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錢達到惡性消費的標准
⑴ 消費欺詐立案標準是多少
消費欺詐立案標准如下:
1、欺詐消費者2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範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和指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⑵ 請問被法院限制高消費,一般情況是超出多少錢才會被限制
根據相關法律,高消費不是限定消費多少錢,主要是消費方式。
法律分析
長期以來,誠信缺失一直是困擾社會經濟發展與轉型的突出問題,從最初的三角債到後來的執行難,無不反映了誠信守約基本社會風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債務人,以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但由於尚未建立起規范和健全的信用懲戒機制,大量失信行為不僅沒有因此受到懲處,反而會經常因為能夠逃避履行義務而得到好處。為解決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適時推出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這對於建立健全懲戒制度,壓縮惡意逃債者的生存空間,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促進樹立誠實守信、依法履約的良好社會風尚,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一般來說,消費不僅包括生活消費,也包括經營消費。限制高消費規定中的高消費行為本意指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費用的消費,而對於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費用,一般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執行人的情況確定。限制高消費規定列舉了八種具體的高消費行為,同時設定了兜底條款,即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一律應予限制,以防止被執行人財產的不當減少。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一方面,司法解釋列舉的限制被執行人進行的高消費行為,側重於對各種大肆揮霍、奢侈消費行為的限制。
法律依據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⑶ 消費欺詐立案標准
消費欺詐立案標准如下: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採用的手段;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
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規定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
3、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
4、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5、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6、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7、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8、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9、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0、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1、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12、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13、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⑷ 我想問問超過多少算高消費
高消費不是按金額來算的。高消費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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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高消費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高消費標準是多少:限制高消費令, 一、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計程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遊、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范疇。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計程車、火車卧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4、不得出國出境;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 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⑹ 強制執行限制高消費是多少錢的標准
強制執行限制高消費不是以錢的數額為標准。而是根據2010年10月1日的規定,被限制「高消費」後,自然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⑺ 消費欺詐立案標准有哪些
一、消費欺詐立案標准有哪些
1、消費欺詐立案標准如下:
1、欺詐消費者2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二、詐騙立案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3、屬於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