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休工資多少
1. 疫情期間輪休工資怎麼算
正常上班的按平時工資算,沒有正常上班的按疫情期間作出的規定工資計算。各地政策不一。
1.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2.疫情期間員工工資這樣計算: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企業應支付職工標准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正常上班,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沒有正常上班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疫情期間放假企業應當以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六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2. 公司安排輪休工資發放標准
單位安排職工「輪休」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為應對生產任務下降,節約成本,公司單方作出「輪休」決定,並規定在休息期間沒有勞動報酬,這是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此舉單方變更了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輪班制的工資計算標準是什麼?
跟正常工資計算標准一樣。
日工資計算的兩種方法:
A、每月按平均法定工作天數21.75天計算。
日工資=月標准工資÷21.75
20.83天是按全年365天減去104個公休假日,再除以12個月計算求得。
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缺勤不計算為缺勤天數。
B、每月按平均日歷天數30天計算。
日工資=月標准工資÷30
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缺勤計算為缺勤天數。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3. 公司安排輪休工資發放標准
跟正常工資計算標准一樣。
日工資計算的兩種方法:
A、每月按平均法定工作天數21.75天計算。
日工資=月標准工資÷21.75
20.83天是按全年365天減去104個公休假日,再除以12個月計算求得。
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缺勤不計算為缺勤天數。
B、每月按平均日歷天數30天計算。
日工資=月標准工資÷30
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公休日、法定節假日缺勤計算為缺勤天數。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單位安排職工「輪休」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為應對生產任務下降,節約成本,公司單方作出「輪休」決定,並規定在休息期間沒有勞動報酬,這是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此舉單方變更了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4. 公司安排輪休工資發放標准
公司安排輪休按 勞動合同規定 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