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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工地要工資干擾施工多少損失算犯罪

發布時間: 2022-10-01 22:07:33

Ⅰ 老闆不給錢,,去工地阻擋施工犯法嗎

犯法。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被拖欠工資可以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Ⅱ 阻撓工地施工進程這樣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已經可以拘捕

非法阻撓工程施工,屬於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如果涉嫌補償款的還會涉嫌強迫交易罪,輕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在《治安處罰法》和《刑法》中都設立了相應的處罰項。

擾亂單位秩序是指,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一項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擾亂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 大影響、較嚴重後果的情形。對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Ⅲ 一個人到工地阻礙施工,並給施工方造成損失,構成什麼罪

一個人阻撓施工不構成犯罪,一般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造成損失的,施工方可以民事訴訟解決。

(3)去工地要工資干擾施工多少損失算犯罪擴展閱讀:

(1)工程延誤。

由於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長,稱之為工程延誤。

由於工程延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擔,包括承包商在監理工程師的同意下採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同時,由於工程延誤所造成的工期延長,承包商還要向業主支付誤期損失補償費。

由於工期延誤所延長的時間不屬於合同工期的一部分.

(2)工程延期。

由於承包商以外的原因造成施工期的延長,稱之為工程延期。

經過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延期,所延長的時間屬於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即工程竣工的時間等於標書中規定的時間加上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工期延期時間。

可能導致工期延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未按時間向承包商提供圖樣,惡劣的氣候條件,業主的干擾和阻礙等。

判斷工程延期的總原則就是除承包商自身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工程延長或中斷,工程中出現的工程延長是否為工程延期對承包商和業主都很重要。

因此應按照有關的合同條件,正確地區分工程延誤與工程延期,合理的確定工程延期的時間。

Ⅳ 經濟糾紛阻止工地施工是犯罪嗎

法律分析:發生經濟糾紛去施工地阻止施工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存在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構屬於破壞生產經營罪。

經濟糾紛阻止工地施工,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一般情況給予治安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Ⅳ 工地堵門,僱人討要工資,能被定刑事拘留罪嗎

工地堵門,僱人討要工資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可以被刑 事拘 留,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報警。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非法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解決,勞動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有欠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有工資欠條或達成有支付協議不按約定履行支付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請書、欠條、申請人身份證件。申請書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2、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給付的工資數額;
3、勞動者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4、用人單位的財產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向勞動監察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應當受理,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拖欠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賠償金。
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口頭投訴,也可以書面投訴,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材料。
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有效途徑,一般都可以最後得到解決。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和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副本,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復印件的需要把原件提交仲裁委查驗。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適用特殊時效,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為一年。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Ⅵ 農民工接不到工資,到工地上阻礙了施工,違法嗎

農民工沒發工資阻礙了施工,我覺得是不違法的,因為是公司違法在先吧,拖欠農民工工資肯定是違法的,所以他這是實施正當的抗措施。

Ⅶ 農民工討薪到工地阻撓施工,造成多大損失可以定什麼罪110法律咨詢網

一般以民事糾紛來處理,除非不接受警方或有關部門的勸阻、調解和處理,採取激進手段、惡意阻撓、故意影響施工,是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農民工在遭遇欠薪時可採取的正常維權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有工會的單位,可首先向工會反映情況,通過工會與用工方進行交涉;若單位還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協商要求;被拖欠工資的工人還可聯合起來,向用工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給他們施加壓力。出於雙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與老闆談談心。

二、採用行政解決方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隨著討薪問題日益受到重視,各地勞動局基本都有專門處理該類投訴的部門。

三、委託律師進行追討:即通過律師進行調解,調解不果可申請勞動仲裁;若對仲裁不滿的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由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或仲裁庭具體執行,也可提請訴訟。經濟困難的討薪者可以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減少仲裁與訴訟成本。

Ⅷ 施工不利損失多少錢可以算刑法

《安全生產法》新版出台:工地6種情況被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
安全人員是施工企業重要崗位之一,直接影響企業安全生產狀況。不過在2020年起,安全人員需掌握信息化,身上的擔子可能會更重了!

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尚勇10日通過發布會表示:今年將發布新版安全生產法,推動修訂刑法修正案,將事故前的嚴重違法行為入刑。

在之前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政府成立相關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做出事故調查報告、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復,隨後依次、必不可少地追究相關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已成為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的標准動作。

而在事故發生後被追責的相關人員里,安全員在很多情況下絕對是首當其沖,「當仁不讓」。這樣的案例太多,毋庸贅述。安全員壓力山大。
不過,有一部分安全員認為,只要不發生事故,肯定不會追究自己的責任。我國刑法分則對安全生產犯罪行為的定罪標準是結果犯。結果犯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即不僅要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也就是說,只有出了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才會真正的追責。
還有一部分安全員認為,自己不是事故直接責任者,自己也已經履職盡責了(自認為履職盡責,甚至有痕跡作證,自認為做的很好很漂亮),事故問責追責就是那麼回事,雷聲大雨點小,事故問責追責與自己沒有太大關系甚至沒有半毛錢關系,那是別人家的事。
大家似乎都處於泰山崩於前而不動,猛虎嘯於後而不驚的狀態中~

1

應急管理部:推動修訂出台新《安全生產法》和《刑法》修正案,將事故前的嚴重違法行為入刑

3月10日,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尚勇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應急管理部將推動修訂出台新的《安全生產法》,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法》提請審議,而且今年還要修訂《煤礦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別是推動修訂《刑法》修正案,將事故前的嚴重違法行為入刑,通過法律加大安全生產整治的力度。

2

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應受刑罰處罰

違法就是指違反現行法律,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違法行為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分為一般違法行為以和嚴重違法行為(即犯罪行為)。按照其違反的法律,可分為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違法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則是指嚴重地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們在這里是從廣義上對違法進行論述的。違法與犯罪的聯系是犯罪一定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區別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為嚴重,犯罪行為大多數要負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嚴重違法是指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亦稱「非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違法行為中只有違反刑事法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就是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違反刑事法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我國刑法分則對安全生產犯罪行為的定罪標準是結果犯。結果犯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即不僅要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

現在將事故前的嚴重違法行為入刑的目的就是要通過修改刑法,將安全生產犯罪行為定罪標准從以前的結果犯,改變為結果犯、行為犯和危險犯並存。

3

哪些行為可能屬於事故前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呢?

那麼問題來了,哪些行為可能屬於事故前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呢?要分析這個問題,我們要緊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規,才能比較准確的做出預測或猜測。當然,相關《刑法》修正案制定部門一定會科學考慮犯罪行為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也就是對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做出准確、合法的界定。1、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該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二)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三)用於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由於安全生產必須需要合適的資金投入,如果安全生產資金不足,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即使是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完全可以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將入刑。

2、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應該會或可能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涉及面太大,理論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這類行為,實際上,大多數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為如此,因此,這類行政處罰適用行為,不太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事故發生後,再制裁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者入刑,正義不算遲到。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應該會或可能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每一條都非常有可能被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將入刑。3、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非常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將入刑《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未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做好應急准備,尤其是應急教育和培訓,事故發生初期的有效應急處置,是減少事故損失的必要和關鍵措施,強調再多都不過分,因此,我們能預測,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非常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將入刑。4、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麼關閉,如果繼續生產,則一定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將入刑《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繼續生產,隨時都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如果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繼續生產,則一定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將入刑。5、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一定會被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將入刑《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准文件,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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