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宅基地新规定多少平方
⑴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每人多少平方
法律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四条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第五条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⑵ 河南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平米
法律分析:(1) 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2) 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3) 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1)、(2)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⑶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办法标准还在试运行期间,只在四个县试点实施,预计2021年将会出现全省的管理办法,目前试点实施标准是这样的:
1、每户宅基地面积不查过:
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平原地区:167平方米;
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平原地区:134平方米;
山区、丘陵区:200平方米以下。
2、楼层要求:
村民自建房不规划三层以上住宅;
确实需要建设三层以上或者地下室的,必须经村级组织同意,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
3、开工:
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面积超标的将禁止建设。
其实农村自建房面积限制并不是太合理:
主要是对一些之前的富农地主成分的村民不公平,因为一些不太合适的政策,之前地主或者富农家庭的土地被收,孩子上学受限制,一直被不公平待遇,现在孩子上学不限制的,但大部分已经家境没落,唯有祖上留下的房产还在,但现在出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后,可能就要面临交税或者被拆的可能,让这部分人心里不平衡。
⑷ 河南周口农村房子不能超过多少米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共分 8 章 32 条 , 以宅基地管理为核心突出整体特点,上延到村庄规划,下延至村民建房质量管理,形成了规划审批、建设管理、风貌培育、执法监督等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
明确宅基地标准,对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 1 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2 分(134 平方米);对人均耕地 1 亩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2 分半(167 平方米);对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3 分(200 平方米)。
⑸ 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基本使用准则是“一户一宅”.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
例如,安徽省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160平方米,河南省是每户不能超过134平米,内蒙古每户不超过300平方米。 还有一些省市是根据一户人家有多少人的户籍来计算宅基面积的。例如,在四川和重庆直接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相对而言,新疆和西藏的宅基地规定面积比较大,新疆规定,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为上线为200平方米。这也是根据省市当地具体情况做出的适合当地情况的规定。新疆和西藏等地,地域宽广,人员密集程度相对来说宽松很多。因地制宜还是符合当地发展情况的。
⑹ 宅基地每人多少平方米
法律分析:据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⑺ 河南宅基地确权政策新规
法律分析:河南宅基地确权政策新规包括: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⑻ 河南省漯河市农村老房子翻建面积多大
老房翻建面积有规定。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⑼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平米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
4、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⑽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要求,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一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法律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