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崗員工一年多少次消防培訓
1. 公共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多長時間進行一次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生活中的火災隱患
一、缺乏消防安全常識,防火意識薄弱,如火災發生時不會使用滅火器,不懂及時撥打報警電話,火災中不懂得簡單的火場逃生知識。
二、在裝修越來越豪華的同時,大量使用易燃材料。
三、違章使用電器。家用電器成倍增加導致用電量急劇上升,若超過原電氣線路和開關的最大承載能力,極易造成打火或局部發熱,從而引發火災。
四、家庭生活用火不慎。如在烹調中使用的食用油,如果連續加熱時間過長,當溫度超過油的自燃點時,遇明火也會發生燃燒。
五、對燃氣灶具不進行定期檢查,出現破損(如閥門、墊圈、膠管破損),導致燃氣泄露,或者操作不規范(如倒卧氣瓶、高溫烘烤、用後不及時關閉閥門等),也易引起爆炸起火。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
2. 消防法有明為規定各單位企業每年都要做培訓嘛
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3. 消防法有明為規定各單位企業每年都要做培訓嘛
是的。消防法規定的企業單位每年都需要對全體職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這個是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也就是消防法第16-17條規定的。如果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有要求的就是對單位企業的義務消防員培訓。
4. 消防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幾次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內容簡介:近年來,我國大量的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發生在以礦山開采、危險化學品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等為主的高危行業,以及以中小企業為主的製造與加工業等行業。釀成這些事故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是一些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既缺乏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規常識與安全知識,又缺乏必要的應急避險能力。
從業人員要懂得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他人所傷害。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應盡的義務,必須遵章守法,服從管理,自覺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技能,提高發現隱患、保護自己、保護企業的能力。
針對當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存在的突出問題,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組織有關專家結合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實際,編寫了「安博士畫說安全叢書」,其目的就是通過「畫說」形式,深入淺出、生動活潑地向廣大勞動者普及基本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常識與安全知識,以及基本的應急避險常識。
5. 瑞幸員工多久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及考核
每年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及考核是為了培養人民消防意識,防止火災發生而舉行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據瑞幸公司官方網站查詢資料顯示,為培養瑞幸員的消防安全意識,瑞幸員工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及考核。消防安全知識培訓主要內容有:火災發生的原因、如何預防火災、火災逃生基本知識、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如何報警。
6.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多久一次
半年。
經查閱知了好學網的相關信息,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消防安全培訓要半年一次。
培訓包括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7. 公安部61號令企業多久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企業每月需要對義務消防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一次,每季度對全體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一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規定的一年需要2次消防演練和每月需要對義務消防員進行培訓 一次,每季度對全體人員進行培訓一次。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企業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對員工進行消防常識的教育,讓全店員工熟知消防常識,做到人人都企業消防工作負責:
1、加大檢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組織專項檢查外,每天都要有保衛部三級巡查制檢查安全防火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及時處理;
2、每年組織企業滅火疏散演練不低於二次;
3、堅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專項治理和檢查工作,對發生火災或火線隱患整改不及時部門,將加倍處罰責任人。
建立好企業消防檔案,組建義務消防隊,做到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