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二個月開始雙倍工資是多少
Ⅰ 雙倍工資是多少
雙倍工資指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兩倍,雙倍工資沒有具體的數字,其計算因勞動者崗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及工資基數等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Ⅱ 雙倍工資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一般是從規定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Ⅲ 雙倍工資怎麼算
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
1、計算周期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當日,即期限最長為11個月;
2、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雙倍工資計算應以應發工資為基數,包括提成、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並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准。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雙倍工資,上述情況包括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
2、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Ⅳ 雙倍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Ⅳ 勞動仲裁雙倍工資怎麼算
勞動仲裁中的雙倍工資,是從用人單位用工之日的第二個月起開始計算的,計算至勞動者在本單位的截止工作時間,但是最多隻能計算至單位用工滿一年時為止。
雙倍工資計算仲裁時效是多久
雙倍工資計算仲裁時效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在實務中有一定的爭議。有人說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有人說從未簽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說法,在實務中都有採納。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對二倍工資中屬於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