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部工資多少一個月一次
『壹』 正科級幹部工資是多少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辦事員三周年按科員對待;科員五年按副科級對待;副科級十周年按正科級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處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處級對待;初次套改以累計年限對應的職務待遇確定基本工資。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1、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准=基本工資÷5,逢一進十。
2、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准=基本工資÷3,逢一進十。
3、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顧不至每日扣發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
4、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准=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5、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除養老、醫療補助按現行政策執行外,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一切現行補助全部廢止。
拓展資料:職務與職級並行後,在職務不變的前提下其職級可以得到晉升,正科級公務員可以對應三種職級,分別是二級主任科員、一級主任科員、四級調研員,雖都是正科級公務員,但職級上的差距會造成待遇上的差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貳』 正國級工資標准表是多少
法律分析:公務員,入職7年,四級主任科員,月到手5000元左右,公積金1600,全年各類獎金補貼大概有50000元左右。一、基本工資: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 3100元;正科級 3300元;副處級 3600元;正處級 4000元;副廳級 4400元;正廳級 5000元;副部級 5500元;正部級 6000元。辦事員三周年按科員對待;科員五年按副科級對待;副科級十周年按正科級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處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處級對待;初次套改以累計年限對應的職務待遇確定基本工資。二、工齡工資: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三、獎勵工資: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四、補助工資:1、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准=基本工資÷5,逢一進十。2、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准=基本工資÷3,逢一進十。3、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顧不至每日扣發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4、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准=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5、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叄』 公務員工資一般是多少
一、基本工資: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 3100元;正科級 3300元;副處級 3600元;正處級 4000元;副廳級 4400元;正廳級 5000元;副部級 5500元;正部級 6000元。
辦事員三周年按科員對待;科員五年按副科級對待;副科級十周年按正科級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處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處級對待;初次套改以累計年限對應的職務待遇確定基本工資。
二、工齡工資: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三、獎勵工資: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這個基本工資在當地網站上都能查到的。但是津貼補貼差別就大了,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由當地財政審批,這是每個人都有的。其他的津貼補貼比如特殊崗位津貼、系統內的津補貼等差別很大,還有車補啊、取暖費啊、年終獎啊、住房補貼、物業補貼之類的看當地的財力了。
『肆』 公務員工資一般是多少
一、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辦事員三周年按科員對待;科員五年按副科級對待;副科級十周年按正科級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處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處級對待;正縣級十五周年按副廳對待;副廳級二十周年按正廳級對待;初次套改以累計年限對應的職務待遇確定基本工資。
二、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三、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四、補助工資:
1、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准=基本工資÷5,逢一進十。
2、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准=基本工資÷3,逢一進十。
3、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顧不至每日扣發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
4、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准=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5、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
『伍』 中國部級幹部工資多少
具體數目不詳,不過一般年薪在15萬左右。
省部級幹部一般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政協的機構和部門的正部級副部級領導,國家各部委局(主任、局長、署長)的(正副部級領導), (省、自治區 、直轄市 )黨委、政府、人大常委會、政協正副職 領導、(省部級正職和副職)。
(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省部級副職),(副省級城市)黨委、政府、人大常委會、政協正職領導(省部級副職)。
部長級配45萬元以下轎車
1979年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規定「部長以上幹部,每人配備專車一輛。臨時需要增加車輛,由有關單位派車。常務副部長、外事和公安部門副部長及65歲以上的年老體弱的副部長,根據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備專車一輛。其他副部長一般不配備專車」。
1994年,中辦頒布《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規定「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按一人一輛配備專車;現職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保證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
1999年,國辦發布《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2004年國管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均沿用1994年的「編制管理、標准控制、按需配給、單位所有」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目前的公車配備標准,採用的是2004年國管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
副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汽車;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
2004年國管局文件同時要求,部長級(包括副部級)幹部專車,按1人1輛定編。一般公務用車,根據內設的司(局)級機構和機構的人員編制定編。
2011年,中辦、國辦下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規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各級領導幹部待遇梳理:正部級住房220平方米
『陸』 國家幹部收入標准
法律分析:1、基本工資: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 3100元;正科級 3300元;副處級 3600元;正處級 4000元;副廳級 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 5500元;正部級 6000元。辦事員三周年按科員對待;科員五年按副科級對待;副科級十周年按正科級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處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處級對待;初次套改以累計年限對應的職務待遇確定基本工資。
2、工齡工資: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3、獎勵工資: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4、補助工資: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准=基本工資÷5,逢一進十;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准=基本工資÷3,逢一進十;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顧不至每日扣發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准=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除養老、醫療補助按現行政策執行外,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一切現行補助全部廢止。
5、新參加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確定方法:高中、技校、中專以辦事員確定大專以科員確定本科以副科級確定碩士以正科級確定。
6、退休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退休生活費=退休前工資×80%。三年一調。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
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
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如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
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
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