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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2-12-16 08:29:50

⑴ 吉林省郵局企業職工撫恤金多少個月

因公犧牲標准按其基本工資額的40個月計發,病故按20個月計發。撫恤金是單位發給傷殘職工的和死亡職工受供養直系親屬的,可以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撫恤金的標准:因公犧牲標准按其基本工資額的40個月計發,病故按20個月計發。

⑵ 2023年最新傷殘撫恤金標准

今年是國家連續18年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同時也表示了黨和中央對這些群體的關心。而優撫對象2022年最新補助標准於8月31日公布,那農村退役軍人補助提高多少?附最新2023年撫恤金一覽表如下:


一、優撫對象2022年最新補助標准!農村退役軍人補助提高多少?

1.2022年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最新標准:

每人每月提高標准不低於50元,具體以各省市下發的實際補助標准為准。而根據中央財政要求,對不同地區每人每月調整的標准如下:

(1.1)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省市,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

(1.2)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450元。

(1.3)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

2.2022年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最新標准:

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

3.2022年農村老兵生活補助最新標准:

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准,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54元。

4.2022年農村老黨員生活補助最新標准: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

二、2022優撫對象撫恤金具體提高多少?

2022年不同優撫對象撫恤金提高的標准也不一樣,像殘疾軍人提高比例在9%-8%左右,而帶病回鄉退役軍人補助標准調整每月不低於50元,但不同地區調整幅度不一樣,對西南地區、西北地區中央財政會傾斜。此外,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助標准也在提高,每人每月在七八百左右。

三、最新2023年撫恤金一覽表

2023年優撫對象撫恤金提高標准還未發布,但預計也會提高。以下是2023年1月-7月的撫恤金一覽表,8月1日以後估計會提高,到時候請以最新標准為准:

1.2023年1-7月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准表

一級因戰撫恤金標准為116270元/年,因公撫恤金標准為111560元/年,因病撫恤金標准為106900元/年;二級:因戰撫恤金標准為105220元/年,因公撫恤金標准為98770元/年,因病撫恤金標准為94190元/年。三級因戰撫恤金標准為92320元/年,因公撫恤金標准為85970元/年,因病撫恤金標准為79770元/年;四級因戰撫恤金標准為75670元/年,因公撫恤金標准為67680元/年,因病撫恤金標准為61620元/年;五級因戰撫恤金標准為59100元/年,因公撫恤金標准為51200元/年,因病撫恤金標准為47110元/年;六級因戰撫恤金標准為46170元/年,因公撫恤金標准為43290元/年,因病撫恤金標准為36230元/年;七級因戰撫恤金標准為34780元/年,因公撫恤金標准為30840元/年;八級因戰撫恤金標准為21960元/年,因公撫恤金標准為19910元/年;九級因戰撫恤金標准為18240元/年,因公撫恤金標准為14510元/年;十級因戰撫恤金標准為12810元/年,因公撫恤金標准為10850元/年。

2.2023年1-7月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表

烈屬定期撫恤金標准為36910元/年,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為31410元/年,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為29280元/年。

3.2023年1-7月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表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是80620元/年,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是80620元/年,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是36370元/年。

⑶ 吉林省死亡賠償標准

死亡賠償標准如下:
1、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2、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為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N倍;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十倍。
申請死亡賠償金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死亡賠償金需要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責任認定書》;
3、與所在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4、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工傷報告;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⑷ 吉林省2022撫恤金標准一覽表

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
喪葬費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一般用於逝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這明顯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此種損失賠償義務人應當進行賠償。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該計算公式是法定的標准,即使辦理死者喪葬事宜所花費的費用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個月總額,加害人也無須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屬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由此看來,關於傷葬費的具體賠償數額,每年都會產生一些變化。這就需要當事人關注你所在地區的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
2、撫恤金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恤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喪葬費跟撫恤金這是兩種不同的賠償項目的,一般撫恤金,國家規定的事項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有集體經濟組織等在職工死亡、傷殘的情形下,給職工的親屬發放的撫恤金,撫恤金跟喪葬費的標准參照國家規定的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⑸ 吉林省事業單位職工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標准

吉林省 事業單位人員 因公 死亡撫恤金 、喪葬費、遺屬補助標准?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根據移風易俗、節約辦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准執行 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 2、直系親屬來事發地辦理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一、補助對象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准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二、補助標准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 戶籍所在地 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三、補助費的核定 (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 (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對 離退休人員 ,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後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後,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 伙食補助費 ,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 參加社會保險 的 退休人員死亡後 ,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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