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江西按省定標準是多少
Ⅰ 江西征地補償新標准及補償金額計算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協調、裁決行為,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的協調、裁決,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協調、裁決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應當堅持合法合理、公開公正、及時便民、先協調後裁決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是本省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的裁決機關,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裁決工作機構)。
市、縣人民政府是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的協調機關,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協調的具體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協調工作機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的協調、裁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的協調、裁決工作。
第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協調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在其批准並予以公告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應當明確申請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協調的權利和期限。
第八條對下列事項之一有異議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協調申請,並將申請材料直接遞交協調工作機構:
(一)征地補償費標准;
(二)安置補助費標准;
(三)被征土地的青苗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准;
(四)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
(五)實行區片綜合地價計算征地補償費的地區,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准和計算;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申請協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權證或者其他權屬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協調的具體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一條協調工作機構收到協調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製作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理由,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協調工作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在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協調申請的受理期限自材料補正齊全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協調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爭議,可以進行實地調查。實地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有效證件。調查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配合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1 2 ;
Ⅱ 江西省土地徵收補償標准文件
征地補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各地在具體執行中,要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同時,按照「先保後征」的要求,認真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組織用地報批時,以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於6000元的標准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並預存入人社部門專門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的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准執行。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水田為基準進行測算調整後,全省水田征地補償平均標准為36014元/畝,提高了6755元/畝;菜地、果園、茶葉園、人工高產油茶園、棉地、精養魚塘等平均標准不低於24129元/畝,提高了4525元/畝;林地及其它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標准不低於12605元/畝,提高了2364元/畝;未利用地平均標准不低於7203元/畝,提高了1351元/畝。增幅均為23.09%。
拓展資料:江西省征地補償包括哪些?
(一)江西省房屋價值補償標准:
(二)江西省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三)江西省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江西省拆遷補助和獎勵
(五)江西省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Ⅲ 江西省徵用農田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徵收土地要進行統一規劃,需要給被征地的人員一定的補償,包括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等,具體還要根據土地的類型以及接下來的用途確定補償的費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江西省徵用土地管理辦法關於徵收土地補償費用部分內容》 第二十一條 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各項徵收土地補償費應當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屬於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青苗、附著物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被征地單位應當如數付給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經村民會議同意,可以按安置補助費除以農業人口數,分別撥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的補助、撥給不能就業的人員作為生活補貼,或者按已安置人員數量轉撥給吸納安置人員的就業單位抵交勞動力就業費。
(三)承包開發的土地被徵收的,被征地單位應當對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產性投入作出適當補償,補償經費從土地補償費中支付。被征地單位使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時,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執行情況必須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因徵收土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者和其他有關單位採取切實可行的辦法予以安置。用地者有安置能力的,應當接收符合招工條件的被征地單位的多餘勞動力就業。需要徵收被征地單位全部土地的,可以按人均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標准,預留一定數量的土地作為農民生產就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已取得生產就業安置用地的,不再予以就業安置。
第二十四條 安置農民就業用地可由被征地單位自籌資金進行開發建設,也可以土地資產作價入股,興辦企業。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耕地單位農業戶口人員符合《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上報征地材料時,應當將符合農轉非條件人員的有關材料送同級計劃部門報省計劃部門審核,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在用地申請批准後30日內下達農轉非指標。徵收土地農轉非指標名額的分配,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戶主會議討論同意並張榜公布。當地公安機關憑徵收土地和農轉非審批材料辦理農轉非人口的戶籍關系。
Ⅳ 江西省農村土地徵用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江西省征地土地補償費仍劃分為13個等級31個片區。一級土地補償費65600元/畝,二級土地補償費63500元/畝,三級土地補償費61200元/畝,四級土地補償費59200元/畝,五級土地補償費57700元/畝,六級土地補償費55800元/畝,七級土地補償費54100元/畝,八級土地補償費51800元/畝,九級土地補償費50100元/畝,十級土地補償費47700元/畝,十一級土地補償費45900元/畝,十二級土地補償費41700元/畝,十三級土地補償費40500元/畝。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准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Ⅳ 江西省征地青苗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1.征地補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在具體執行中,要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同時,按照「先保後征」的要求,認真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組織用地報批時,以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於6000元的標准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並預存入人社部門專門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的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准執行。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2.此次調整遵循統籌兼顧、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指標、物價指數、周邊省份現行補償標准水平,調幅適中、橫向平衡、程序合法和平穩過渡等原則,在具體操作中,水田最低補償標准不低於3萬元/畝,調整幅度原則上控制在20%~30%,原補償標准低者調整幅度適當就高,原補償標准高者調整幅度適當就低等原則把握,縮小縣(市、區)之間的差距,使調整結果趨於平衡和合理。3.以水田為基準進行測算調整後,全省水田征地補償平均標准為36014元/畝,提高了6755元/畝;菜地、果園、茶葉園、人工高產油茶園、棉地、精養魚塘等平均標准不低於24129元/畝,提高了4525元/畝;林地及其它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標准不低於12605元/畝,提高了2364元/畝;未利用地平均標准不低於7203元/畝,提高了1351元/畝。增幅均為23.09%。關於江西青苗征地補償標準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應該說,國家對征地補償的界定是非常嚴格的,享受補償的條件也是非常多的,如果遇到相關問題,一定要在了解相關政策法規的基礎上,通過咨詢律師,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1.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2.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確定。3.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的房屋用於產權調換,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4.房屋徵收部門對個人住宅徵收補償安置建築面積不低於36平方米。徵收產權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且屬於被徵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時補齊36平方米,不結算差價;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實行階梯式價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價結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其住房面積小於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築面積結算。
Ⅵ 江西省農村房屋徵收補償標准
江西省規定的補償標准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其他農戶補助標准
1.新建補助標准為1.5萬元/戶,對採取小集中方式新建住房的,通過土地雙掛、幸福美麗新村等項目給予一定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2.在三台城鎮購買商品房的,每平方補助100元,最高補助不超過1.5萬元。
3.父母與子女合住、投親靠友等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的,在完善相關協議後給予0.75萬元補助。
上述補助均含相關項目資金。採取新建、購買、投親靠友等方式解決住房問題,原有土坯房必須拆除復耕。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Ⅶ 江西拆遷補償標准明細2022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一、房屋拆遷後給的補償有關的范圍:
1.房屋本身的價值;
2.房屋內裝修的費用;
3.房屋拆遷的安置費用;
二、房屋拆遷出現矛盾的救濟方式:
1.投訴或者上訪;
2.行政復議;
3.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Ⅷ 江西省征地補償標准價格表
法律分析: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構成比例為11,不包括法律規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補償費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的低限標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標准,認真實施。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國家規定的,參照執行鄰近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給予補償。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一)高度重視新征地補償標准實施工作。(二)進一步落實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三)統籌做好新老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過渡。(四)加強對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組織領導。
Ⅸ 江西拆遷補償標准明細2021
法律分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首先是房屋價值補償
標準是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其次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
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准。還有房屋裝修補償費用,這也是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拆遷安置費
計算標准一般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