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標准工資不得低於多少
A. 寧波最低月工資標准2015規定
寧波最低月工資標准2015規定
浙江省調整最低工資標准
據浙江省人力社保廳消息,浙江省政府決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資標准將調整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調整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檔。
各市將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予以公布。
據了解,寧波市職工目前最低月工資標准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為13.5元、12元、10.9元三檔。該標准從2014年8月1日起執行,寧波最低月工資標准和最低小時工資標准分別選擇了全省標準的前三檔。
需要注意的是,寧波不同行政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是不一樣的。寧波市六區實行全省最高標准1650元。即:鄞州區、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區域內(含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准為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為13.5元。
餘姚市、慈溪市和寧波杭州灣新區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准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為12元。
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准為13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為10.9元。
從2014年8月1日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准調整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資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調整為13.5元、12.0元、10.9元三檔。
這次,浙江省的調整標准為:「從2014年8月1日起,將我省最低月工資標准調整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調整為13.5元、12元、10.9元、9.8元四檔。」可以看出,寧波取的是前三檔。
最低工資標准在很多人看來,可能只是一個數字,因為很多人領到的實際工資遠遠高於1650元。那麼,這次調整有什麼意義呢?人社局工作人員介紹,調整可能對加班費、社保金都有影響。比如,以前基本工資是1470元/月的話,按每月工作21.75天折算,每天收入67.5元,加班工資按3倍計算為202.5元。調整後,月基本工資漲到1650元,每天收入75.8元,加班工資為227.4元。前後相差了24.9元。
提醒:加班工資、高溫費等不納入最低工資標准
市人力社保局工資處工作人員也提醒廣大市民和企業,最低工資標准並不是市民日常所謂的「凈收入」,而是包含了勞動者個人應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因此,扣除社保個人繳費部分等費用後,到手的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也是有可能的。
另外,根據規定,有三項內容不納入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是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是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是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寧波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楊真照說起了自己的體會:「寧波的大多數企業發給員工的工資都高於最低工資標准。但這裡面,往往含了加班工資。如果嚴格計算加班工資的話,有的`甚至連最低工資標准都沒達到。」需要指出的是,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都要執行最低工資標准。人社部門也提醒用人單位,不要把最低工資標准作為「標准工資」。
相關報道:2015年11月1日起浙江將執行新最低工資標准
浙江省政府日前決定,再次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將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最高一檔調整為1860元。
從2015年11月1日起,浙江省將執行新標准:最低月工資標准分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分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檔。調整後,各檔最低工資標准平均增長幅度接近13%。
現行的浙江省最低工資標準是自去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月工資標准分別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為13.5元、12元、10.9元、9.8元四檔。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最低工資標准,是目前調節企業分配的兩種主要手段之一。從1994年開始至今,浙江省已經15次調整了最低工資標准。
B. 寧波市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分析:將全省最低月工資標准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寧波市第1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檔。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C. 寧波最低工資標准2018
法律分析:2018寧波最低工資標准為:寧波市其中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為第一檔2010元。慈溪市,餘姚市,寧波杭州灣新區為第二檔1800元。象山縣,奉化區,寧海縣為第三檔1660元。
浙江省最低月工資標准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檔。
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等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三)勞動生產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D. 寧波最低工資
一、寧波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1、寧波最低工資標準是184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准18元/小時。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2、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准,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二、最低工資標准有哪些特點
1、最低工資標准包含了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包含勞動者養活家庭成員的生活需求;
2、最低工資率決定最低工資金額;
3、最低工資確定了在職員工的最低工資要求,它規定用人單位在向在職員工支付工資時都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率確定的工資標准,否則約定無效並按最低工資標准履行。
E. 寧波最低工資2022最新標准
從2021年8月1日起,將我省最低月工資標准調整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調整為22元、20元、18元三檔。
最低工資:
1.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
2.最低工資制度是國家層面以法律形式干預工資分配並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調節經濟活動、保障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3.最低工資一般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
4.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F. 寧波市最低基本工資標准
法律分析:1、月最低工資標准24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21元。2、小時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准,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G. 寧波最低工資標准2022
自2021年8月1日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低月工資標准調整為2280元、2070元兩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調整為22元、20元兩檔。其中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和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最低月工資標准為22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為22元。
奉化區、餘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和寧波前灣新區管理委員會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最低月工資標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予以公布,並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奉化區:自2021年8月1日起,我區行政區域內的最低月工資標准調整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調整為20元。
餘姚市:我市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將最低月工資標准調整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調整為20元。新的最低工資標准自今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
慈溪市:我市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將最低月工資標准調整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調整為20元。
寧海縣:從2021年8月1日起,我縣行政區域內的職工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20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調整為20元。
象山縣:從2021年8月1日起,我縣行政區域內的職工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20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調整為20元。
H. 寧波市基本工資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員工工資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制定的。制定的工資標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否則該標準是不符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工資計算可採用以下兩種形式,即:
(1) 以計時工資為主的應付工資的計算
應付工資=計時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 以計件工資為主的應付工資的計算
計件工資=計件單價×合格產品的數量
應付工資=計件工資+津貼和補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I. 寧波最低工資標准2021
法律分析:寧波市將最低月工資標准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三檔。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J. 去年寧波市最低工資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2021年最低工資標准上調至每月2320元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從8月1日起,寧波市調整月最低工資標准。其中,月最低工資標准從2200元調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25.3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59元/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