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費一年免多少錢
『壹』 辦狗證要多少錢
聽說是260元,因為我家狗狗也要去辦呢!就打聽了下,好像挺老爸說是去城管什麼的····
『貳』 淄博關於養犬的管理規定(2)
(四)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已經發現的依法應當處罰的違法養犬行為未予處罰,情節嚴重的;
(五)公安機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舉報、發現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巡查職責,監管不力,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嚴格管理區內飼養、銷售、繁殖危險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區內未對危險犬實行圈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對單位並處每隻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並處每隻犬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一般管理區內飼養危險犬未設置醒目警示標志的,或者違反規定攜帶危險犬外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對單位處每隻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每隻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送犬只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超過規定數量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超養犬只,每超養一隻處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申請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扣押犬只,責令三日內申請辦理登記,可以對單位處每隻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犬二千元罰款;逾期不申請補辦的,沒收犬只。
養犬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登記的犬只繼續飼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對單位處每隻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犬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繼續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每隻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犬二千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養犬人對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的犬只繼續飼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對單位處每隻犬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隻犬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繳納養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不補交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有關證件、牌照和標識,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有關證件、牌照和標識的;
(二)飼養犬只,因噪音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申請補植犬只的電子身份標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領回犬只或者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拒不領回犬只或者拒不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的,處每隻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區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攜帶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攜帶一般管理區內的犬只進入嚴格管理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項或者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犬只的糞便未即時清理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隨意拋棄犬只屍體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送傷人犬只到犬只留驗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將傷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佔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飼養、經營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開設相關經營場所或者從事相關活動未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設置墳墓埋葬犬只屍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養犬人三年內被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三次,或者被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的,自最後一次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五年內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養犬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深圳市關於養犬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條例實施的有關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公安、工商、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就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監督實施。
第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為居民養犬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七條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的居民,可以養犬。
單位養犬的,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並確定專人負責犬只管理。
第八條
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到住所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申請養犬登記。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第九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市主管部門劃定的其他禁止飼養烈性犬的區域內飼養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體品種,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飼養兩只以上犬只的,應當符合所在社區或者住宅區相關公約,並出具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飼養的證明。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居民和單位,區主管部門應當即時辦理登記手續,發放養犬登記證及號牌,並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
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便民原則委託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二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登記犬只的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年齡、主要體貌特徵;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四)交納管理費的情況;
(五)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間;
(六)市主管部門規定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養犬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住所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將登記犬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的,原養犬人、購犬人或者受贈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區主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
第十五條
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補辦養犬登記證。
第十六條
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養犬人放棄所飼養犬只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場所,並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市、區主管部門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務的電子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相關信息和服務。
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將本社區居民和單位的養犬登記管理等事項向居民公開。
第十八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費。每隻犬每年的管理費為三百元。區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代收。
第十九條
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費;非營利性組織收養流浪犬、遺棄犬的,收養期間免收管理費;飼養絕育犬的,減半收取管理費。
第二十條
養犬管理費用於養犬登記、犬只強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開支。
養犬管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實行狂犬病免費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飼養的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第二十二條
市、區主管部門、養犬人、物業管理單位、犬只診療機構發現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立即向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立即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診斷;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依法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患病犬只經無害化處理的,由區主管部門注銷養犬登記。
第二十三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應當按規定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
第二十四條
犬只傷人的,由區主管部門對傷人犬只實施暫扣,連續進行醫學觀察七日,以確認是否患有狂犬病。有關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發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並依法採取緊急滅犬等防治措施,養犬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由成年人牽領,為犬只攜帶號牌、束犬鏈。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二)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三)攜帶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車的,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
(四)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傷人。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車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歌舞廳、體育館、游樂場等公眾 文化 娛樂場所;
(四)公園、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候車廳、候機室等公共場所;
(五)區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劃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上述公共場所應當以適當的方式顯著標明禁止犬只進入,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有責任禁止犬只進入其管理的公共場所。
第二十八條
餐廳、商店、市場等經營單位可以限制犬只進入其經營場所。
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地區內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二十九條
下列犬只,應當拴養或者圈養:
(一)烈性犬;
(二)單位飼養的犬只;
(三)待銷售的犬只。
因登記、免疫、診療等攜帶烈性犬出戶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束犬鏈。
第三十條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養犬人被多次舉報或者處罰,以及所養犬只傷人的,應當對其養犬活動進行重點監管。
第三十一條
區主管部門設立犬只收容場所,負責收容流浪、遺棄、丟失的犬只。
對收容的犬只,七日內能查明養犬人的,應當立即通知養犬人認領;不能查明或者逾期無人認領的,按無主犬只處理。
第三十二條
舉辦犬只展覽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開始七日前向活動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住宅區、寫字樓設立犬只養殖、銷售場所。
第三十四條
禁止冒用、塗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三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區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登記,每隻處以五百元罰款;逾期未補辦登記的,每隻處以二千元罰款,並可沒收犬只。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飼養烈性犬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罰款,並沒收犬只。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逾期未辦理變更、轉讓登記或者補辦登記的,由區主管部門限期改正,並處以二百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繳納管理費的;由區主管部門通知補交,逾期不補交的,雙倍收取管理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將其飼養的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沒收犬只。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發現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未立即向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二)從事犬只經營活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
(三)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未按規定取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的。
第四十二條
犬只傷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支付醫療費用,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區主管部門對養犬人處以一千元罰款。養犬人拒絕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的,區主管部門對養犬人加處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的公共場所或者限制犬只進入的場所的,管理單位可以暫扣其犬只,由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對犬只實行拴養或者圈養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攜帶烈性犬出戶未按規定採取約束措施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訴三次以上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區主管部門可以暫扣其犬只十日以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犬只展覽活動未向活動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區主管部門對組織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住宅區、寫字樓設立犬只養殖、銷售場所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取締,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冒用、塗改、偽造、買賣養犬登記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以二千元罰款;冒用、塗改、偽造、買賣犬只免疫證明或者其他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相關證件、證明的,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告知其法定權利。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叄』 辦理狗證要交錢嗎交多少
辦理狗證是不需要交錢的,只需要攜帶相關證件即可。
狗證是,用於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現如今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狗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2、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3、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3)養犬管理費一年免多少錢擴展閱讀:
辦理狗證注意事項:
1、狗狗要滿4個月大,
一般來說,住在城市中的狗狗,在4個月大之後,主人就應該帶著去辦理狗證了。很多狗狗在這個年齡的時候,各種核心疫苗已經打完。有些管理部門也是考慮到這一點,所以會建議在4個月大之後,帶狗狗進行養犬登記。
2、給狗狗打疫苗,
狗狗出生後的第六個星期,我們要帶狗狗去打疫苗,包括狂犬病疫苗、犬瘟熱疫苗以及犬傳染性肝炎疫苗等。給狗狗打完第一針之後,接下來每隔3到4個星期注射一次一共三針,之後每1年注射一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狗證
『肆』 天津辦狗證收費標准
天津郊區辦理狗證:
准備主人身份證,
狗2寸照片四張(正面,側面,全身,站立),
管理費350元(50元是狂犬疫苗,如果有免疫證可不辦理)
狗證上會寫主人的姓名,電話,住址,狗的品種,公母,毛色,免疫情況,狗照片,狗證號,以後每年50元管理費。
郊區可以養大狗,烈性犬可能不行,一人可辦理2隻狗證
天津市區辦理狗證:
(和郊區帶的東西一樣),管理費1000元,以後每年管理費500元,不能養大型犬,烈性犬。
但是有些派出所是可以辦理的,他們會把哈士奇品種寫成家犬,薩摩寫成銀狐...諸如此類。
市裡養大狗要注意隨時會有警察抓狗、查狗,鄰居投訴的問題,比較擔心!
一家只可養一隻狗只要你拿著身份證和照片,去當地派出所辦理就可以,一般是一個星期到一個月的辦理時間。
拓展資料:給狗狗辦理身份證需要去哪裡?大概要多少錢?
1、全市各區縣行政區域內的養犬重點管理區,養一隻犬第一年繳納管理服務費1000元,以後每年繳納500元;
2、環城四區和塘沽、漢沽、大港區內的養犬一般管理區,養一隻犬第一年繳納管理服務費300元,以後每年繳納50元;
法律依據:《天津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徵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伍』 葫蘆島市養犬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穩定,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活動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條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物價)、農村經濟(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廣播影視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勸阻違規遛犬行為。可以訂立養犬公約,設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等其他養犬管理事項,並予以公示,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寵物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公益性宣傳培訓活動,參與養犬管理工作。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劃定養犬重點管理區和養犬一般管理區。其中連山區、龍港區的市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為重點管理區,重點管理區內的城市邊緣地區和農村地區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其它縣(市)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的劃定由同級人民政府劃定。第六條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只養殖活動。第七條重點管理區內的遛犬時間為:晚6點至早8點,其它任何時間不得遛犬。第八條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下列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及遛犬: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
(二)醫院、學校、幼兒園及兒童活動場所;
(三)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賓館、餐飲場所;
(四)風景區、市區公園、城市公共綠地、城市廣場;
(五)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展覽館、會場、影劇院、歌舞廳、游樂場等公眾文化娛樂及集會場所;
(六)候車廳、候機室等公共場所;
(七)宗教活動場所;
(八)其他設有禁令標識的場所。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訂立養犬公約,設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等其他養犬管理事項,並予以公示,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第九條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在免疫有效期滿前再次為犬只進行接種。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畜牧獸醫部門應當組織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發放免疫證明,並建立狂犬病免疫檔案。第十條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按年度交納養犬管理費。養犬管理費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和相關證件製作等費用。
經批准飼養犬只的,養犬人第一年交納管理費300元/只,第二年起每年交納管理費200元/只。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只承擔狂犬病疫苗及接種的費用。
養犬人在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給所養犬只做絕育手術的,動物診療機構應出具犬類絕育手術證明。公安機關憑絕育證明可以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只和鰥寡老人飼養小型寵物犬為伴的可免收(或減半收取)養犬管理費。
收取的養犬管理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並將收取和使用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個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三)犬只的兩張彩色照片。第十二條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科研用犬、護衛用犬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申請(說明單位養犬的原因);
(二)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單位的資格和業務性質證明;
(四)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七)與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只數目清單(含犬種名稱)。
『陸』 珠海經濟特區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設立犬只留檢場所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浪、沒收的犬只,可以委託社會組織或者專業機構管理犬只留檢場所。
衛生、工商、財政、市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進行宣傳教育,勸阻違法養犬行為,調解養犬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制定公約並監督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區域內宣傳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勸阻違法養犬行為,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宣傳依法養犬、文明養犬,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教育活動。第七條養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第八條養犬管理按照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類管理。中心城區、橫琴新區為嚴格管理區,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嚴格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可以調整為一般管理區,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區域可以調整為嚴格管理區。上述區域的范圍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第二章養犬登記第十條犬齡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將飼養的犬只送至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其他指定機構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犬只免疫證明並植入犬只電子身份標識。
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送犬只再次進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體辦法,由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一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犬齡滿三個月的,在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後,養犬人應當憑犬只免疫證明,到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並簽署依法養犬承諾書。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
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發證在同一場所辦理。第十二條在嚴格管理區內養犬應當交納養犬管理費。養犬管理費的徵收標准為每隻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管理費包含電子身份標識、相關證件的成本費用和管理服務費用。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孤寡老人飼養犬只以及飼養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認可的治療輔助犬的,免交養犬管理費。飼養絕育犬只的,從犬只絕育的下一年起免交兩年養犬管理費。第十三條嚴格管理區內禁止飼養危險犬。危險犬的具體標准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嚴格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第十四條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並且獨戶居住。
個人飼養犬只的,在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犬只免疫證明。第十五條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四)有專人管養犬只;
(五)有犬籠、犬舍、圍牆等圈養設施。
單位飼養犬只的,在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五)犬只免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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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重點管理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養犬每年應當交納管理費,第一年徵收標准為每隻300元,第二年起每年每隻200元;
2.養犬管理費每年交納一次;
3.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費;
4.飼養絕育犬的,憑水產畜牧獸醫部門委託的機構出具的犬只絕育證明,減半收取管理費。
『捌』 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條例實施的有關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公安、工商、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就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訂公約,並監督實施。第六條市、區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為居民養犬提供相關咨詢服務。第二章養犬登記第七條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的居民,可以養犬。
單位養犬的,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並確定專人負責犬只管理。第八條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到住所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申請養犬登記。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第九條禁止在居民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市主管部門劃定的其他禁止飼養烈性犬的區域內飼養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體品種,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飼養兩只以上犬只的,應當符合所在社區或者住宅區相關公約,並出具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飼養的證明。第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居民和單位,區主管部門應當即時辦理登記手續,發放養犬登記證及號牌,並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
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便民原則委託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辦理養犬登記。第十二條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登記犬只的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年齡、主要體貌特徵;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四)交納管理費的情況;
(五)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間;
(六)市主管部門規定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養犬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住所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四條將登記犬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的,原養犬人、購犬人或者受贈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區主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第十五條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補辦養犬登記證。第十六條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養犬人放棄所飼養犬只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場所,並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第十七條市、區主管部門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務的電子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相關信息和服務。
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將本社區居民和單位的養犬登記管理等事項向居民公開。第十八條養犬應當繳納管理費。每隻犬每年的管理費為三百元。區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代收。第十九條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費;非營利性組織收養流浪犬、遺棄犬的,收養期間免收管理費;飼養絕育犬的,減半收取管理費。第二十條養犬管理費用於養犬登記、犬只強制免疫及其他管理工作的開支。
養犬管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第三章免疫檢疫第二十一條實行狂犬病免費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飼養的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第二十二條市、區主管部門、養犬人、物業管理單位、犬只診療機構發現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立即向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立即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診斷;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依法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患病犬只經無害化處理的,由區主管部門注銷養犬登記。
『玖』 辦狗證一年要多少錢啊
免疫辦證須知卡犬類免疫辦證注意事項為貫徹執行《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切實做好犬只的狂犬病強制免疫等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養犬人應注意如下事項:一、申請養犬的,養犬人應先攜帶犬只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所一層辦證大廳(咨詢電話:5986355、地址:蓮前西路115號),填報《犬類免疫辦證信息核對表》(或事先到廈門三農網下載、填寫,網址: www.sn.xm.gov.cn),同時出具身份證、戶口簿或暫住證原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或暫住證的復印件等有關材料,若單位養犬,應出具單位工作需要的養犬證明。二、犬只必須戴嘴罩、佩束犬鏈牽領。三、養犬人應配合市動物防疫監督所工作人員依法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後,即對犬只稱重、量身高、體長、拍照、注射狂犬病疫苗、信息採集等,領取《犬類免疫證明》憑證。四、養犬人憑《犬類免疫證明》公安聯到公安部門申請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並繳交養犬管理服務費。五、養犬人持銀行收費憑證及其復印件、《犬類免疫證明》返回聯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所,為犬只植入身份識別的生物電子晶元,領取《犬類免疫證》IC卡。六、養犬人持《犬類免疫證》IC卡,到公安部門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七、養犬人應於狂犬病疫苗注射後一年內持《犬類免疫證》IC卡,並攜帶犬只到市動物防疫監督所進行狂犬病加強免疫,更新犬類身份識別生物電子晶元信息。八、《犬類免疫證》IC卡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在十五日內向市動物防疫監督所申請補發,並更新犬類身份識別生物電子晶元信息。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或懷疑犬只有狂犬病以及犬只死亡,應當及時向市動物防疫監督所報告(專線電話:5910996),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所指定專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狗狗辦證的錢是頭年800以後是200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