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多少天發整月工資
㈠ 一個月工資按多少天算
一、算工資一個月按多少天算
上班時間不滿一個月工資按實際上班時間折算。
計算公式: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如果某個員工是2015年6月21日入職的,在6月28日離職了,但因為6月22日至6月24日是端午節的調休放假,所以他實際上工作的天數是4天,那麼,他的應付工資就應該是:(1700÷21.75)×4=312.6。
工作時間的折算方式:
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一共為11天。全年有365天,周末休息日104天,則月度工作日為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全民法定休假日一共有11天,包含春節、清明、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節。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計時工資是指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工資[3]等級以及工資標准檢驗和支付勞動報酬的工資形式。
按照工人的勞動時間支付的工資,是資本主義工資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資本主義社會,工人出賣勞動力所得的工資,是由資本家按照勞動力這一特殊商品的價值支付的,工人按一定時間出賣勞動力,工資就要按一定時間來計量和支付,表現為日工資、周工資、月工資等。計時工資實際上是按照勞動時間支付的勞動力價值的轉化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㈡ 公司發工資按照一個月多少天算
法律分析: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此外,還有日薪和時薪的計算方法:
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2、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㈢ 31天工作制,月工資是按30天發嗎
月工資不是按30天算,也不是按31天算。
根據勞動部門《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工資的折算方式如下:
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
2、小時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除以8小時計薪天數等於365天減去104天除以12個月等於21.75天。
月工資就是月工資,每月不管30還是31天,都是按一個月算的。特殊的2月份,只有28或29天,但也一樣按30天的月工資算的。因為我們計算工資的方式不是按日計而是按月計,如果你是日結工資,當然是按天數計算了,可是你是月結工資,那麼應當每月工資數額是固定的,不會因為當月天數的多少而變化。具體可見下列信息:根據現行法律,月工資一般以勞動者實際收入為准包括固定工資、績效收入、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等經常性薪酬。但是不包括福利、勞保費用和餐補等非常規性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㈣ 上班多少天必須發工資
當前我國勞動法對工資發放時間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工資具體的發放時間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協商確定,但是協商確定的時間不可以違背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的原則。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工資,哪怕只工作一天,用人單位都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僅僅工作了沒幾天或者自己辭職為由拒絕支付或者剋扣勞動者的工資。這表明,無論是工作了五天、一天還是一個月就不幹了,用人單位都必須支付相應工作天數的工資。
工資是工錢的一種類型,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系裡的員工所得的薪酬,是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是勞務報酬(勞酬)中的一種主要形式。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辦理入職手續之後,工作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資。一般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同中約定的是月薪,上班天數應當是每月22天,每天8小時,超過8小時以外的,應當算加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㈤ 上班多少天必須發工資
法律分析:當前我國勞動法對工資發放時間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工資具體的發放時間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協商確定,但是協商確定的時間不可以違背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㈥ 一個月工資按多少天算
【法律分析】: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平常加班工資=工資收入÷21.75÷8×1.5×加班時間;
雙休日加班工資=工資收入÷21.75÷8×1.5×加班時間;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工資收入÷21.75÷8×1.5×加班時間。
【法律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㈦ 工作多少天必須發工資
法律分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上班入職第一天即開始算工資,按天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㈧ 勞動法工作幾天有工資
勞動法工作一天就有工資。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辦理入職手續之後,工作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資。一般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同中約定的是月薪,上班天數應當是每月22天,每天8小時,超過8小時以外的,應當算加班。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單位在員工為其工作的第一天就必須要開始計算他們的工資,因為所有的勞動付出都應該是由單位付出經濟成本來回報的,如果員工入職後因為特殊的原因就離職也應該按天來計算他們應該獲得的實際工資,單位不能隨意用理由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㈨ 員工工資一個月按多少天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