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的工資是多少
㈠ 蘭州最低工資標准
蘭州最低工資標准為:
1、全日制用工的月工資最低標准有四個檔次,分別為一檔1820元、二檔1770元、三檔1720元、四檔1670元;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也有四種,分別為一檔19元、二檔18.4元、三檔17.9元、四檔17.4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㈡ 蘭州市最低工資標准2022
2022蘭州市最低工資標准具體如下:
1、我市最低工資標准由每小時不低於12.64元、每月不低於2200元,調整到每小時不低於13.33元、每月不低於2320元。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2)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3)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2、綜合考慮本市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和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等因素,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確定為25.3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確定為59元/小時。以上標准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3、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
4、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5、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㈢ 蘭州新區最低工資標准
蘭州新區最低工資標准為147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5.5元/小時;二類地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最低工資標准為14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5元/小時。
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應付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標准。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工資里不包含加班費、津貼以及相關福利等,為應發標准,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情況支付的工資等和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准。
《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准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准。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准,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八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並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准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後,應徵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後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