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賭博罪的立案標准多少金額
A. 賭博罪的立案標准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行為人觸犯賭博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賭博罪的立案標准如下:第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第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第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B. 賭博罪的立案標准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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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賭博多少錢算犯罪
賭博案件中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就構成刑事犯罪,除此之外,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在20人以上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賭博罪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輕的處罰有拘役或者管制。
賭博的賭資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賭博罪的立案標准: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與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量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在賭博案件中,定罪量刑時也不是只看賭資的多少,如果賭資不夠5萬元,但是,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三人以上進行賭博,並且從中抽頭漁利在5000元以上的也構成了刑事犯罪,在我國,參與賭博、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D. 多少金額構成賭博罪
一、多少金額構成賭博罪
1、根據有關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二、賭博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E. 賭博刑事立案標准金額
一、賭博金額超過多少能立案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或者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2、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賭博罪的違法界限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F. 賭博刑事立案標准金額
法律分析:賭博罪的量刑金額標准如下:1、組織 3 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 5000 元以上;2、組織 3 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 5 萬元以上;3、組織 3 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 20 人以上;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G. 賭博案件立案標准
一、賭博案件立案標准
1、賭博罪的立案標准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賭博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賭博罪的共犯的認定方式如下:
1、必須有共同的賭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行為人的認識狀態是明知,認識內容是他人在實施賭博犯罪;
2、行為人必須提供了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其中計算機網路幫助,主要指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等條件和服務。
H. 賭博罪罰款多少按照賭資多少
一、賭博罪罰款數額的標準是多少
1、賭博罪罰數額的標准如下:
(1)參與賭博賭資不大的情況之下是按照五百元以下進行罰款;
(2)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賭博罪罰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賭博罪罰的立案標准如下: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