漢武帝時任用張湯、趙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對執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嚴厲。自秦以後,國家財政收支與皇室收支開始分開管理,分設管理機構。秦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是治粟內史,負責收取山海池澤的稅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漢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為大司農。大司農之下設若干分管收入、儲存、調度等工作的職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園囿、江湖、海產等征稅事務以專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田賦制度的特點是由政府將因長期戰亂造成的無主荒地分配給流民耕種(曹魏行屯田,兩晉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礎上實行田賦制度的改革,廢除秦漢以來的田租、口賦制度、推行田租、戶調制。戶調起源於東漢末期,指按民戶所進行的征納。曹魏正式頒布法令,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制。每畝納粟四升,每戶納絹二匹、綿二斤。晉武帝於咸寧六年(280)頒布《占田令》,規定丁男(16~60歲)按50畝繳田租,丁女按20畝繳田租,如戶主為次丁男(13~15歲,61~65歲)按25畝繳租,為次丁女的免租。每畝租八升。戶調丁男作戶主的,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戶主的,戶調折半繳納。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20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法令,規定一夫一婦年繳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
這一時期對鹽、鐵一般實行由國家專營專賣。對酒一般實行課稅,有的也設官專賣。市稅分為對行商徵收的入市稅和對坐商徵收的店鋪稅。對交易行為徵收佐稅,分為對數額大、立有文據的買賣奴婢、牛馬、田宅的輸佐和價值小、交易不立文據的散佐兩種。對富戶家貲滿 50萬貫及僧尼滿20萬貫者徵收貲稅。此外還有口錢和通行稅等。 這一時期的稅收管理制度,將中央主管稅收的大司農職權縮小,僅為收粟之官,設度支尚書全面掌管財政稅收工作。地方由州、縣官負責授田征稅。北魏建立「三長制「,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由三長負責清查戶籍、徵收租調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頒布均田令及租調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頒布的新均田令,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同時頒布《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實現「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這一賦稅制度,對唐王朝的興盛及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亂(755~763)以後,由於戶口流亡,土地兼並,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遂改行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這是中國田賦稅制史上一項重要的改革,使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向土地財產稅轉變。並將各種租稅加以合並,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徵收手續。
這一時期對食鹽、酒、茶有時課稅,有時免稅,有時專賣。唐朝劉晏改革鹽制,實行專賣與征稅兼用的辦法。武宗會昌六年(846)還實行課酒麴,以嚴密酒榷。唐代後期除恢復徵收礦稅、關市之稅外,還開征以房屋為征課對象的間架稅和對交易所得與公私支付錢物征稅的除陌錢。隋代管理中央財政稅收的機關為支部,唐代為戶部。唐代還於刑部下設比部,負責對全國財政收入的審核與監督。隋唐在地方州縣設倉曹司戶參軍掌管公廨、度量、倉庫、租賦徵收事項。縣以下設鄉,鄉以下設里,里正負責查校戶口,辦理賦稅徵收,是最基層的征稅人員。唐代後期,將地方所徵收的賦稅劃分為三部分,一部分歸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據中央命令解交諸道節度使,其餘部分直接解交京師,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為民田與官田兩類,仍沿用兩稅法,一般按每畝年納一斗,江南等地每畝年納三斗。兩稅之外,復有丁錢與徭役,還有名目繁多的田賦附加稅,主要的有頭子錢、義倉稅、農器稅、牛革筋角稅、進際稅、蠶鹽錢、曲引錢、市例錢等等。宋中葉,土地兼並劇烈,農民傾家破產,流離失所,迫使統治集團進行改革。王安石變法與賦稅制度有關的法令有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但由於豪強反對未能實行。元代賦稅,在北方有「稅糧」與「科差」兩種。稅糧又有丁稅和地稅之別,丁多地少的納丁稅,地多丁少的納地稅。科差又分為「絲科」和「包銀」兩種。在南方沿用南宋稅制,實行「稅從地出」,秋稅征糧,夏稅征木綿、布絹、絲絹等物。明初也仿行兩稅法,核定天下田賦,夏稅秋糧均以麥為納稅標准, 稱為「本色」;按值折納他物稱為「折色」。明中期創一條鞭法。將力役折銀分攤於田畝徵收。清代初沿用一條鞭法,廢除一切雜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從此,丁銀完全隨田糧起征,成為清代劃一的田賦制度,標志著中國古代人頭稅的結束。
隨著手工業的發展,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課稅范圍日漸擴大。就征稅物品來說,宋代有谷、帛、金銀鐵、物產等四類二七品。還有鹽、茶、酒、礦產稅課或專賣,對內有關市之稅,對海外商業有市舶課。明清進一步對工商各稅課征,沿江河口岸設立關卡徵收關稅。清代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征稅對象包括衣、食、用物及雜貨等項,還兼收船稅。此外還有落地稅、牙稅、當稅、契稅等雜稅。
這一歷史時期的稅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設三司使分管各稅,鹽鐵司主管商稅、鹽、茶、鐵、役;度支司主管錢帛、糧科;戶部司主管戶口、土地、錢谷賦役等。明清由戶部主管各稅徵收,戶部下分設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在地方由知府、知縣主管賦稅。宋代以後逐步實行包稅制,稱為買朴或稱朴買。元代對銀礦、硃砂、水銀等礦產品普遍實行包稅制。清代初期為加強賦稅管理,在明萬曆舊籍的基礎上編纂了《賦役全書》,分發各州縣,詳細記載:地畝、人丁原額;逃亡人丁及荒地畝數;開荒地畝及招募人丁數;賦稅的實征、起運、存留數等。還另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與黃冊作為《賦役全書》的附件。丈量冊詳載上中下田則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黃冊以記載戶口為主,也記載各戶的田畝數。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田賦徵收管理制度。

C. 中國古代各個朝代一年稅收多少

各個朝代稅制不一

據說宋朝最高時的稅收一年有錢一億六千多萬貫,但摺合白銀卻很少。

明清大量海外白銀流入,摺合的白銀增多。

明朝稅收一年是400萬兩白銀,清朝一年的稅收是5000萬兩到7000萬兩,

因為宋朝是全部收上來再派發給地方,明朝是地方保留」所需「的部分然後上次國庫。而且到了最後,明太祖朱元璋定天下稅畝八百萬余頃(一億兩千萬畝),征糧2950萬石,下旨「永不起科」。

明朝的商稅原先是30取1,也就是3.3%。後來明朝皇帝與內閣考慮減輕國用以減少百姓負擔,萬曆時降到了1.5%。小生意、小商小販、年營業額在40兩白銀也就是在營業額少於26432元以下的免稅。

結果到後期,一個耕地面積十億畝以上,人口接近二億的國家,賦稅收入居然少到連招募二十萬真正有戰鬥力的精兵都做不到。

  1. 明代的稅收過低,農業稅低,商業稅更低

  2. 明代的稅收幾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時間里沒有增加(實際上是不斷減少,農業稅減少,商業稅減少的更多)

  3. 明代晚期人們對任何一次增稅的行為都叫苦連天,以至當政府試圖增加賦稅時阻力重重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佔有土地的數額,規定每頃(15畝)土地繳納飼草3石(120斤左右,每個朝代有出入,差比誒不大),禾稈2石。



初期的賦稅承襲秦制。但鑒於秦王朝滅亡的教訓,減低了田賦的稅率,先規定十五稅一,以後又減為三十稅一。 這一時期主要稅收是田賦和人頭稅,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產品雜稅。不過總體稅率還是比較低的,所以有文景之治。


魏晉南北朝


曹魏正式頒布法令,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制。每畝納粟四升,每戶納絹二匹(一匹十丈33.33米)、綿二斤。

晉武帝規定丁男(16~60歲)按50畝繳田租,丁女按20畝繳田租,每畝租八升。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20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法令,規定一夫一婦年繳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

這一時期對鹽、鐵一般實行由國家專營專賣。對酒一般實行課稅,有的也設官專賣。市稅分為對行商徵收的入市稅和對坐商徵收的店鋪稅。

對交易行為徵收佐稅,分為對數額大、立有文據的買賣奴婢、牛馬、田宅的輸佐和價值小、交易不立文據的散佐兩種。

對富戶家貲滿50萬貫及僧尼滿20萬貫者徵收貲稅。此外還有口錢和通行稅等。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頒布均田令及租調法。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同時頒布《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見租庸調)。


唐中期安史之亂(755~763)以後,由於戶口流亡,土地兼並,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遂改行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見兩稅法)。


這是中國田賦稅制史上一項重要的改革,使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向土地財產稅轉變。並將各種租稅加以合並,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徵收手續。


這一時期對食鹽、酒、茶有時課稅,有時免稅,有時專賣。唐代後期除恢復徵收礦稅、關市之稅外,還開征以房屋為征課對象的間架稅和對交易所得與公私支付錢物征稅的除陌錢。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為民田與官田兩類,仍沿用兩稅法,一般按每畝年納一斗(10斤左右),江南等地每畝年納三斗。兩稅之外,復有丁錢與徭役,還有名目繁多的田賦附加稅,主要的有頭子錢、義倉稅、農器稅、牛革筋角稅、進際稅、蠶鹽錢、曲引錢、市例錢等等。


明代的稅收,相較於前幾朝,是輕了很多。主要的原因是朱元璋出身於貧苦農民之家,對底層的農民比較體貼。
朱元璋定的稅收制度,都是以糧食為標準的,這一點一直到明朝滅亡都沒有改變。洪武年初,朱元璋定天下稅制,征3500萬石左右,後來又慢慢向下調整,中間一度也減免過某地區的稅賦然後恢復,但總體是下調的,到了最後定天下稅畝八百萬余頃,征糧2950萬石,太祖因此很滿意,下旨「永不起科」。
到了永樂朝,由於需要下西洋征蒙古等需求,成祖改可以實物徵收(實物之前就有,但成祖改動的規模比較大),並且成祖遷都以後,南方五省的核定八百萬石稅征中有四百萬石京運。
英宗朝,把八百萬石中除京運的四百萬石外其餘的四百萬核定成「金花銀」。
太祖最早定的是軍備是軍屯制,曾有「吾養兵百萬,不費民間一錢」的說法,這話也遭後世相當的詬病。軍屯制之初,便有不足之處,因此以「開中法」打補丁。「開中法」後來又不斷被「占窩」,所以九邊的軍需就需要京運,於是產生了年例銀。到遼事興起時,京收不足,就不得不開始征遼餉(萬曆四十六年)。
張居正的改革,把原來太祖定的稅制里,後世逐年增加的各種附加稅以及賦役全部編成一種稅制,這就是「條編」法,也稱「一條鞭」。並且張居正極力促成折銀徵收,到他死之前,國家已有九成稅收折銀。但是張居正死後,基本上所有的制度全部被否定。於是又是實物徵收等各種恢復以前的稅制。
到天啟年間,京運的太倉銀、金花銀、各種實物加在一起,大概粗略的估計仍有一千多萬兩,另外還有數百萬兩遼餉,由於各地區的截留,遼餉其實到京才不到兩百萬兩。
崇禎初,對遼餉進行了調整,先是從六百多萬,調整到520萬,但是後來又增加。另外又加派了「練餉」和剿餉「,三餉每年大概一千六百多萬兩。加上原來的稅收,大概一年的收入超過三千萬兩(實物徵收因為沒有價格表,也無法估值,只能大概估算一千多萬)。


清代初沿用一條鞭法,廢除一切雜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見攤丁入地)。


從此,丁銀完全隨田糧起征,成為清代劃一的田賦制度,標志著中國古代人頭稅的結束。


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課稅范圍日漸擴大。就征稅物品來說,宋代有谷、帛、金銀鐵、物產等四類二七品。還有鹽、茶、酒、礦產稅課或專賣,對內有關市之稅,對海外商業有市舶課。明清進一步對工商各稅課征,沿江河口岸設立關卡徵收關稅。清代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征稅對象包括衣、食、用物及雜貨等項,還兼收船稅。此外還有落地稅、牙稅、當稅、契稅等雜稅。

D. 請詳細說明一下隋朝的稅收制度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頒布均田令及租調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頒布的新均田令,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同時頒布《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實現「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這一賦稅制度,對唐王朝的興盛及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亂(755~763)以後,由於戶口流亡,土地兼並,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遂改行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這是中國田賦稅制史上一項重要的改革,使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向土地財產稅轉變。並將各種租稅加以合並,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徵收手續。

這一時期對食鹽、酒、茶有時課稅,有時免稅,有時專賣。唐朝劉晏改革鹽制,實行專賣與征稅兼用的辦法。武宗會昌六年(846)還實行課酒麴,以嚴密酒榷。唐代後期除恢復徵收礦稅、關市之稅外,還開征以房屋為征課對象的間架稅和對交易所得與公私支付錢物征稅的除陌錢。隋代管理中央財政稅收的機關為支部,唐代為戶部。唐代還於刑部下設比部,負責對全國財政收入的審核與監督。隋唐在地方州縣設倉曹司戶參軍掌管公廨、度量、倉庫、租賦徵收事項。縣以下設鄉,鄉以下設里,里正負責查校戶口,辦理賦稅徵收,是最基層的征稅人員。唐代後期,將地方所徵收的賦稅劃分為三部分,一部分歸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據中央命令解交諸道節度使,其餘部分直接解交京師,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E. 隋煬帝究竟是個怎樣的人

這么說..如果說隋朝一年國內生產總值是100,稅收是40,那麼隋煬帝的施政的開銷是每年200...
國家在短期之內負擔不起這么多大工程...強行推動的後果就是損害了廣大百姓實際的利益...
開科舉打壓世家又惡了魏晉以來數百年傳承的士族
從上到下...楊廣已經成了孤家寡人...後世自然不會給他好評價

電視劇?歷史類的電視劇除了歷史以外,什麼都演

F. 短命的隋朝有多富有呢

歷史上的隋朝是一個短命的朝代,僅僅存在了三十多年,而且也只有兩任皇帝。按理說這么短命的朝代,在歷史上的地位應該是比較低的。可是隋朝卻成為了我們最熟悉的朝代之一,我們對於隋朝的了解,甚至要比對元朝的了解更多,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什麼呢?



各種財物都只能堆放在國庫的門外,這樣的場景歷史上又有哪一個朝代做到過呢?因為國家的國庫已經被填滿了,所以楊堅和特意下令,停收一年天下的賦稅。我們只聽說過古時候會加重賦稅,就算是強大的唐朝也只不過是把賦稅降低了一些而已。

但是隋朝卻能夠做到直接免掉一年的賦稅,這足以看出來隋朝的經濟又多麼地發達了。這在中國的封建歷史當中是從來沒有出現過的,人民聽到消息之後更是舉國歡慶。同時這次免稅也代表著隋朝開皇之治達到了一個巔峰的狀態,用曇花一現來形容隋朝,是最合適不過的了。如果不是楊廣行事太急躁,就沒有唐朝什麼事了。

G. 古代國家一年稅收有多少

我國賦稅始於夏代,「夏後氏五十而貢」。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並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
西周實行井田制,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但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國家將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一區為公田,餘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獲全部繳給領主。
春秋戰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 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初稅畝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按勞力計征的力役地租制,確立了以田畝計征的實物地租制。也在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的私有。
秦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戶取賦,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稅。
漢朝時期,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徵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受者,農民的賦稅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一,文帝時實行三十稅一,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一。
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麻,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稱作庸(服役發展為可納絹代役)。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一百畝,因此國家徵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均田制後遭破壞,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採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徵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徵收標準的原則,合並為戶稅和地稅。征稅時間逐漸固定,一年徵收兩次,故稱為兩稅法。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稅負原則。
元朝田賦法的不統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
明代初行兩稅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條鞭法"的賦役改革,將各種賦役盡可能歸並為幾項貨幣稅,以徵收貨幣代替徵收實物和征發差役。這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實物地租為主逐漸趨向於以貨幣地租為主,但沒能徹底實行。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一條鞭法,但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雍正年間,實行「攤丁入畝」。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丁稅總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一,將丁銀攤入田畝,徵收統一的地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並,取消了征稅的雙重標准。人頭稅基本廢除。

H. 有人說唐朝全盛不及隋朝,隋朝到底有多富有

要是被問到中國歷史最富有的朝代,估計很多人會不約而同想到唐朝。歷史書上一直提及大唐盛世的貞觀之治,當時唐朝的國力在當時的世界上都是最富有的國家。不過,唐朝的盛世很大一部分來源於隋朝的巨富,站在隋朝的肩膀上,李世民才能將唐朝的盛世發揚起來。當時的隋朝真的是想像不到富有。

隋朝的富有還表現不管後面的在位者怎麼做,隋朝的國庫還是很充足的。要知道隋朝後期開鑿大運河以及在位者大肆揮霍財庫,這樣的隋朝發展都沒有受到影響。這足以說明當時隋朝是真的富有。換句話說,唐朝的盛世跟隋朝的富有是密切相關的。

I. 隋唐賦稅制度的變化

唐朝是中國歷史上最有魅力、最為強盛、最為開放和繁榮的一個朝代,它在文治武功上都達到了中國古代的巔峰。究竟是依靠怎樣的制度,使得這樣一個龐大帝國維持了近三百年之久?它的內部有在發生著怎樣的量變與質變?本文將試圖從唐朝的財政制度變革為切入點,探究支持唐王朝運轉的經濟秘密。

沿承均田制
唐朝初年,李淵率兵起義,推翻了隋王朝的統治,建立一個統一帝國——唐。這時候的唐王朝經歷數年戰亂後經濟凋敝,「賦役繁重,官吏貪求,飢寒切身」。武德年間,統計在籍的僅有200萬戶,不及隋朝的三分之一。
在收取人頭稅的年代,戶籍人口的喪失,最直接的影響是造成賦稅收入的減少,微薄的財政無力支撐帝國的運轉。面對這樣的情形,高祖李淵採取的措施是繼續採用均田制。所謂「均田制」,概括來說就是把政府手中控有的土地分給無地的農民耕種,它起源於北魏孝文帝時期,既北周、北齊以後又被唐朝所沿用。具體措施主要有:

1、十八歲以上的男子授予一頃,其中八十畝是口分田,二十畝是永業田。老人,殘疾人等,授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其中都是二十畝為口分田,其餘為永業田。
2、對於永業田,可以種植桑樹,棗樹等,不過對於數量有著控制。在人死後,將口分田再分給無地的人。
對於一些更為詳細的措施在此就不再贅述。唐朝雖然沿用了前朝的均田制度,但較之前朝也有諸多不同。首先是授田數量,與北魏相比,田地面積有所擴大。比如男子的授田由40畝增加到了80畝。其次在授田的對象上,更加側重於授予男丁,這個與當時的社會狀況密不可分的,凋敝的經濟急需要大量的青壯勞動力。

最後在對永業田的控制上也減弱了,百姓在無力喪葬等情況下,可以適度賣出部分永業田。通過均田制這一措施,唐朝初年的經濟狀況有了很大的改善。一是由於戰亂而產生的大量流民安定下來,能夠安心的發展生產,增加了國家的賦稅收入。二是使得戶籍的統計更加方便,徵收人頭稅也更為便利。更重要的是使得隋末唐初的大量荒地得以開墾,增加了糧食產量,對於國家經濟的發展和政權的穩定產生了重要意義。
但上文也提到,均田制實施的前提是國家手中有著大量的無主荒地。隨著唐朝經濟的穩步發展,被開墾的土地越來越多,政府手中可控制的土地越來越少,終於在唐中期,均田制遭到了破壞。至於破壞的具體過程,在此不再贅述,感興趣的可以翻閱錢穆先生口授,葉龍先生整理的《中國經濟史》一書。
創立租庸調制
正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唐初實行均田制,經濟得到恢復。與此同時,唐朝在上等建築方面也做出的適當調整——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形成的,它以均田制為基礎,與北周時期的租調制有著密切的聯系。
唐代按照每丁分配土地交租,每年每人交粟二石,謂之「租」;每歲每丁繳納綾、絹各二丈,如果用布代替的話,在增加五分之一。繳納綾、絹的再繳納棉花三兩,繳納布的再一並迦納麻三斤,這謂之「調」;
按照規定,每個壯丁一年中有20天需要服勞役,若想免除,可以繳納三尺絹。並且特殊規定,服役35天,可以免除「調」,做工50天,可以免除「租」和「調」,這謂之「役」。以上就是唐朝的「租庸調制」。這一制度在當時有著極大的優越性,即便是後世也對其稱贊不已。那這一制度有著怎樣的優越性?

1、大大減輕百姓負擔。租庸調制的設置之初便是要為民制產,以「租」為例,唐朝的稅租為四十稅一,每八十畝口分田僅需要繳納粟80石,相比之下漢朝為十五稅一,輕的時候為三十稅一。在「調」上,唐朝規定僅需要戍守20天,這較之於漢制又是有極大的縮減,而且這樣一來,農民可以將更多地精力放在農業生產上,尤其是在農忙季節。
2、對於稅收的項目,都有著明確的規定與記錄,這就使得地方官紳在收租時有據可依,不能橫征暴斂。這有點類似於西方「十二銅表法」的作用。
3、租庸調制是建立在戶丁基礎上的,它不以田地為主。因此,唐朝統治者為了更好地推行這一政策,建立了一套完備的戶籍制度加以配合。「每歲一造賬,三歲一造籍」,使得大量隱瞞的戶口登記在冊,有利於保證國家的稅收。
在這種財政政策保證下,大唐一步步的走向盛世,出現的杜甫口中「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的繁榮景象。但辯證唯物觀告訴我們,事物的發展都有其發展滅亡的過程。隨著社會形式的變化,「租庸調制」這一新事物也逐漸變得不合時宜。首先,唐朝時期戶籍政策極為嚴格,需要把人的相貌、年齡、身體狀況的都登記在冊。

而租庸調制是均田制下的一項政策,在分田時必須嚴格按照戶冊信息分田,久而久之分田就越發困難。其次,均田制設置之初就規定,政府官員授田由五頃到一百頃不等,是平民的數倍或者數十倍,這樣一來更加劇了土地兼並的趨勢。隨著兼並的發生,百姓田地越來越少,豪強官吏土地越來越多,最終在安史之亂爆發後,人口流失,戶籍不全,於是租庸調制被廢除,推出了歷史舞台。
從租庸調到兩稅法
錢穆先生說「凡是歷史上任何一種制度的演變,均非一蹴而就的,事先必經過一番醞釀,始告形成」,這同樣可以用辯證唯物的發展觀來進行解釋。在租庸調制逐漸變得不合時宜以後,另一項全新稅制開始醞釀,它就是「兩稅法」。
安史之亂後,各地藩鎮林立,民生困苦,大量農民背井離鄉成為流民,原先統計的戶籍也完全喪失。面對這樣的情況,唐德宗建中元年兩稅法始建,由當時的宰相楊炎提出。它的主要內容是:

1、取消原先「租庸調制」下項目繁多的稅種,統一為戶稅和地稅,以徵收金錢為主。
2、「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不在區分客戶跟主戶,而是以現在的居住地來征稅,以避免稅賦的流失。
3、量出為入,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為准,均平徵收。
4、兩稅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盡六月,秋稅盡十一月。」即夏稅在六月交齊,秋稅則在十一月交齊。
兩稅法在頒布以後在社會上引發大爭議,可謂是毀譽參半。在積極方面,兩稅法不再與租庸調制一樣,採用按人丁為收稅標准,而是以資產為依據。大大拓寬了征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建元元年年末,達到了1300多萬的兩稅收益,這在唐朝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同時,兩稅法簡化了稅目,一定程度減輕了百姓的賦稅壓力。

但另一方面,兩稅法採用大歷十四年的稅收為標准,量出為入,這極不合理,萬一遇到災害年間,作物絕收,政府卻只考慮賦稅總額,這樣一來負擔就會加重到農民身上。再者,以資產為征稅依據,看似資產多著納稅多,資產少者納稅少,其實資產是不易統計的。隨地區的隨意攤派也造成了富者越富,窮者欲窮的局面。
唐朝的賦稅制度到兩稅法而止,即使在以後朝代的改革中,也是在兩稅法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可見唐朝賦稅制度對後世影響之深遠。

J. 簡要描述隋唐宋時期的稅制情況 100到200字

隋代的租調制,在均田制的基礎上,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作「租」;繳納定量的絹或布,叫作「調」。租調制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

唐代的兩稅法,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征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負擔,是我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

宋代建立了一套完整稅收監督制度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對民賦簿籍的記錄、完稅憑證、稅收賬簿的記錄以及官員對稅收的報告和對官員稅賦徵收的考核。

熱點內容
馬路上汽車的噪音在多少分貝 發布:2023-08-31 22:08:23 瀏覽:2022
應孕棒多少錢一盒 發布:2023-08-31 22:08:21 瀏覽:1493
標准養老金一年能領多少錢 發布:2023-08-31 22:05:05 瀏覽:1785
湖北通城接網線多少錢一個月 發布:2023-08-31 21:59:51 瀏覽:1848
開隨車吊車多少錢一個月 發布:2023-08-31 21:55:06 瀏覽:1613
京東付尾款怎麼知道前多少名 發布:2023-08-31 21:52:58 瀏覽:1939
在學校租鋪面一個月要多少錢 發布:2023-08-31 21:52:09 瀏覽:2078
2寸有多少厘米 發布:2023-08-31 21:50:34 瀏覽:1722
知道電壓如何算一小時多少電 發布:2023-08-31 21:46:20 瀏覽:1711
金手鐲54號圈周長是多少厘米 發布:2023-08-31 21:44:28 瀏覽:1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