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芬河公積金聘用制一個月多少錢
『壹』 編外人員公積金標準是什麼
事業單位職工一般由很多構成類型,由正式編制的、三支一扶、公益性崗位、聘用制的,按照規定單位必須要位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人事代理的方式繳納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一般都是企業性質的保險和公積金,繳納的數額和基數相對來說少一些。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貳』 中國人民銀行 的聘用制合同工,一般工資待遇是多少
不同層級的人民銀行待遇相差很大,同一層級的全國不同地區也大不相同。
人民銀行的收入名目很多,就說每年能拿到手的總收入吧,不算公積金(這個也差異很大)
按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市地州中心支行,縣支行五級劃分比較合適(隨都叫中心支行,並不是一個級別)
分行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差不多是一個級別的,分行略高一些。因為人民銀行雖說名義是按大區設置分支機構,但現在基本還都是分省管理,當然包括財務。每年資金是總行直接撥付給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由省會中支往下面分。
分行一級比較寬裕,收入也比較高,也有說分行是人民銀行系統待遇最好的。普通員工大概一年12-20萬,不同分行差距也大。廣州分行和西安分行明顯不一個檔次
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日子也還可以,大概一年11-15萬。當然也是地域差,杭州中支就比較好。
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是指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和大連五個城市的中心支行,大概一年10-14萬。深圳比較高,個例
市地州城市中心支行完全看行領導了,看這個行長的膽識和門路。大概一年7-10萬。
縣支行比較慘。處於最低級,日子真心難。可能一年也就是5-7萬。
『叄』 法院聘用制書記員待遇
法院聘用制書記員待遇根據具體法院不同書記員待遇也是不同的,也根據聘用的形式也是有差異的,比如是勞務派遣模式,還是直接招聘模式,書記員待遇一般不算太高,基本上三線城市也就在一千多元左右。
『肆』 高速收費員
基本工資,隨工作地區不同,車流量的多少而增浮,基本工資在3000元,發達一線城市基本工資在5000元。
獎金及崗位津貼,每月評選優秀員工獎金500,夜班津貼50元一晚,每年6月與11月發放降溫費取暖費1200元。
五險一金,繳納基數較高,住房公積金每月976元,每年12000元。
生活補貼勞保用品如牙膏毛巾,等生活用品免費發放,逢年過節福利,如米面油等生活物資發放。
高速收費員待遇由基本工資,獎金及崗位津貼,五險一金,生活補貼構成,年薪6萬元。
高速收費員為何少有人離職?
收費工作相對其他較為輕松:我國收費站員工多採用:三班倒,做六休一,每班8小時。部分工作繁重的交通樞紐,採用:四班倒,六小時,做五休二。
日常開銷少,利於存儲財物:收費站員工一般都是管吃管住,即使會扣伙食費用,也有很高的伙食補貼,穿衣多為工作服,工作地理位置偏僻,像單位發放洗發水、沐浴露、牙膏牙刷、毛巾洗衣粉這些日用品根本用不完。衣食住用基本沒開銷。(有錢沒地方花)
收費員,基本沒有職場壓力,工作穩定,心情愉悅:相比於,女孩子三大職業來比:沒有會計天天計算那麼繁瑣,沒有護士,整天高強度精神層面的壓力。沒有每天為了業績為了同事間勾心鬥角而傷神。最重要的是收費站小姐姐一般都有存款,財務自由則精神自由。不用擔心被加班加點,哪怕在工作和生活上遇到困難,也很容易尋求到領導和同事的幫助和關懷。
高速收費員屬於事業編制嗎:高速公路收費站的工作人員不是屬於公務員或事業編制的。國內收費員以事業單位聘用制(沒編制,合同工)、企業職工兩種編制為主,個別還屬於臨時工性質,臨時用工就不用講了2000多屬於正常水平。合同工,中部地區多在3000左右,而企業職工收入較為穩定,但福利超高!
『伍』 哈爾濱2011年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最低工資標准是多少
黑龍江最低工資標准(2010年7月1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黑政發〔2010〕66號)
經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准大慶市區為880元/月;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840元/月;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720元/月;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市區和綏芬河市為700元/月;綏化市區為670元/月;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620元/月;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600元/月。
二、調整後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大慶市區為7.5元/小時;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除外)為6.5元/小時;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和哈爾濱市呼蘭區、阿城區為6元/小時;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其他縣級市和雞東縣為5.8元/小時;其他各縣、伊春市其他區為5.5元/小時。
三、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和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的現行工資低於上述標準的,要按時進行調整,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就業困難群體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因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所增加的資金可繼續從就業資金中列支,確保公益性崗位工資水平不低於新的最低工資標准。
四、要加強政策宣傳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各級政府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2011年,哈爾濱將在八個方面著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努力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確保城鄉居民收入分別增長12%以上。在促進農民增收上,重點通過農業結構調整增加務農收入,拉動農民收入增長3%以上;通過實施「百萬農民進城鎮」和「百萬農民工培訓」工程增加務工收入,使農民人均勞務收入達到2400元;在促進職工增收上,重點是提高最低工資標准,在去年將標准由650元提高到840元的基礎上,再提高15%。在促進低收入困難群眾增收上,城鄉低保標准提高12%以上,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平均調高140元以上。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7年修訂)
(2007年7月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7月1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持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制度,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屬地管理、社會化發放、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區人民政府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查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勞動保障工作站(以下統稱居委會)負責民政部門委託的城市低保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物價、審計、衛生、教育、工業經濟綜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做好城市低保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低保標准,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部門,定期按照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水電燃煤(燃氣)費用、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和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條 城市低保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照比例承擔,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當年結余的城市低保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低保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城市低保資金。
第七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同一戶口並依法形成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人員。
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與撫養或者扶養義務人未共同生活的,視為共同生活。
家庭成員中的高等院校學生(研究生、留學生除外)、監外服刑人員計入家庭人口。
失蹤、潛逃、獄中服刑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
第八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下列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計入家庭收入:
(一)工作單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臨時性工資和各類獎金、補貼等收入;
(二)出租、變賣家庭財產所得,各種儲蓄、債券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孳息,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費;
(四)繼承的遺產、接受的贈與、遺屬補助費、社會救濟金、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改制並軌和破產等企業補償金等收入;
(五)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以及經商、辦廠等扣除必要成本後的收入;
(六)通過各種勞務性付出所獲得的收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應當計入的收入。
第九條 下列各類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以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等;
(二)離休人員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護理費;
(三)因公傷亡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的津貼、護理費、撫恤金、喪葬費;
(四)獨生子女費和在校學生臨時困難補助金;
(五)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以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六)社會組織及與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沒有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個人給予的1000元以下臨時性救助金;
(七)政府頒發的特殊津貼和一次性獎勵金,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八)城市低保人員再就業後,前3個月所得收入;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不應計入的項目。
第十條 無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的人員與持有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人員組成家庭,其月收入本人留存城市低保標准金額後剩餘部分計入家庭其他成員月收入。
第十一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收入,按照其申請前6個月(含申請當月)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不能按月計算收入的家庭,其月收入按年總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
第十二條 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2次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等單位介紹就業崗位的;
(二)因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三)家庭成員吸毒、賭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四)家庭成員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或者在高額收費幼兒園入托的;
(五)家庭成員在高額收費的高等院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出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積標准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照3人計算);
(七)2年內購置或者中高檔裝修住房的(因拆遷購置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外);
(八)擁有汽車、摩托車、空調、高檔寵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費品的;
(九)1年內新購置彩電、冰箱、音響等單項價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電器及高檔傢具的;
(十)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本市城市低保標準的;
(十一)有投資股票等行為的。
第十三條 居民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申請1年內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居委會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應當予以登記,並自收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12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查和初審:
(一)組織3名以上(含3名)城市低保工作人員入戶調查;
(二)居委會城市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進行集體評議;
(三)經評議認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其家庭成員就業、收入等情況和評議結果,在社區公告欄內或者便於群眾監督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5日;認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有關調查材料和評議結果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四)對經過公示的,將有關調查材料、評議結果和公示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居委會可以適當延長初審時限,但最長不超過10日。申請人居住地居委會有義務配合戶籍地居委會調查了解情況並出具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居委會應當建立由群眾代表組成的群眾監督組織,完善城市低保工作的監督機制,定期公開城市低保對象的名單以及所領取城市低保金數額,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居委會上報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書面申請、有關調查材料、評議結果和公示情況等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查和評審:
(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評審小組組織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進行入戶核查;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評審小組根據核查情況進行集體評審;
(三)經評審認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評審結果在便於群眾監督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5日;認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將有關核查材料和評審結果上報所屬區民政部門;
(四)對經過公示的,將有關核查材料、評審結果和公示情況上報所屬區民政部門。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尚未成立居委會的新建小區居民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請。
第十七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上報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書面申請、有關核查材料、評審結果和公示情況等之日起8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組織人員進行審核和入戶抽查;
(二)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和領取城市低保金的存摺;
(三)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將不予保障的通知書委託居委會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在市區內遷移戶籍,應當自戶籍遷移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低保證》變更手續:
(一)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下同)將《低保證》交回戶籍遷出地所屬民政部門,戶籍遷出地所屬民政部門將其城市低保檔案復印件交其本人並出具證明;
(二)由本人將城市低保檔案復印件和證明交戶籍遷入地所屬居委會;
(三)戶籍遷入地所屬居委會在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上報所屬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核實後,由所屬區民政部門在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發給《低保證》。
在本區內遷移戶籍的,由本人持《低保證》和居民戶口簿到所屬區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低保證》手續變更期間,城市低保金照常發放。
逾期不辦理變更手續的,暫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戶籍遷出本市區的,應當及時將《低保證》交回所屬區民政部門,由所屬區民政部門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管理,並批准其享受相應的城市低保待遇:
(一)A類家庭為家庭成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
(二)B類家庭為無勞動力(因護理家庭中的卧床病人而長期無法就業的有勞動能力人員視為無勞動力,下同)且無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全額享受;
(三)C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僅有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四)D類家庭為無勞動力,且收入有除遺屬補助費、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五)E類家庭為有勞動力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標准差額享受。
第二十條 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特殊人群,應當加發一定數額的城市低保金,具體數額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進行定期測算,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一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社會救助:
(一)義務教育階段在公辦學校就學的,可以減免繳納雜費。
(二)在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的,享受基本醫療救助或者大病醫療救助。
(三)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有關機構提供法律援助。
市有關單位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供暖、供水、供電、供氣、拆遷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
第二十二條 城市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持存摺到指定銀行領取城市低保金。
第二十三條 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季度復查和隨時抽查,區民政部門應當按季度抽查,對收入發生變化的家庭,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提高、降低或者終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手續,並張榜公布。
第二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的就業安置、有關人員享受城市低保等情況及時進行相互溝通。
工業經濟綜合等管理部門應當將在職職工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領不到或者未足額領到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的停產、半停產、長期虧損的企業名錄,及時提供給同級民政部門,做好涉及城市低保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以及居委會,對享受或者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虛報、瞞報以及出具虛假證明。
第二十六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主動向戶籍地居委會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接受復查和抽查。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每月報告1次家庭收入等情況。
(二)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主動就業或者接受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介紹的工作,每3個月通過戶籍地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報告就業情況。
(三)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每月參加戶籍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的8-12小時公益性勞動,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
未主動報告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的,暫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取消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對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資代勞。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剋扣、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三)未按規定審批程序辦理城市低保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影響城市低保工作正常進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向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收取以資代勞費用的。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騙取或者冒領的城市低保款物;情節惡劣的,處以騙取或者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總值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家庭實際收入或者開具虛假證明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或者委託管理組織,繼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九條 干擾、破壞城市低保工作秩序,威脅、辱罵、毆打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低保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員的各類收入的計算標准、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等規定,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2001年4月26日發布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