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保健服務標準是多少
『壹』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的三、 家庭接生人員考核標准
(一)熱愛本職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小學以上文化程度;(二) 必須經過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保健機構組織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上級醫師指導下已獨立接生5次以上;(三) 具有高壓滅菌產包、臍帶包,必備的用品和搶救葯品等;
(四) 能承擔孕產婦系統管理,填定保健管理卡,並能識別高危妊娠及時轉診;
(五) 認真執行衛生部下發的「農村接產常規」,並填寫出生醫學記錄;
(六) 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出生缺陷的報告制度,按程序及時上報。
說明: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標准後發。
『貳』 一般月子中心收費標準是多少
截止2020年1月相關資料顯示,一般月子中心收費2萬元到8萬元之間,但是具體收費情況並不確定,這是因為每一個月子中心都會有自己的特色和優勢,護理起來的效果也不相同,而且城市不同,收費標准也就不相同,所以沒有辦法確定收費標准,一般月子中心就在2萬元到8萬元之間。
月子中心可以為產婦提供不一樣的護理體驗,收費越高的月子中心護理就會越全面,而且環境設施也會有很大程度的變化。
社會上一些知名或者高端的月子中心收費更高,基本上在幾十萬左右,這樣的月子中心對顧客有一對一服務,而且二十四小時待命,在選擇月子中心時要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選擇。
(2)母嬰保健服務標準是多少擴展閱讀:
2017年9月,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實施《母嬰保健服務場所通用要求》的國家標准。但該標准為推薦性執行標准,是「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而非強制執行。
因為沒有有效的監管方式和主體,月子中心市場混亂的問題依舊嚴峻。月子中心的注冊登記是按照商業機構的性質管理,只要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後即可營業,既不需要相關衛生資質,也不需要相關資格證書。
『叄』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的一、 婚前醫學檢查
(一)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房屋、設備和人員配備基本標准1.婚檢門診房屋要求:
(1)分設男、女專用婚前醫學檢查室,並具備婚前衛生咨詢服務的條件;
(2)設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內有性生理、性衛生、母嬰保健、計劃生育知識掛圖、模型、音像等宣教設備。
2.婚檢設備:
(1) 女婚檢門診:婦科檢查台、檢查床、婦科檢查器械、聽診器、血壓計、體重計等;
(2)男婚檢門診:檢查床、聽診器、血壓計、體重計等;
(3)具有開展血、尿常規、陰道分泌物塗片、乙肝兩對半、肝功能、梅毒、淋菌塗片或培養等化驗設備和X光機等輔助設備。
3.人員配備:
有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男、女專職檢查醫師和高年資的主驗醫師。
(二)前醫學檢查人員基本標准
1.工作負責,有良好的醫德醫風,應當做到嚴肅、認真、親切、守密;
2. 婚檢醫師應具有國家認可的中專及以上的醫學專業學歷證明,並具有三年以上婦產科或泌尿外科臨床經驗,已取得醫師及以上技術職稱者;
3. 主檢醫師應具有大專以上醫學專業學歷,並已取得主治醫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4. 婚前醫學檢查醫生必須經過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母嬰保健知識和婚前醫學檢查專業崗前培訓,並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
『肆』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的二、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單位房屋、設備和人員配備基本標准1.終止妊娠手術室房屋要求: (1) 手術室應設在門診或病房一端; (2) 手術室的面積與其任務相適應; (3) 室內牆面裝有1.5~2米高的瓷磚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並有傾斜度和下水道。 (4) 門窗嚴密,光線充足...,裝有紗窗、紗門,應有採暖、降溫設備。 (5) 除手術間外,設緩沖間(更衣、換鞋),並有涮手、敷料准備,污物處理等地方。(6) 設觀察室和觀察床。 2、終止妊娠手術設備:(1) 設手術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櫃,負壓吸引器,沖洗設備,照明燈等。(2) 紫外線燈,常用消毒葯品或制劑。(3) 必備的搶救設施及備用物品(血壓計、體溫計、聽診器、注射器、輸液器、氧氣袋(瓶)、搶救葯品)。(4) 手術包。 3、結扎手術在綜合手術室進行,綜合手術室的設施按衛生部頒發標准執行。4、其他必備設施:(1) 轉送疑難、急重症病人的應急條件(交通工具、電話等)。(2) 供血、配血、輸血設備。(3) 供氧、搶救監護條件。(4) 有效消毒設施(高壓滅菌鍋等)。(5) 有關檢驗等輔助設施。5、人員配備:有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醫師。 (二)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人員標准 1、工作認真負責,有良好的醫德醫風。2、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的醫師,應接受有關專業的技術培訓,經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3、具有國家認可的中專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證明,已獲得醫師及以上技術職稱,並具有三年以上婦產科或外科臨床經驗。
『伍』 國家現行保健服務標准有哪些
健標委先後制定發布的現行國家標准(2013年-2017年):
全國保健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
GB/T 30443-2013《保健服務通用要求》國家標准
GB/T 30444-2013《保健服務業分類》國家標准
GB/T 33355-2016《保健按摩器具安全使用規范》國家標准
GB/T 33354-2016《保健按摩器具售後服務規范》國家標准
GB/T 33855-2017《母嬰保健服務場所通用要求》國家標准
GB/T 34821-2017《體重控制保健服務要求》國家標准
(5)母嬰保健服務標準是多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保健服務業分類(GB/T 30444-2013)》由中國保健協會休閑保健專業委員會提出。由全國保健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由中國保健協會休閑保健專業委員會、北京生熳橄欖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生遠堂中醫研究院、北京中醫葯大學管理學院起草。
劉玲、李萍、張海生、汪衛東、張其成、李國彰為主要起草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全國保健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
『陸』 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人口素質,保障母嬰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母嬰保健是指為了保證母親和嬰幼兒的健康而進行的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幼兒保健等系列保健服務。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母嬰保健工作實行以保健為中心,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堅持醫療保健服務與自我保健相結合的原則;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積極開展母嬰保健科學研究;加強宣傳教育,普及母嬰保健知識。
本省推行和完善母嬰保健保償責任制。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支持。
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衛生事業費時,應當根據財力,確定一定資金用於母嬰保健事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母嬰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的母嬰保健工作,業務上接受省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級財政、物價、民政、公安、教育、勞動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社團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母嬰保健工作。第七條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婚前保健第八條本省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含涉外婚檢,下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開展婚前保健工作的婦幼保健機構或者醫療機構(以下統稱醫療保健機構)的名單,送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到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和婚前健康教育,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九條申請開展婚前保健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符合衛生部頒發的婚前保健工作規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及本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標准和要求。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婚前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開展婚前保健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男女雙方提供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咨詢和婚前醫學檢查等服務,並依據檢查結果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項目和有關要求,應當按照國家及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十一條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並留存男女雙方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一)沒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
(二)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未治癒者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發作期間應暫緩結婚的;
(三)不宜生育又未施行結扎手術或者未採取其他長效避孕措施的;
(四)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禁止結婚的;第十二條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應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最終診斷,並出具診斷證明書。第十三條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標准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對邊遠貧困地區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第三章孕產期保健第十四條婦女妊娠3個月內,在城市的,應當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在農村的,應當到鄉衛生院或者村婦幼保健員處登記,並簽訂孕產期保健保償合同,領取孕產婦保健手冊(卡),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第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以孕產期保健為主要內容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務:
(一)為孕育健康後代提供醫學指導與咨詢;
(二)為孕婦提供系統保健服務,為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管理;
(三)為孕婦住院分娩和治療提供必要條件,完善產時監護制度,推行新生兒復甦技術;
(四)為產婦提供母乳喂養、新生兒護理等醫療保健服務;
(五)為產婦定期進行產後訪視;
(六)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服務。
『柒』 母嬰級標准
法律分析:就是更加安全,可以給嬰兒使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並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
『捌』 國家現行保健服務標准有哪些
健標委先後制定發布的現行國家標准(2013年-2017年):
全國保健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
GB/T30443-2013《保健服務通用要求》國家標准
GB/T30444-2013《保健服務業分類》國家標准
GB/T33355-2016《保健按摩器具安全使用規范》國家標准
GB/T33354-2016《保健按摩器具售後服務規范》國家標准
GB/T33855-2017《母嬰保健服務場所通用要求》國家標准
GB/T34821-2017《體重控制保健服務要求》國家標准
(8)母嬰保健服務標準是多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保健服務業分類(GB/T30444-2013)》由中國保健協會休閑保健專業委員會提出。由全國保健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由中國保健協會休閑保健專業委員會、北京生熳橄欖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生遠堂中醫研究院、北京中醫葯大學管理學院起草。
劉玲、李萍、張海生、汪衛東、張其成、李國彰為主要起草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全國保健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
『玖』 母嬰保健服務場所通用要求
法律分析:《母嬰保健服務場所通用要求》規定了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及其經營場所的術語、定義、分類、基本要求、基礎設施,以及場所人員管理、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文件和記錄、檢查與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服務的處置服務改進、爭議和投訴提出通用規范。該標准適用於為顧客提供非醫療性服務的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及其場所,包括場所的設施、環境、衛生、服務、安全等方面的通用要求。該標准可作為母嬰保健服務質量合格評定的參考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拾』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第三條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和人員的審批,由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機構和人員的審批,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開展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機構和人員的審批,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第四條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醫療保健機構設置規劃;
(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
(四)符合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申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並交驗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二)有關醫師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者加註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及技術類別的《醫師執業證書》;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在45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進行審查和核實。經審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第七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第八條申請變更《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許可項目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第九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懸掛在明顯處所。第十條凡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的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者在《醫師執業證書》上加註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及技術類別。第十一條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從事家庭接生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
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內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第十二條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第十三條經考核合格,具備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相應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中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第十四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塗改,禁止偽造、變造、盜用以及買賣。第十五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遺失後,應當及時報告原發證機關,並申請辦理補發證書的手續。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第十七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印製。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