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費用標准多少
『壹』 民事糾紛訴訟費多少錢
民事糾紛訴訟費規定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收費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6月19日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征,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 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 財產分割 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權、 著作權 、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識產權 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准交納。 勞動爭議 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准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 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 訴訟費用 包括三部分內容: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證人 、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 一審 案件受理費、第 二審 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A、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B、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C、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D、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E、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F、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G、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H、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I、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J、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A、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B、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 C、涉及損害賠償, 賠償金 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D、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2)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A、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 強制執行 效力的債權文書 B、申請保全措施; C、申請支付令; D、申請公示催告; E、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F、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等等。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A、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第一,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第二,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第三,符合《 民事訴訟法 》第55條第4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B、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C、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准代為收取。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 法規 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關於訴訟費問題,有以下幾點尚需說明: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 合並審理 的,案件受理費應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並分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納。 第二,根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53條規定,「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 判決書 、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巧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第三,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 訴訟費用計算 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請求復核,不得單獨就訴訟費用的決定問題提出上訴。 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採用 訴訟保全 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等等費用。
『貳』 民事訴訟法訴訟費的標準是多少
一、 民事訴訟法 訴訟費 的標準是多少? 受理費標准 (一)財產案件根據 訴訟 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非財產案件標准 1、 離婚 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 財產分割 ,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 賠償金 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 知識產權 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 勞動爭議 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 商標 、 專利 、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 管轄權異議 ,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二、 訴訟費用 包括哪些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 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其他訴訟費用。具有經濟制裁的性質,是敗訴方的當事人對進行訴訟所花費用的合理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具有國家稅收的性質,應列為國庫收入。對民事案件依法徵收訴訟費用,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對此,各國民事訴訟法典中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關於訴訟費用的徵收標准、計算方法等問題,則另以單行 法規 的形式予以公布。 最後要告訴大家,在 民事糾紛 當中產生的費用並不只包括受理費的,就單純的針對受理費來說,不同的民事糾紛受理費也不能一概而論。民事糾紛由法庭收取的費用可能還包括擔保費,以及過程中需要 司法鑒定 的話還會產生鑒定費等各種計劃外支出,只有先了解清楚了民事糾紛的前因後果才能確定訴訟費。
『叄』 民事訴訟費用標准多少
法律分析:1、如果是財產糾紛,無財產爭議的,訴訟費為每件50元;2、如果是婚姻糾紛,無財產爭議的,訴訟費為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3、如果是勞動糾紛,無財產爭議的,訴訟費為每件交納1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肆』 打民事訴訟官司要花多少錢
一、打一場民事訴訟多少錢
1、打一場民事訴訟的費用按計件收費的每件按照3000-10000元標准來收取。按標的收費的標準是10至1000萬之間收費的比例為2%至10%之間。一般在法院受理立案後,先由申請人先行墊付,案子審理完畢後由敗訴方承擔。
2、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二、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伍』 民事案件起訴費用是多少
法律分析:去法院訴訟按照相關規定是要收取一定金額的訴訟費用的,申請訴訟的人要繳納一定金額的案件受理費,如果涉及到財產保護的,還要有擔保金。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不同,收取的費用也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陸』 民事訴訟費用的標准
民事訴訟費用的標准:(一)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准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徵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准如下: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二)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只涉及人身關系或人身非財產關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交納的。在非財產案件中涉及財產爭議的,按不同的情況分別收取。按照《交納辦法》,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知識產權與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准:1、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2、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在具體的實施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標准。
『柒』 民事訴訟費的收取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費的收費標準是: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2.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3.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准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捌』 一般民事訴訟的費用標準是多少
民事糾紛 起訴費用的收費標准 不同種類的 訴訟費用 ,有不同的收費標准。而收費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其一是訴訟費用的性質,裁判費用的確定應根據國家的財政水平和當事人的一般支付能力確定,否則就可能脫離本國實際而至收費標准失去合理性;而當事人費用則一般是根據實際開支的情況確定。其二,應考慮案件的性質,看收取訴訟費用的案件是 訴訟 案件還是非訟案件,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案件的性質不同,收費的標准也不同。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收費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6月19日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征,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 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 財產分割 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權、 著作權 、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識產權 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准交納。 勞動爭議 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准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 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一般民事訴訟的費用標准也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要先繳納受理費,根據案件的類型的不同也有不一樣的收費標准,有按件計征的案件,有按案件賠償標的數額計征的方式,了解了訴訟的案件類型,那麼就可以大致算出訴訟的費用。
『玖』 民事訴訟需要多少費用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標的額×2.5%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2%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訴訟標的額×1.5%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訴訟標的額×1%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訴訟標的額×0.9%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訴訟標的額×0.8%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訴訟標的額×0.7%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訴訟標的額×0.6%10、超過2000萬元:訴訟標的額×0.5%
民事訴訟費用計算:執行費(申請人不預交)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執行金額×1.5%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執行金額×1%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執行金額×0.5%
6、超過1000萬元:執行金額×0.1%
民事訴訟費用計算:保全費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每件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1%;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過5000元。
民事訴訟費用計算:其他收費規定
1、離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過20萬元的部分收0.5%;
2、侵害人身權案件:每件100-500元,超過5萬至10萬的部分,收1%;超過10萬的部分收0.5%;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100元;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5、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無爭議金額的,每件500-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准;
6、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7、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8、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9、申請支付令:按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10、申請公示催告:每件交納100元;
1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每件交納400元;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